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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5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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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6)

    其實,除了我們比較常聽到關於雇主聘僱非法外籍勞工的案例之外,在聘僱外籍勞工的案例中,也有許多雇主是以不實的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的事項。

    像是有這樣一個案例,有一位雇主,她就因為父親長年病重在床,因此她就聘僱一位菲律賓籍的家庭看護工來台灣工作,之後,這位雇主的父親過世了,但是王小卻仍然在父親過世的隔年,仍然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文件,繼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延展聘僱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期限。

    這樣一個案例就是很實際的歸屬於「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之法規。

    那麼,按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是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如果,雇主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就必需要要接受罰則。其中必須要面對的罰則有三項,分別是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以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還有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條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的罰則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如果已經核發出的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的罰則是: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則。

    而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款的罰則是:只要確定雇主第54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的情事之一者,就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希望我們的雇主朋友,在聘僱上以合法的資料與申請管道來進行聘僱外籍勞工的流程,否則一旦有違法情事發生,不但聘僱許可的資格被廢止,甚至還要面對高額的罰鍰,這是得不償失的。

    再來,還有一個部份也是希望雇主朋友要特別留意的規定,那就是「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這個規定多半是對開立工廠的雇主提出的。

    實際的案例也發生過,像是一位經營工廠的雇主,他因為工廠人力的需求,就聘僱了多位的外籍勞工到台灣工作,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這位張老闆卻想要節省支出,就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直到有一天,這位雇主收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寄發給他的催繳通知,他才發現早就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未繳而衍生出的滯納金,張老闆這才覺得自己真是得不償失,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到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好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如果,雇住沒有按時繳納的話,將會面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五項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則是:雇主未依照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若雇主在寬限期滿時仍然未繳納者,那麼將從寬限期滿之日的第二天起,一直到雇主完成繳納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天,就加徵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是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為限。

    而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則是:在加徵雇主滯納金30日之後,若是雇主仍然未繳納著話,就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也會費止該雇主所聘雇許的一部或是全部。

    因此,對於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份,我們要提醒雇主朋友千萬要留意這項規定,也請按時繳納應該繳納之費用。千萬不要存僥倖的態度喔!法律是輕慢不得的!

    在這裡小丸子也要藉談一談關於朋友針對聘僱外籍勞工提出的問題作分享:

    有一位朋友他的親戚家裡有請外勞來照顧阿媽,因為聘僱的外籍勞工做得非常好,所以作滿三年了。後來,親戚聽說勞動部有直接聘僱的新政策,可以幫外勞省很多仲介費,所以想用這種方式再次聘她回來家裡工作,想幫忙她省下大筆仲介費。只是聽他們說申辦的過程可是忙的暈頭轉向。

    最近,阿媽最近狀況很糟,讓家人都忙得焦頭爛額,好不容易外籍勞工再次回來了,朋友的親戚一邊處理阿媽住院問題,一邊趕辦外籍勞工聘僱的手續,卻發現已經超過15天申請聘僱許可的時間,真的不是故意的,怎麼辦?可以補送嗎?

關於這個問題的回覆是:

第一:請盡快將申請聘雇許可的文件準備好。

第二:請另外附加一張說明函(內容最好是將時間點註記清楚),一起送件給

        勞動部審查。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28 條: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招募許可。
 
三、外國人名冊。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三:一般來說,勞動部還是會同意核發聘僱許可,只是處罰的部分就要看勞動部會是要如何裁定了。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外國人未經申請聘僱許可即在國內從事工作,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外國人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聘請未經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依現在印尼丶越南等駐台辦事處所規定之來華薪資已經沒有你所謂的不合理的剝削了,因為都被統一制定了,所以對二國政府都同意的薪資結構而言,只要雇主或外勞有委任仲介公司(無論是國內外之仲介公司)代為處理及申辦相關文件,其收取服務費就是合理的,好比是居中房屋買賣的仲介公司,不也是有所謂的仲介費嗎?

    接著,在【看板資訊你我他】這個單元裡,要再次傳遞上週節目中所談到的一個新的制度,也是對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分享重要的訊息,希望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們務必要留意,因為這個新制將在七月一日上路囉。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台灣開放外籍勞工引進多年,但是我們國人對於各國外籍勞工的宗教文化習俗卻仍然未必瞭解,進用外籍勞工的觀念也常發生有偏差的情況。例如:雇主常以限制休假、扣留證件薪資等方式,想要防範外籍勞工逃跑,因此立委認為很多雇主透過仲介聘僱外籍勞工,有時會被仲介誤導法令規定,因此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增訂本國雇主在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或是家庭幫傭之前,應該要參加聘僱前的講習課程,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該檢附已參加講習證明文件。

    勞動部配合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確定在七月一日起上路。預估每年適用的初聘僱主人數有3.2萬人。

    根據辦法,初聘家庭看護工或是家庭幫傭的雇主,應該在申請聘僱或是街續聘庫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若是雇主無法參加講習時,可由與被看護人配偶、直系血親等人參加,若是沒有親屬,也可以委託朋友處理。

    而關於講習的內容,涵蓋聘僱外及勞工相關法令、健康傳染病處置及外國人權益保障等事項。

    聘前講習有三種方式,雇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參加。

   「臨櫃講習」,是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

   「團體講習」,是參加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可以預約到地方政府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網路講習」,是到勞動部所建哩ˋ的聘前講習網參加。

    現行身請家庭外籍勞工的程序,只要取得招募許可之後,就可以先引進外籍勞工,外籍勞工入境15天內雇主要辦理聘僱許可,雇主必須要檢附聘前講習證明才可以取得聘僱許可函。

    關於這個新制度,若是雇主沒有依照規定參加講習課程並沒有罰則承擔的問題,也會給予雇主限期改善的時間,但是雇主若仍然拒絕參加聘前講習的規定,就無法取得聘僱許可,而所引進的外籍勞工也將會進行轉出。所以,請初次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對於這項新制度,請務必配合遵守。

    再來,小丸子要分享的訊息,要提醒聘僱本國籍,還有外國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務必留意。

    即將來到的夏季氣候,高溫日曬對於在外工作的勞工朋友們是非常辛苦的,因此新北市政府宣布,從即日起若當天的氣溫高達38度或是氣象預報連三天達到37度,將給動熱浪防範機制,環保局將會派車到市區街道灑水,尤其是路樹遮蔽少的路段。

    雙和醫院腎臟內科醫師陳佑瑋提醒,因高溫引發不舒服症狀都稱為熱疾病,症狀包含全身無力、心悸、抽筋等,此時就該到通風、陰涼處休息。特別是中午十二點到下午兩點是日照最強的時候,還有下雨前後因為氣溫高、濕度高,人體排汗不易,在這兩種情況下也可能會發生熱疾病。

    勞工局說,雇主夏季應調整工作時數並給予防護措施,若是讓勞工在高溫曝曬下工作所造成的熱衰竭,雇主將負連帶責任,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勞檢處長胡華泰表示,營造工、快遞、舉牌工等,夏季護外作業很容易發生熱中暑、熱衰竭及熱痙卵攣等熱疾病。其他勞工大量流汗也可能會曾加觸電機率,新北市在五月份就發生兩起勞工因為電氣設備防護不良及大量排汗而觸電身亡。

    因此,提醒雇主朋友務必要留意所聘僱的勞工在高溫日曬的戶外工作下應給予的關心與預防。我再次重申勞工局所提出的提醒,雇主夏季應調整工作時數並給予防護措施,若是讓勞工在高溫曝曬下工作所造成的熱衰竭,雇主將負連帶責任,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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