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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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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2)
 

聘僱法規:「假結婚真工作,配偶僱主有罪」(廣播劇)
聘僱法規:勞動部擴大保障外籍配偶工作權,放寬婚姻關係消滅准予繼續居留
            
之外籍配偶得免許可在臺工作
聘僱法規聘僱外籍勞工時,切實做到「查」、「核」、「問」

()節目大綱:

今天主要談的就是【假結婚真工作,配偶雇主都有罪】關於這個法規,主要就是現在人雖然知識越來越高,但犯罪的手法卻也越來智慧型了。總是有些人想運用一些投機取巧的手法來達成犯罪的目的,小丸子美珍真的想不通,為什麼可與運用小聰明來從事犯罪的事情呢?但也因為有這麼多不法的人士想鑽法律漏洞,或是想要取巧僥倖,但是呢不要忘記囉,老天有眼,小丸子相信呀在這宇宙中存在著一個不變的真理:隱藏的事總是會顯露的。做壞事的人總是會有被發現的一天!

主題-假結婚真工作,配偶雇主有罪  (廣播劇)

  透過廣播劇的呈現,我們可以知道:劇中那位志明叔叔明知道是假結婚,他卻仍然拿
不實的婚姻證明,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依據刑法第兩百一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從劇中志明叔叔的行為來看,已經顯明他觸犯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另外,根據劇中志明叔叔用不法的手段,請假新娘來台,這也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同時觸犯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可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再來要強調的是,如果明知道是假新娘,老板卻仍然僱用,並利用對方非法入境的處境,支付低薪,強迫超時工作,老板有沒有罪呢?

  關於這個部份,小丸子美珍相信我們親愛的聽眾好朋友一定知道答案。因為我們在節目中曾經不止一次地分享過,尤其是關於「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法規裡知道,如果雇主以暴力手段逼迫她們當廉價苦工,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騙、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將會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利用他們非法入境的弱點,要她們當苦力,那麼僱主已構成同條第二項的重罪:「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小丸子美珍也想藉此分享關於「勞動部擴大保障外籍配偶工作權,放寬婚姻關係消滅准予繼續居留之外籍配偶得免許可在臺工作」之訊息。

  根據勞動部表示,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外籍配偶得免申請許可在台工作之外,自100820日起,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其他事由准予繼續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合法在台灣工作。

  再來,考量外籍配偶離婚並有子女,或配偶死亡等原因導致婚姻關係消滅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其他事由準予繼續居留者,在台灣居留期間應仍有工作之需求,勞委會表示,已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規定,曾定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有下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亦得免經許可在台灣工作:

1.    依親對象死亡。

2.    遭遇到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    於離婚後取得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    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設有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因應前面所分享的資訊,勞動部特別要呼籲,雇主對前來應徵工作之外籍配偶,應比對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登載的資料,且請應徵者出示相關證件,像是:戶口名簿等,在仔細核對後再予以聘僱,以免因為誤聘持偽造,或變造居留證件之行蹤不明外勞而受處罰。

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及第3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者,也就是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只要違反此條例,將被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是五年內再違反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小丸子要再次提醒收音機旁的雇主朋友,在您聘僱外籍勞工時,切實做到「查」、「核」、「問」!免得因著您一時的疏忽而導致受罰15萬元至75萬元。

  也就是:查─查驗證件;核─核對身份;問─詢問清楚。如果聘僱了非法之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一經查證屬實,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查、核、問」這三個步驟,該如何執行呢?

  「查」,就是「查驗證件」,這是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的第一要件,為了防止外籍人士入境非法從事工作,外國人於本國境內工作都應經過申請許可才能開始從事工作,這些申請的程序目的是為了保障本國人的工作機會。所以,雇主於僱用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及工作證。請注意,居留證是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的。而工作證則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核發的。

  此外,若該外國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是學生,那麼,雇主們一定要詢「問」該學生是否具有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證等三項證件,學生證是由各學校核發的。當確定沒有錯誤或沒有問題之後,才可以開始聘僱;如果,該外國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是外籍配偶或是大陸配偶,依法是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證就可以工作,所以雇主要查驗的是其居留證件的正本外,也應該要查驗他的戶口謄本或是戶口名簿,以確認對方是依親來台的。

  另外,為了防止前來應徵之外籍人士所提供給雇主的是偽造之證件,要籲請雇主們務必要「核」對身份,確認所看到的是證件正本,而且該證件確實是該外籍人士所持有的,一旦發現照片差異很大或有任何疑義時,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分別查詢證件的真偽,學生證部份可以向各學校查詢,千萬不要怕麻煩。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的電話是:02-85902567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電話是:02-23889393
(
音樂)

  親愛的聽眾好朋友,今天在「看板資訊你我他」的單元裡,和您分享的重要訊息就是: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以及聘僱外籍勞工時務必要做到「查」、「核」、「問」!免得因為一時疏忽或是抱持僥倖心態而讓自己必須受罰15萬元至75萬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呼籲社會大眾們,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聘僱了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而被裁處,到時候因小失大就來不及了。所以,如果民眾想要瞭解有關聘僱外籍勞工的程序,可以撥打電話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事務科02-25502151,或者也可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02-85902567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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