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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9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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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8)
 

  「105年防制人口販運海報設計比賽」,這個活動在今年三月份開辦徵稿活動,鼓勵民眾以數位方式發揮創意,表達對於4P面向的認識,藉以喚起全民人權的重視與關注。這4P指的就是「預防、保護、夥伴關係、查緝起訴」。於是在各界踴躍參與之下,果然投稿的件數相當踴躍,之後經由內政部移民署初選了30件作品,並會將這些作品放置於「105年防制人口販運海報比賽哈燒網路人氣獎投票所」,並已定於616日起開放投票,所以呢我們在此藉著這個機會跟我們的聽眾朋友報告這個投票活動,只要我們民眾前往流灠及投票,將會有機會獲得威秀影城的電影票喔!所以鼓勵親愛的聽眾好朋友能上網搜詢「105年防制人口販運海報比賽哈燒網路人氣獎投票所」進入參與投票活動。

    另外,為了括大民眾更加瞭解防制人口販運的相關議題,移民署另外設置了「臉書」,名稱是「105年防制人口販運海報比賽」網址是:www.facebook.com/2016AHT

   在臉書上將會分階段提供幸運小禮物給按讚、留言、分享之民眾。如果聽眾朋友想知道該如何才能獲得幸運小禮物,歡迎您上臉書流灠喔!再說一次,臉書名稱是:「105年防制人口販運海報比賽」。

    再跟聽眾朋友分享一個活動,這是由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所舉辦的「台北請再聽我說!2016外籍勞工詩影比賽」。這個活動主要是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為了肯定在台灣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們對社會的貢獻,因此提供這樣一個可以紓發心聲的管道,也讓台北市市民朋友可以傾聽他們的心聲,進而增進雙方的瞭解以促進融合,不曉得收聽到這個節目的外籍勞工朋友們你是不是已經付出行動參與了呢?

    這個活動即將在715日截止辦理徵件喔,所以,若是我們的外籍勞工朋友們您還沒有報名參加的話,還有一段時間,請您務必把握截止前趕快將你的作品提出參加投稿喔,想參加活動的朋友請您可以到勞動部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的官方網站下載報名表及瞭解活動訊息,記得喔,就在715日截止喔!

    接著呢,小丸子還是要再次重申關於在七月份上路的聘僱新制,特別希望即將要辦理初次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多加注意配合這個新制度,那就是: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台灣開放外籍勞工引進多年,但是我們國人對於各國外籍勞工的宗教文化習俗卻仍然未必瞭解,進用外籍勞工的觀念也常發生有偏差的情況。例如:雇主常以限制休假、扣留證件薪資等方式,想要防範外籍勞工逃跑,因此立委認為很多雇主透過仲介聘僱外籍勞工,有時會被仲介誤導法令規定,因此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增訂本國雇主在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或是家庭幫傭之前,應該要參加聘僱前的講習課程,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該檢附已參加講習證明文件。

    勞動部配合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確定在七月一日起上路。預估每年適用的初聘僱主人數有3.2萬人。

    根據辦法,初聘家庭看護工或是家庭幫傭的雇主,應該在申請聘僱或是街續聘庫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若是雇主無法參加講習時,可由與被看護人配偶、直系血親等人參加,若是沒有親屬,也可以委託朋友處理。

    而關於講習的內容,涵蓋聘僱外及勞工相關法令、健康傳染病處置及外國人權益保障等事項。

    聘前講習有三種方式,雇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參加。

「臨櫃講習」,是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

「團體講習」,是參加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可以預約到地方政府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網路講習」,是到勞動部所建哩ˋ的聘前講習網參加。

    接著,今天在「看板資訊你我他」的單元裡,要繼續和聽眾朋友分享有關「違反人口販運的防制法案例」,除了有明文規定的法條之外,也要透過實際的案例和聽眾朋友分享。希望藉由「看板溝通你我他」這個單元的分享,可以讓我們的聽眾好朋友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有很清楚的概念。

    曾經在節目中小丸子美珍有跟聽眾朋友說明過什麼是「人口販運」,相信聽眾朋友對於何謂「人口販運」有所認識。

    所謂的「人口販運」,基本上就是違反人權的行為,當然也就是違法的行為。

    「人口販運」就是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行為。

    另外,如果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或摘除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而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之前小丸子美珍也針對「人口販運」所作的定義作了一個簡要的總結,那就是,人口販運的行為有三個部份,一個是「勞力剝削」,一個是「性剝削」,還有「器官摘取」。

    而目前在台灣,比較是以「勞力剝削」及「性剝削」為最主要常見的案件居多。

    那麼,按照實際的案例來看的話,小丸子美珍姐希望雇主朋友能藉此來看看,你在對待外籍勞工的態度以及作法上,是不是已經觸犯了「人口販運相關法令」呢。其實,小丸子美珍在想,應該有絕大多數的雇主並不是存心要畜犯相關的法令,只是不瞭解不當的出發點與作法,實際上已經違反合法的行為,所以希望我們能藉此機會對於一些違法的行為多有認識,也能藉此反過來看看自己是不是在動機與作法上應該要有所調整。

    其實,身為雇主最常見的行為就是:「限制外籍勞工自由通訊並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這種看起來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作法,確實已經違反了人口販運防制法了,所以雇主不能不留意的。

    像是有一位來自越南的外籍勞工,她其實申請到台灣來工作的項目是家庭看護工。可是,她卻被雇主帶到好朋友所開的印刷廠工作,而且從事的工作是搬運工作。在那裡工作三年多,這位越南籍的外籍勞工不但時常受到老闆的毆打及凌虐,更嚴重的是印刷場老闆還限制她對外的通訊,讓她無法跟外界取得聯繫,直到她找到機會逃離工廠後向警發求助,事情才被發現,她才得到幫助。

    光是這個案例的發生,小丸子美珍用我的心去想像外籍勞工人在國外工作,受到這樣的對待並不應該是理所當然的,是違反人權的,是不受到尊重的,是非常痛苦的。真的希望雇主朋友能多一點同理心,將心比心的對泰為你分擔工作勞力的外籍勞工朋友啊! 

    那麼,從剛剛這個實際的案例裡就看到違法行為的發生。首先,針對那一位老闆的行為,它不只是限制外籍勞工自由通訊的行為違法,另外那一位申請外籍勞工的雇主也違反了人口販運法,因為他將自己申請的外籍勞工違法的借給他人使用,真是太超過了!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一項: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行為。

    所以那位老闆觸犯了這一條法規,就得接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一項的罰則: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就要被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而在這個案例中另外一個雇主,也就是申請外籍勞工入境台灣工作的那位雇主,他在沒有經過外籍勞工的同意之下,自行決定將外籍勞工借給好朋友使用,其實,就算是在外籍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這樣的作法礽然是違法的,更何況這位雇主明明申請越南籍外籍勞工到台灣來的工作項目是家庭看護工,卻讓她到工廠去擔任搬運工的工作,而且來不是三天而已,是三年之久,這樣的作法真是大大的違反規定。他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法規,就是: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這個條例說得很清楚,如果雇主還如此故意違反的話,就必須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第63調第一項的罰責。這條罰則也說得很清楚,只要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如果在五年內再次違反的話,就要被處以刑責了,雇主將會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竄元以下的罰金。

   還有一個部份就是,雇主如果以自己的名義聘僱外國人之後,竟然供給他人使用,那麼該名雇主就會被廢止他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一部份,或者全部。

    真的希望雇主朋友對於自己聘僱外籍勞工時一定要有正確的觀念與合法的作法,畢竟外籍勞工不是雇主的所有品,他們應該被尊重的人權部份,一定要給予應當有的尊重。

    另外,還有一個部份也是雇主很容易做的事情。也是小丸子美珍常會在節目中談到的行為。那就是:雇主常認為強制扣留外籍勞工的護照及居留證沒有什麼大不了的,而且有的雇主還認為要把外籍勞工看管好的另外一個方法,就是苛扣外籍勞工的薪資,這些作法都是太超過的作法。

    像是有一個實際的案例,就是雇主利用所聘僱的外籍勞工不懂本國法令的規定,就擅自強迫聘僱的外籍勞工簽署證照委託同意書,藉此扣留護照及居留證,並且還無故地苛扣外籍勞工的薪資,一直到被警方查獲之後,才將這名雇主依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移送法辦。

    在這個實際案例中,這名違法的雇主就是利用外籍勞工的不知與不能的情況下,要求外籍勞工簽署同意書,這位雇主天真的以為只要有這份同意書,就可以讓他違法的行為轉為合法的行為,其實這樣做反而讓他違法的行為再加一等。

    從這位雇主的行為來看,他當然已經觸犯了人口販運防制法的第2條第一項。那麼,他必須要承擔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的罰責,就是: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就要被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案例中的這位雇主也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的條文,就是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所以,一但觸犯這條法規者,就要按照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一項的罰責,該名雇主將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最後,還有一項罰責,就將對違反法規的雇主處以廢止其招募的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一部份或是全部。

    因此,關於合法聘僱及合法對待外籍勞工,對每一位雇主朋友來說,都是很重要的事情,是輕忽不得的!

    而在這裡,我們也希望所有的外籍勞工們在台灣工作,除了依照台灣的法令合法工作之外,也要學習保護自己,千萬不要簽暑不清楚的文件,另外,如果自己一旦遇到了雇主不合理的對待時,請你務必要記得「195524小時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是你可以得到保護與申訴的平台,這四個號瑪你一定要知道,也一定要記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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