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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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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0)

訊息傳遞:『外勞逃逸,遞補期可望縮短』
訊息傳遞:『低收入護聘請外籍勞工爭取優待』
聽友詢問:外籍勞工的例假日、或是休假日、還有特別假日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呢?
聽友詢問:外籍勞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聽友詢問:何謂直接聘僱呢?如何辦理?

    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8條法律的修正案」。原規定是家庭看護工自家中逃逸後,雇主需等待六個月才能申請遞補外籍勞工。但初審通過等待期由六個月降為三個月,而其他業別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訂定等待期為六個月,原聘僱許可期間超過六個月可遞補。

    因為現行的規定是,家中聘用的外籍看護工若有行蹤不明的事情發生,必須要等待六個月確認無法查獲,才能遞補聘用新外勞,另外其他業別外勞逃逸未抓到遣返出境,則是無法遞補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0條法律修正案,曾列租借或轉租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與仲介引進外勞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將處以六萬元到卅萬元的罰鍰。

  「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後的遞補期間,雇主可以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這個法令是為了考量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的遞補期間,被看護者仍有照顧人力的需求,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積極地建議之下,勞動部在今年的116日發佈放寬「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劃」,我們簡稱「外展看護服務」,使用者資格限制,同意雇主在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後的3個月等待遞補空窗期,經過勞動部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後,也可以使用外展看護工,以便填補照顧人力的空缺。

    民眾可以向勞動部核准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若願意未來也可以考慮以外展看護服務來取代直接聘僱外籍看護。

  「外展看護服務」是由勞動部核准的非營利組織,指派外展看護工到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從事照顧工作,藉由非營利組織的訓練及督導,可以提升照顧服務品質,整合運用本國及外國照顧服務員人力,並且提供「定點、彈性」計時,按次到宅,或是在社區中進行一天多次的走動方式服務被看護者家庭。

  「外展看護服務」一方面可以擴大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鼓勵國內照顧人才投入,也透過本國照顧服務員協助外籍看護工提升專業度,同時落實外籍看護工勞動權益之保障。被看護家庭可免除聘僱外籍勞工的繁瑣程序,也不需要負擔外籍勞工的食宿與管理,更可以因應不同的照顧需求而提供彈性的服務內容與時間。

再來,是關於『低收入護聘請外籍勞工爭取優待』的訊息。

  根據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針對低收入與中低收入家庭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可免繳交就業安定費用:另外,對於雇主非法容留或未經許可聘僱外勞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立委也提案將雇主罰鍰降低,由15萬元到75萬元額度,修法降為5萬到25萬元。

  關於收取就業安定費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雇主為了節省成本而雇用外勞,但是就業安定費用的徵收,恐怕會排擠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可支用的生活費用,反而會加重該等家庭的經濟負荷,因而修法。

  再來,有聽眾詢問是關於外籍勞工的例假日、或是休假日、還有特別假日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呢?

  先來說家庭類外籍勞工的休假,是依照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的。而營造類、製造類、還有機構看護類,還有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每七日至少兵該有一個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都應該休假,而繼續工作滿一年期間者呢,也應該給予特別休假。

  還有聽眾提到關於「外籍勞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的問題,我們也要藉著節目跟聽眾朋友說明:

  針對這個問題,還是要從勞動類別來看的。若是外籍勞工所從事的是家庭類工作的話,工作時間仍然是必須依照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來辦理。那麼,至於從事營造類、製造類,還有機構看護類,以及海洋漁撈類的外籍勞工,因為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所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而每兩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還有加班的時數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的。而每持續工作4小時的話,應該讓勞工有休息30分鐘的權益。若是實施輪班制,或是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話,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因應家庭類入國引進申請程序取消,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所規定「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沒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採認方式有:

依規定申請入國引進者,依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973月五日認定的原則,沒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入國引進者」,就可以認定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所定「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得向直聘中心申請代轉外國人之入國簽證申請文件辦理。

  在103331日前取得重新招募許可,但還沒有申請入國引進,並依照規定申請換發重新招募許可,沒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換發重新招募許可」者,或在103331日之後取得重新招募許可,沒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重新招募」者,就認定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所定「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可以向直接聘僱中心申請代轉外國人之入國簽證申請文件辦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代轉家庭類雇主原聘僱外國人入國簽證申請文件之受理要件作說明。

  為了提供雇主多元引進外國人管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961231日開辦了「直接聘僱聯合中心」的單一服務窗口,好協助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同一位外國人或透過直接聘僱選工系統,從國外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來台灣工作,代轉代寄相關申請文件,並且主動提醒雇主在外國人入國後相關應該辦理的事宜。

  在這代轉代寄的服務中,其中有雇主原聘僱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的部份。那麼,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的規定,雇主原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沒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且經過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是不需要附專長證明、行為良好證明,經過他本國主管部門檢驗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及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雇主可以在外國人返國前由直接聘僱中心先行代轉他入國簽證申請文件到我國駐外辦事處,到該外國人返國之後,就可以到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簽證後入台工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9735日,就依據「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沒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方式為沒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入國引進」者,就認定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的規定「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也得以向直接聘僱中心申請代轉外國人之入國簽證申請文件。

  只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了簡化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的申請程序,自103331日起將重新招募及入國引進,由兩階段合併為一個階段,也就是家庭類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許可後,不須要另案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如果是在103331日前取得重新招募許可,但是沒有申請入國引進者,得依規定檢具申請書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或是檢具重新招募許可函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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