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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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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0)
 

聘僱Q&A注意事項:「外籍勞工相關事項」

1.「外籍勞工保險」

2.「外籍勞工入境與定期健康檢查」

3.「外籍勞工傳染病個案之處置規定」

4.「雇主需要辦理與通報的規定事項」

 外籍勞工相關保險的部份:

Q:雇主要從什麼時候開始幫僱用的外籍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呢?

A:外籍漁工的雇主或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要在外籍勞工入國後,於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將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金額的4倍罰鍰,而勞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雇主也必須依照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

Q:辦理外籍勞工保險有除了勞保以外的選擇嗎?

A:如果您是外籍漁工的雇主,或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一定要為您的外籍勞工申請勞保。如果您是僱用員工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採自願投保方式為外籍勞工辦理勞保,或者是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Q:雇主什麼時候要開始幫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呢?

A:外僑居留證核發後3天內,雇主要為外籍勞工辦理追溯自僱用的職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如果沒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除了要追的保險費之外,並且處以應繳納保險費的2倍到4倍之罰鍰。

外籍勞工入境與定期健康檢查的注意事項:

Q:外籍勞工入境時的健康檢查應該怎麼辦理呢?

A:對於初次入國的外籍勞工,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需要辦理健康檢查。如果是重新招募同一名外籍勞工,只要在入國日前3個月內經我國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入國時就不用再做健康檢查了。

相關指定醫院可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查詢防疫諮詢專線:1922080-001922

或是查詢電話:02-2395-9838

查詢網站是:http://www.cdc.gov.tw

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結果尚未出爐,請妥適安排外籍勞工住宿,並且注意手部衛生。

Q:外籍勞工入國後還需要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A: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雇主必須安排定期健康檢查。

另外,外籍勞工如果是「期滿續聘」(即原雇主繼續聘僱)或「期滿轉換」(轉換新雇主)者,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雇主必須安排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Q:雇主忘記安排外籍勞工辦理健康檢查會有什麼後果呢?

A:雇主沒有安排外籍勞工辦理健康檢查或沒有於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函報當地衛生局,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已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卻依舊沒有前往辦理,則會廢止部份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有一個特別的小提醒是:

若是聘僱印尼籍外籍勞工,在其入境後需要加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以及傷寒症狀問診,雇主務必要留意檢查結果必須要送交勞動部,以利核發聘僱許可。

但傷寒檢查結果,並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當外籍勞工遭受傳染病之個案時的處置:

Q:外籍勞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嗎?

A1.雇主應主動關心外籍勞工的健康,若其出現身體不適之時,應主動協助就醫。

    2.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罹患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若是罹患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及阿米巴性痢疾等傳染病,如配合治療及再檢查符合規定,仍可留在台灣工作。

Q:在哪種情況下,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可以留在台灣治療呢?

A1.適用對象:外籍勞工於入國後健康檢查或受聘僱期間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個案,但是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2.申請流程: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

Q: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勞工呢?

A1.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要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肺結核確診等帶遣返個案,雇主應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為因性。

    3.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要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若是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彆、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4.雇主如有傳染病相關問題,可以電話洽詢1922防疫專線。

雇主需要辦理與通報的事項

Q:雇主要如何辦理入國通報呢?

A: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到申請許可工作地點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如果沒有按時辦理,會被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份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相關的文件請洽詢各縣市勞工局諮詢)

Q:雇主如何外籍勞工辦理外僑居留證呢?

A:雇主在外籍勞工入國後15天內,可以直接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如果沒有為外籍勞工辦理外僑居留證,會處以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Q:雇主如何辦理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呢?

A:雇主在外籍勞工入國後15天內,必須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又繼續僱用外籍勞工工作,會處以新台弊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份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Q: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A:如果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天失去聯繫,雇主要在3天內以書面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

書面通知時要記得準備的文件有:

陳報函(包括外籍勞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等)

招募許可函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雇主如果未按時通報,會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Q:外籍勞工的居住地址變更了,雇主應該通知哪些單位呢?

A:外籍勞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工局;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份或全部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籍勞工處以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Q:雇主該在什麼時間繳納就業安定費呢?可以自行查詢就業安定費是否有縊繳或是欠繳嗎?

A:雇主應會在每年1月、5月、8月、1120日前收到上一季應繳納的就業安定費繳款單,繳納期限為該月25日前,得寬限30日。

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每逾期1日加徵未繳金額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並以未繳就業安定費的百分之三十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應於申請表填寫帳單地址,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向勞動部辦理就業單定費帳單地址變更。

另外,雇主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ww.wda.gov.tw)>跨國勞動力服務>外籍勞工業務>就業安定費繳交查詢之頁面,或來電02-8995-6000詢問就業安定費是否溢繳或者欠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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