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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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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

聘僱法規: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之認識

關於人口販運的定意有兩個:

    一是: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是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居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之行為。

    一是: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除其器官,而招募、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而使人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雖然我們在節目中特別針對外籍勞工朋友來提醒認識避免遭受人口販運,但是從上兩項人口販運的定義來看,其實也是針對我們國人所作的定義,所以希望聽眾朋友能對於保護自身安全,免得讓自己落入遭受人口販運的危險中。

    從剛才我們所分享的人口販運之定義來看,我們可以將人口販運分類為「勞力剝削」「性剝削」「器官摘除」這三種主要類型。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勞力剝削」為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的行為。而「性剝削」則是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的行為。而「器官摘除」則是為了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等手段摘除他人器官之行為。

    目前,在台灣則是以「勞力剝削」及「性剝削」為最常見的主要案型類別。

而隨著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的人口增加,許多問題也逐漸地浮現,其中又以勞力剝削、性剝削等侵害人權的人口販運案件最為嚴重,由於此類案件發生後,往往成為國際間輿論聚焦的對象,不但對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影響,也打擊了人民對於治安的信心,更對台灣長期在國際社會經營的人權形象傷害很大。

    為了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合適的保護措施,並且發覺潛在的人口販運被害人,司法警察人員是依據法務部「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對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綜合判別,一旦外籍勞工經司法警察鑑別人員鑑別為遭受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即會聯繫勞政機關,安排合適的安置處所,如果並非屬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即會通知原移送機關,將其由安置處所移出,並依法作必要的處置。

    關於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其相關的重要法令規定有哪些呢?這是我們今天在單元中最重要的一個部份,希望雇主朋友、外籍勞工朋友,以及我們聽眾朋友們都能對這部份的相關法令規定有清楚的概念。

針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規定:

    意圖營利,以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將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的法規之外,另外施行人口販運者也必須要承擔刑法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將被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條:

    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若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也將就勞動基準法的罰責來懲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動基準法第75條:

    雇主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條,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前面所提到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勞動基準法之外,還有就業服務法的法規也需要讓聽眾朋友瞭解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而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是雇主在聘僱外國人時不可有的事項:

1.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4.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5.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6.      因聘僱外國人致發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7.      對所聘僱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8.      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務。

9.      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本法所發佈之命令。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的規定: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或57條第一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了避免外籍勞工遭受詐騙而淪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特別製作中外語對照之「外籍勞工關懷卡」、「外籍勞工在台工作須知」等宣導的文宣物,提醒外籍勞工避免簽署不明本票、借據及自行保管銀行存摺、印章、提款卡及身份證明文件、宣導申訴專線及人口販運認知與求助管道。

    特別是勞動部設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全年無休、免付費諮詢保護專線,提供外籍勞工之一般諮詢、申訴服務外,並且補助各縣市政府設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也都設有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站,都可以受理諮詢申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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