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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30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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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1)

    在這裡有幾個訊息要藉著「看板資訊你我他」的單元和聽眾朋友分享,特別是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以及外籍勞工朋友們,能留意我們所傳遞的重要訊息。

    首先,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函傳達有關加強宣導漁船主應善盡管理外籍勞工之責任的訊息。

    由於近來漁船主反映時有外籍漁工在我國境內逃跑的情形,期望勞動部能協助加強查緝非法僱用脫逃外籍漁工之雇主,並且能加強宣導勿非法聘僱逃脫之外籍漁工,以降低漁船進港後外籍漁工於岸上逃跑之情形。

    由於近來有漁船主反映有不肖業者以利誘的方式誘使外籍漁工逃脫,導致發生漁船聘僱外籍漁工逃跑到岸上非法打工的情形,也因此增加漁船管理外籍漁工的困難。

    所以在這裡,小丸子要藉著節目再次提醒請不要非法聘僱逃脫的外籍勞工工作,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也已經發函請遠洋漁船聘用外籍漁工之相關漁會及遠洋漁業團體,加牆向漁船船主宣導應善盡管理外籍漁工之責任,以免造成外籍漁工於漁船進港後擅自逃跑之情形。

    接著要傳達的訊息是關於降低茲卡病毒經由東南亞外籍勞工境外移入傳播之風險事件。

    目前,全球茲卡病毒疫情持續擴散,並例集中於中南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及部份東南亞國家。而我國聘僱外籍勞工主要來源國之菲律賓、泰國及越南,因持續發生茲卡病毒本土病例,目前旅遊疫情孽為第二級警示,而印尼也有零星病例,旅遊疫情列為第一級注意。

    我國已加強國際港埠檢疫及各項防疫措施,期能降低境外移入病例對我國帶來的衝擊。自今年一月至今,我國檢出兩名茲卡病毒感染境外移入之確定病例,都是來自泰國烏隆他尼之泰國籍勞工。

    所以,我們也要藉著節目對外籍勞工朋友們宣導,在您入境台灣時,如果自覺有發燒或不適症狀,請主動聯繫機場檢疫站,入境之後也請主動就醫。另外,也請人力仲介公司及雇主應注意外籍勞工入境後之健康狀況,如果有發燒的情形,請務必儘快協助就醫。

    關於茲卡病毒防治相關訊息,您可以到疾病管制署網站首頁的「茲卡病毒感染症專區」瞭解。

  接著,小丸子要再次透過「看板資訊你我他」的單元強調一個非常重要的法規,就是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問題,這也是呼應到剛才在單元的開始我們提到有外籍漁工逃跑後在案上非法打工的訊息。

  其實,之前我們透過社會新聞事件的報導,隨著外籍勞通在台灣工作的人口增加,許多問題也逐漸浮現,所以我們希望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能善盡雇主的責任予以合理對待,並能善盡管理之責,以免造成外籍勞工逃跑成為非法外籍勞工,也希望依照合法程序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們,也能善盡自己來台工作的責任,請勿因受到誘惑而擅自逃跑成了非法的勞工,不但讓自己因此陷入被追緝的結果,更可能因此讓自己成了人口販運的對象,使自己因此容易遭受到勞力剝削、性剝削等侵害人權的景況。

  由於這一類的案件發生之後,往往成為國際間輿論聚焦的對象,不但對社會治安造成不良的影響,也打擊了人民對治安的信心,更對台灣長期在國際社會經營的人權形象傷害很大的,所以相關單位對於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部份,是非常注重的。這一部份呢,也非常需要社會大眾一起配合的。

  說到這裡,我們需要瞭解如何鑑別外籍勞工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呢?關於這一點呢,為了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合適的保護措施,並發覺潛在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所以司法警察人員都是依據法務部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以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綜合判別,一旦外籍勞工經過司法警察人員鑑別為遭受到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就會聯繫勞政機關,並且會安排合士的安置處所。但是,如果經過鑑別之後確定並非是販運之被害人的話,將會通知原移送機關,將他由安置處所移出,並且依法作必要的處置。

  那麼,關於外籍勞工如果遭受到人口販運的話,究竟相關的法令是什麼呢?

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人口販運防制法來看。  根據人口販運防治法第32條規定: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還有催眠術,或是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者,將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

還有: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共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者,將會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

  這就是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的法規所作的懲處。但是,並不單單是這樣而已喔,也有刑法方面的條例也需要提供給聽眾朋友來瞭解的。

  根據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以一年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根據刑法的第302條:私自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的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根劇刑法第304條也提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剛才我們針對外籍勞工遭受到人口販運的相關重要法令規定作一個介紹,其中有人口販運防制法,還有刑法的部份。那麼,接著まるこ小丸子美珍要針對勞動基準法來分享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條的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是其他非法之方式來強制勞工從是勞動。那麼一旦雇主違反了這一條規定的話會怎麼樣呢,讓まるこ小丸子美珍告訴你。

  如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條者,將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的罰金。

  而針對就業服務法的面向來看呢,也有清楚地條例是僱主朋友需要瞭解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一款的法規條例說到: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的情事:

1.    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2.    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卻為他人工作。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4.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調第一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5.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是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6.    因聘僱之外國人導致發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結果。

7.    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8.    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之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9.    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

  另外,在就業服務法第63條裡也有明文規定,一旦違反第44條或是第57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如果被處罰之後,五年以內又再度違反者,那麼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而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了依照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這也是我們在上週節目中所強調分享的訊息。

    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外籍勞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該雇主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反者,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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