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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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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8)

宣導重點:「外籍勞工勿擅自冒用或借人健保卡使用」

         「外籍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時應享有的權益」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之通報計算準則」

  「看板資訊你我他」單元裡,小丸子要先再次跟聽眾朋友傳遞很重要的訊息,這個訊息不單是對外籍勞工朋友分享,也同時要跟我們一般的社會大眾分享。

    我想,因為台灣健保制度的完善,曾受到外國媒體報導,稱讚全民健保制度讓外國在台人士都能受惠,而在今年二月份衛福部健保署公布,從102年起至今,共抓到6件冒用健保卡就醫的人,其中有3件是外籍人士、3件是本國人士,健保總共被詐騙233048元,但目前只回收罰鍰12萬多元,健保署已經在今年的215起修改作業細則,冒用和出借健保卡的人都要受罰。

    由於健保署違規查處任務小組表示,詐騙金額最高的是本國籍男性,冒用親人健保卡就醫,金額高達10萬多元,外籍人士的部分則是印尼籍女性,趁來台遊玩期間,借用友人健保卡,一口氣拿了高達6萬多元的藥,遭醫院檢舉,其中,有一名來台探親的中國旅客,利用台籍親人的健保卡治療癌症,拿藥高達4萬多元。

    李忠懿科長說,這些冒用健保卡的外籍人士,目前都已經出境,造成罰不到的情況,所以健保署為了補過去「只罰借卡人、不罰冒用者」的法規漏洞,自215起修改細則,只要抓到冒用健保卡就醫,借卡人和冒用者都得受罰,最高可罰到100萬元,除非健保卡遭竊盜、本身不知情者才免罰。

    由於在今年初曾發生一個案例,有一位印尼籍朋友向台灣友人借用健保卡看診,沒想到竟被驗出肺結核,引起疾病管制局的注意,寄發通知要健保卡持有人必須被隔離,並且會親自送藥到府上,且要親眼看見患者將食藥,這樣的情況讓出借健保卡者不得不對到府人員說明自己將健保卡借給別人使用之事實。因此,更加深嚴禁健保卡出借及遭冒用之案例再出,因此我們希望透過節目平台提醒聽眾朋友對於衛福部所規定的法規切實遵守:冒用別人健保IC卡要受罰,即便是外籍人士也一樣,如果累犯,罰的倍數將累進愈高,最高可罰所用醫療金額的20倍、上限100萬。

    衛福部健保署違規查處任務小組科長李忠懿表示,為遏止冒用健保IC卡不當行為,健保署於2013年即修法,對被冒用或出借健保IC卡的被保險人移送法辦,並按次處罰,第一次違法處領取保險給付的2倍罰鍰,第2次處領取保險給付的5倍罰鍰,第3次處領取保險給付的10倍罰鍰,第4次以上處領取保險給付的20倍罰鍰,最高可罰100萬元。

    科長李忠懿指出,修法後迄今共有6件違法,其中又以149歲印尼籍女性,借朋友健保IC卡到醫院看病領取肺結核用藥,借卡的友人遭罰128千元最高,其次為大陸28歲女性來台借用已成為台籍新娘姊姊的健保IC卡看病,並開立癌症用藥,出借卡片的姊姊遭罰87千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6件健保IC卡違法冒用的案件當中,外籍人士冒用即占了2件,大陸人士1件。李忠懿表示,由於過去的法令,主要罰被保險人、也就都是本國籍民眾,並未對外國人開罰,反而成了外國人伺機使用台灣健保資源的漏洞,另只對借卡人開罰,不罰冒用用卡人,也不公平,日前修訂相關辦法,對於借卡及冒用卡片的兩造雙方均開罰,且不限於本國人,外籍人士也罰。

    李忠懿科長表示,新辦法即日起實施;健保署亦會要求醫療院所留意,隨時注意辨識是否有人冒用健保IC卡;另為避免外籍人士出境罰不到人,健保署亦會連繫境管單位,對遭罰的外籍人士進行境管。所以請我們一般的民眾及外籍人士務必要留意這個規定,別將自己的健保卡借給別人使用,也不可以借用別人的健保卡看病。關於這項規定,小丸子要藉著節目呼籲我們的社會大眾,以及外籍人士、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留意遵守這項規定。

  接著要向外籍勞工朋友們傳遞的訊息是:「外籍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時應享有的權益」。

    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朋友如果從事的工作是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如果因為工作而遭受到職業傷害,導致外籍勞工身體傷殘,受到傷害或是疾病的話,外籍勞工朋友將和本地的外籍勞工朋有一樣,可以享有受領職業災害補償的權利,也就是可以享有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的權利,。

    而關於職業災害的定義,是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問義來看:「勞工安全法所稱謂的職業災害,就是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疾或死亡。」

    所以,從發生的原因來看,職災可以分成三大類:

1.「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粉塵等」所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裡的「就業場所」是廣義的範圍,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

2.「作業活動」所引起者,是指因為執行職務所引起的,例如:因搬運物品、機械操作、施工等等原因所引起的意外或是災害。

3.「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者,比如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及因為公出差、參加活動時的意外都是屬於職業災害的類別。

    那麼,職業災害的補償一定也是外籍勞工朋友會關心的部份,一旦發生了職業災害時,會有什麼樣的補償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為遭遇到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該依照以下的蓷定予以補償:

1.      勞工受傷或是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2.      勞工在醫療其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該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過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未達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逼次給付40個月的君工資後,免持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了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用外,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最後,要再次向外籍勞工朋友們傳遞的一個屬於您可以利用的申訴、查詢的管道,那就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了「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這是為著外籍勞工、雇主,甚或是一般民眾都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者公共電話,免費撥打全國性24小時諮詢申訴窗口。

   1955」專線電話可以提供尋求協助,該專線服務內容包括有:提供雙語服務,像是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另外,如果外籍勞工朋有們遭遇到性侵害人身安全的威脅時,請您撥打「113保護專線」,這也是24小時免付費的服務專線,提供有英語、越南語、泰國語、印尼語及柬埔寨語五國語言的通譯服務,提供您諮詢求助的服務。

    希望透過這樣一個訊息的分享,不僅是提供外籍勞工朋友們能要好好地照顧自身的安全及財物的安全之外,更要多瞭解當您遇到困難或傷害時,您可以尋求協助保護的管道與申訴平台。

  接著,小丸子也要針對「行蹤不明」這一類來跟聽眾朋友作個說明:

  當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日期,如遇國定例假日且國定例假日,也就是外國人應休假日,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好了,例如:外籍勞工失去聯絡日的第1日是103109日,那麼103年的1010是他的休假日,所以103年的10111012是他的工作日,請問於申請書之曠職失聯日期應如何填寫?還有,填寫曠職日期是否需再寫說明函補充說明?再來,又應該在什麼時候通報呢?  嗯,這一點身為雇主的聽眾朋友務必要知道喔。那就是請在通報申請書表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期欄位(依所舉案例)依續填寫第1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9日,第2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11日及第3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12日,申請書表之曠職失聯日期如已填寫完整資料,則不需再檢附說明函補充說明;本案例應通報日為1031013日、14日、15日之3日內郵寄或親送文件通報。

  那麼,通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是否仍需檢附委託書、說明函、聘僱許可函影本及護照影本呢?

  這一部份呢,在新版行蹤不明通報申請書已將原申請書所需應備文件之資料簡化,僅需依照申請表上之護照號碼、許可函號等欄位確實填寫即可,不需再檢附文件。

  那麼,如果說外籍勞工已經更換新護照了,卻還沒有向勞動部完成資料異動申請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應以新護照或舊護照號碼通報呢?正確的答案是:請於申請書填寫外國人新護照號碼,並檢附新舊護照影本向本部通報。

  還有,關於行蹤不明這部份,例如說,如果說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A君及B君分別於10356日及10357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是否可填寫於同一張申請表通報呢?  這個問題,如果是同一雇主所聘僱2名以上之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日期不同,還是以分案來填寫申請表通報。

  最後,如果說,聽眾朋友如果仍然對表件填寫有疑惑或是其他問題,可以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服務專線來詢問的。可撥打的服務專線是:

028995-6000。(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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