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2年6月,美國佛羅里達州監獄的一名囚犯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寫信給最高法院,聲稱自己沒有犯罪,要求重審他的案件,並表明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

一年後,美國最高法院重審吉迪恩的案件,同時也規定,自此之後,凡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的貧窮人,州政府都必須為他們指派一位公設辯護律師。吉迪恩因著這項決議,得到法庭指派的律師協助申辯陳情,最後得以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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