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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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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2)
 

聘僱宣導:

法令宣導:雇主不得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廣播劇)

法令宣導: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

訊息佈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放寬外籍人士在台工作限制

訊息佈達:外勞逃逸,遞補期可望縮短

節目大綱:

  在今天的「看板資訊你我他」的單元裡,一開始要先傳遞一個訊息提醒聽眾朋友留意的。這是有關於宣導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請我們一般民眾及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要留意,不要以身觸法。

接著,小丸子要透過一齣廣播劇宣導的法規訊息是:雇主不得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條文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由於目前在聘僱外籍勞工這項名目上,仍有許多人存著僥倖的想法,趁著自己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卻也藉此機會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當中,有身為雇主的朋友,你正是以此方式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給他人使用的話,小丸子要再次藉著節目提醒,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罰責,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不與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必須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的罰責,只要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雇主再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有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這項條文與罰責是特別要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的雇主留意,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外籍勞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外籍勞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

    相對的,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刑罰的。

  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

  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外籍勞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該雇主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反者,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的。

  所以,希望必須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地面對相關規定。

  再來是,小丸子美珍一再地在節目中提醒我們雇主朋友的重要訊息,那就是『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

  因著那就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定,為了避免雇主未盡查證義務導致非法聘僱持偽造外僑居留證件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即日起,雇主在聘僱獲准依親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該先核對外對方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護及資料,像是護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的正本,然後要存留影印本。因為如果雇主沒有切實地核對正本資料,切實地詢問應聘者的相關資料的話,就有可能會因此聘僱到行蹤不明的逃逸外籍勞工喔,這如果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雇主就需要承擔責任的,最重將被處以新台幣75萬元的罰鍰。真的不能掉以輕心喔。

  再來要分享的這個訊息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放寬外籍人士在台工作限制』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放寬外籍獨立專業人士在自由經濟是範區內合法工作,不必受書面協定開放行業項目之限制。

  學校和政府也可以聘僱外國人短期來台演講或工作,外國人只要持30天以下之一般入國簽證,或持移民署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90日的簽證,都不用再另外申請工作許可。而且新法也取消了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必須多等一學期才能申請工作的限制,也就是說外籍學生在入學之後就可以申請工作許可了。

  接著,要和聽眾朋友分享的訊息是『外勞逃逸,遞補期可望縮短』

  關於這個訊息,相信對於雇主來說,是一大好消息囉!  這是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8條法律的修正案」。原規定是家庭看護工自家中逃逸後,雇主需等待六個月才能申請遞補外籍勞工。但初審通過等待期由六個月降為三個月,而其他業別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訂定等待期為六個月,原聘僱許可期間超過六個月可遞補。

  因為現行的規定是,家中聘用的外籍看護工若有行蹤不明的事情發生,必須要等待六個月確認無法查獲,才能遞補聘用新外勞,另外其他業別外勞逃逸未抓到遣返出境,則是無法遞補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0條法律修正案,曾列租借或轉租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與仲介引進外勞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將處以六萬元到卅萬元的罰鍰。

  最後,小丸子要和你分享的訊息是『低收入護聘請外籍勞工爭取優待』。

  這是有立委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針對低收入與中低收入家庭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可免繳交就業安定費用:另外,對於雇主非法容留或未經許可聘僱外勞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立委也提案將雇主罰鍰降低,由15萬元到75萬元額度,修法降為5萬到25萬元。

  關於收取就業安定費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雇主為了節省成本而雇用外勞,但是就業安定費用的徵收,恐怕會排擠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可支用的生活費用,反而會加重該等家庭的經濟負荷,因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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