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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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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6)

「南洋心‧在地情」這個節目單元,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委託製作播出的節目單元。

首先要和你分享的重要訊息就是「外籍看護當『幫傭』,將被罰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關於這個重要訊息,邀請收音機旁的朋友能多留意,特別是,若您本身就是雇主的話,那您一定要將這個重要的訊息放在心上喔!那麼如果聽眾朋友您本身不是雇主,也希望您能將這個重要的訊息告訴您所認識的雇主朋友喔!

  關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目前分為「家庭幫傭」以及「家庭看護」這兩類。「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之工作內容及申請的條件都不相同。

  「家庭幫傭」申請的條件是:必須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或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才能申請。而「家庭看護」的工作是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孤作,申請條件為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之一者,或經醫療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全日廿四小時照顧者。

  由於台北市外籍勞工多半是家庭看護工,依法看護工不得從事與看護病患無關的工作,也就是「家庭看護工」主要的工作範圍是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如果為了照顧重病被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像是:為被看護人在許可地點之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就可以視為許可工作的範圍;相反地,若是外籍勞工所從事的工作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是隨著雇主從事販賣小吃、在年關將近使外籍勞工打掃親戚的房子等,就算是外籍勞工本身也不反對做此類工作,但前面所敘述的情況都已經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為此,勞工局局長陳業鑫特別呼籲,若是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例如:照顧阿公﹝阿嬤﹞的外籍勞工,雇主還讓外籍勞工為他人從事清潔、打掃、煮飯、帶小孩等等的工作,或是讓外籍勞工到申請核准地點外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之情事,依規定要科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再犯的情況發生,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將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也就是說雇主將喪失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

  那麼,對於外籍勞工朋友,若是您在工作中遇到雇主要求您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感到困擾時,我們也鼓勵您撥打外籍勞工24小時咨詢專線:1955尋求協助。

其實,關於雇主不得讓外籍勞工朋友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的這個法規,小丸子美珍相信有很多的雇主可能都是因為不曉解,或是因為輕忽了,而導致違法的事件發生。像是在上個星期的節目中,美珍也提過一個實際的案例發生,之前被媒體披露有某集團的妻子因請外傭陪同購物,因為遭人檢舉違反法令而受罰。因為這也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的法規,所以該名雇主也必須依法被處三萬元的罰鍰。

過去我們在節目中也一再地提醒親愛的聽眾好朋友,特別是身為雇主的好朋友,在聘僱外籍勞工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雇主不可讓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因為看護工的工作就是照顧受照顧者,這已經是非常繁重又吃力的工作,所以雇主千萬不要以為看護工在休息的時候可以再要求看護工從事看護工作以外的工作,甚至連外出購物都不許可的!因為只要被查獲屬實,雇主將被依法處以新台幣三萬元到十五萬元的罰鍰,那麼在媒體中所披露的事件,因為該名雇主是首次違規,所以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的罰鍰。真的希望我們的雇主朋友對於這個重要法規能放在心上喔!

  關於「外籍勞工膳宿費用應由誰負擔呢?」

  雇主聘僱外國人是否應該要提供膳宿呢,這應該要看雇主與外籍勞工所簽訂之勞動契約而定。

  依據目前家庭類外勞與雇主所簽定之勞動契約,雇主必須免費供應外籍勞工擅食與住宿,不可以額外再收取費用或是擅自扣薪。

  如果是製造業、養護機構、營造業等等的事業單位所聘僱之外籍勞工,依照勞僱所簽訂之勞動契約,膳食與住宿必須由雇主提供,費用應該由外籍勞工按勞動契約或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所定之金額支付,則雇主可依此按月自勞工的工資中扣除,但是絕對不可多扣。

  如果外籍勞工另外與雇主簽訂切結書,所約定之膳宿條件及金額與勞動契約不同,而且是不利於外籍勞工時,那麼該切結書是不生效力的。這一點也請身為雇主的朋友要知道的!

  至於雇主所提供之膳食與住宿,也必須要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所規定之基本條件,包括必須注意外籍勞工之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生安全之保護等事項。

  關於這個部份,因為外籍勞工問題是經緯萬端,勞工局竭誠地歡迎雇主或是民眾針對外籍勞工相關問題來洽詢。

  那麼,在此小丸子美珍也仍然要呼籲我們的外籍勞工朋友,若是您在工作中遇到關於膳食與住宿相關的問題,像是雇主要您簽定不合理的聘僱契約等等問題,您都可以撥打外籍勞工24小時咨詢專線來尋求資詢,千萬不要讓您該擁有的權益睡著囉,您可以撥打的電話計就是:1955諮詢專線。

  接著,要和親愛的聽眾好朋友分享的另外一個重要訊息,就是「雇主不可以偽造醫院診短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之所以想要在節目中再次重申這一個重要的訊息,主要就是在前一陣子有發生某藝人以偽造的診斷書來申請外籍勞工。其實,小丸子美珍相信,這樣的事情也一定發生在一般的社會大眾的家庭中,只是因為藝人的身份容易被放大鏡來看待,但是,事實上的確有這類事情發生,所以,小丸子美珍希望可以再次藉著「看板溝通你我他」和我們親愛的聽眾好朋友分享這個重要的訊息。

  根據一個案例說到,有一位陳姓的業務經理,他想要聘僱外籍勞工來照顧一家老小,雖然他年長的母親生病,但是病況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資格,後來經過朋友的協助與介紹,就以一萬多元購買到偽造的大型醫院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進而以這個偽造的文件申請聘僱的一名外籍看護工在家裡協助家務。這一個案例違法的實例。案例中的這位陳姓業務經理他違反了「雇主不可以偽造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這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是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另外,該名僱主也同時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條文: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不給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其以核發之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雇主一旦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以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將要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被處以罰則:就是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者,要被處以新台幣卅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罰責是,雇主一旦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條文,雇主將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這也就是案例中陳姓業務經理所該承擔的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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