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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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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8)
 

    在單元裡要跟雇主朋友談談跟「就業安定費」有關的法規,不曉得此刻收聽節目的雇主朋友,你是否都有按時繳納就業安定費用呢?

就先讓小丸子美珍跟你談談關於聘僱外籍勞工,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訊息。

    在這裡先就一個實際案例來談談「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必須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規定。

    有一位張姓老闆因工廠的需求,因此聘僱了多位外籍勞工來台,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外籍勞工必須要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雖然看到繳納通知,也知道繳納日期的期限要到了,但是這位張姓老闆為了節省開支,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用,直到他收到了勞動部所寄出的催繳通知單,才發現早已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而衍生出的滯納金額,才讓他覺得真是得不償失、懊悔不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的條文: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址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如果有雇主像是案例的張老闆抱持著僥倖投機的心態,故意不按期繳納的話,按照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責:雇主未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以寬限30天;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成繳納前一天止,每逾期一日加徵雇主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再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責:加徵前項滯納金30天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以上就是小丸子美珍針對「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必須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規定所作的說明,提醒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遵守規定,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不過,在之前的節目中,我們也提到會有雇主可能發生溢繳就業安定費的情況,對於雇主發生溢繳的情況,是可以申請退費的。

    為了「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針對溢繳就業安定費之雇主,已開辦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服務,並就退還程序及書表提供填寫範例,方便雇主申辦。

    因聘僱外國人資料異動或雇主重複繳款等緣故,偶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事,為使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發展署表示,除信函通知雇主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外,自1058月起倘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形,即採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並告知雇主可選擇溢繳金額扣抵下期就業安定費或向發展署申請退還,至退還作業所須檢附證明文件及書表填寫範例亦隨附帳單提供雇主參考。自1058月份開辦已服務1,800餘名雇主。

    發展署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雇主繳納的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民眾如對上述服務有任何疑義,可電洽客服中心詢問(聯絡電話:02-89956000)。

    再來,要跟聽眾朋友分享傳遞的是關於雇主必須要通報的事項規定─「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許可限期屆滿,為外籍勞工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曾經有雇主聘僱了家庭外籍幫傭,聘僱期間即將期滿,按照規定,這位雇主必須在聘僱期限屆滿前就要讓外籍勞工離境。不過,因為恰巧雇主因為年底工作繁忙,一時忙不過來就疏忽了,於是她拖到超過期限兩個多星期才讓外籍勞工離境台灣。但她這樣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她違反條文的狀況。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條文: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佈之命令的情事。

    而案例中的雇主已經違反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管理辦法第46條第1項的條文: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當雇主違反上項提出之條文,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的罰責: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者,雇主必須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罰責。

    除此之外,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罰則,雇主還必須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雇主朋友對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許可限期屆滿,為外籍勞工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的這項通報行為必須要留意執行。

    跟上項提到的通報規定相關的另一個規定是,雇主若是與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要提前終止聘僱關係的話,又有什麼必須要執行的通報行為嗎?

    有一位雇主因為母親長年臥病病在床,於是該雇主就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來台照顧母親,而受聘僱的外籍勞工來台後,該雇主的母親卻不幸在一年後過世,而該名外籍勞工不願意在台灣繼續工作,於是雇主就著手安排與受僱之外籍勞工解除聘僱關係,並且辦理讓該名外籍勞工提前回國的手續,卻不小心遺忘了應該要向主管機關通報解約驗證。

    因著這樣一個疏忽的過程而導致該雇主須接受罰則。

    前面所提的實際案例,這名雇主違反的條文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雇主對聘僱之外籍勞工,因聘僱關係終止而通知者,當地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於外國人出國前,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

    雇主若違反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的條文,就必須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的罰則: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也就是指外籍勞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關於這項雇主應該切實留意通報的執行規定,務必要請雇主朋友留意執行。

勞動部按日主動比對出境資料,雇主免辦外籍勞工離境備查。(815日起)

    雖然對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規定上,的確在許多面向的規定上須要雇主切實遵守,但是政府單位也不斷地期望能讓雇主在執行規定的事宜上能夠更簡便,更順利地來辦理。

    像是自今年815日起所開展的「勞動部按日主動比對出境資料,雇主免辦外籍勞工離境備查」。

    依現行規定,外籍勞工出國後30日內,雇主應辦理離境備查,為簡化雇主作業手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105815日起將按日辦理主動離境備查作業,外籍勞工屬聘僱期間期滿離境或已辦妥提前解約驗證者,雇主不用再向發展署辦理離境備查作業,應辦事項再簡化。

    發展署表示,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辦理離境備查。離境備查日期涉及就業安定費停止計收,及雇主後續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目前每年申請離境備查約有13萬件,8成雇主於外國人出國後自行辦理,其餘2成未及申請者由發展署按月比對移民署出境資料,主動發給離境備查函。為更進一步簡化雇主申辦手續,發展署自105815日起「按日」主動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只要外國人出國,就發給離境備查函,雇主不用再申請,估計約有92的雇主受益。

    按日主動離境備查措施開辦後,凡外籍勞工在聘僱期間屆滿前14日出國,或者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雇主都不必在外國人出國後趕辦離境備查作業,發展署會在勾稽到外國人出境資料後,即發給雇主離境備查函。但外國人若為未取得核發聘僱許可出境者、經撤銷聘僱許可出境者,或經核發重入境許可返鄉未歸致僱傭關係消滅者等3種情形,雇主仍需依規定於外籍勞工離境後30日內,申請辦理離境備查。另外,發展署提醒,雇主如於外籍勞工出國後30日內未收到離境備查函,仍需於出國日後3060日期間內辦理離境備查。

    外籍勞工按日主動離境備查相關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民眾亦可至發展署官網瞭解相關訊息(http://www.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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