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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1)
城市心靈甘芭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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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1)
 

聘僱法規:「雇主不得指派外籍製造工從事許可以外之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吊掛
                       
等技術性工作」(廣播劇)
聽眾詢問:「關於製造業或是營造業的雇主,是否可以把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調派
                       
到名下其他工程或是工廠工作」
訊息傳遞:「聘僱外籍勞工的查核機制」
聽眾詢問:「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這兩者之間究竟有什麼樣的界線與聘僱規
                       
定」
聽眾詢問:「機構看護工的雇主是否可以在不同的機構裡調動外籍勞工工作、機
                        
構聘僱之外籍勞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節目大綱:

 「雇主不得指派外籍製造工從事許可以外之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吊掛等技術性工作」的重點訊息。關於這個重點的訊息,我們就先來分享這齣小小廣播劇。

*看板溝通你我他*單元──政令宣導廣播劇         編劇:美珍

    雇主不得指派外籍製造工從事許可以外之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吊掛等技術性工作,如果雇主指派沒有具有操作堆高機等證照之外籍勞工從事堆高機、起重機等等工作的話,雇主就會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其實,這樣的規定也是顧及到所謂的公共安全。

    要知道,像操作起重機、天車或是吊掛等技術性的工作是屬於專業的工作,並非是一般人就能輕易操作的工作,而且政府單位也為了保障本地勞工在這專業領域中的工作權益,所以雇主千萬不要輕易地指派外籍勞工從事這樣的工作,若是發生重大公共安全的意外,所造成的損失或傷害是非常大的。

    若是雇主要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而且是經過訓練合格,也取得操作證照的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是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要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就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了。

    製造業或是營造業的雇主,是否可以把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是工廠工作呢?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部所給予的相關答覆是,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個雇主其他工程或是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之內的工作,但是,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了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之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

     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該事先向勞動部申請之後才能調派。

    關於雇主是否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或試車的工作呢?

    關於這個問題,據我們瞭解,只要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也就是契約中所談及包含的工作數量、工作內容及完成時間,雇主是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

  但是,若是屬於承攬工程的話,就不包括在這個允許的範圍。

聘僱外籍勞工的查核機制有哪些。

    根據勞動部的規定,雇主在引進外國勞工三個月之後,勞動部會在每年的二月份、五月份、八月份及十一月份,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合規定的。

    至於審核的標準與規定,是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來核定的。

    接著,小丸子要再次在單元中跟聽眾朋友分享的是關於聘僱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聘僱原則。

    關於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這兩者之間究竟有什麼樣的界線與聘僱規定是我們需要瞭解與化分清楚的界線呢?

    首先,我們來瞭解一個重點,也是多數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想瞭解的事情,那就是: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是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要提醒的是,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是不需要申請許可的。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那麼雇主需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請留意,必須是事先申請,不可以事後補辦的,至於申請的次數不限定,每次最長可以申請兩個月,但是如果一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可以超過六個月,這部份的申請事宜請雇主朋友務必要留意。

    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是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相信這個問題也是許多雇主朋友想要瞭解的部份。

    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然用相同的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那麼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是在被看護者仍存活時,就以經委任他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了,那麼雇主應該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就可以了。

    接著,要瞭解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了,像是:被看護者死亡,那麼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雇主應該在3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是經外籍勞工同意之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的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再來是,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安排年假嗎?一年應該排幾天呢?

    其實,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並沒有強制規定,應該要依照勞雇雙方簽定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在瞭解到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相關事情之後,接著,小丸子要就「機構看護工」的部份來作分享。

    關於養護機構的看護工這部份,我要分享的第一個重點是:同一個負責人如果設有不同的養護機構,那麼所聘僱的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嗎?

     關於剛剛我們所提到的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回應是:

    當負責人是法人的時候,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構從事看護工作。但由於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再來,要分享的這個重點訊息是特特希望聽眾朋友及雇主留意的,那就是: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嗎?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的工作是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的照護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以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專業醫療行為,像是: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

    最後,要說明的重點是:外籍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回應是:養護機構雇用的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都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而工作時間也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另外,外籍機構看護工的住宿也應依照外國人生活照顧計劃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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