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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9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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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3)

聘僱法規:

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之─保護篇、訴訟篇

()節目大綱:

  關於人口販運的定意有兩個:

  一是: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是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居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之行為。

  一是: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除其器官,而招募、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而使人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那麼,一旦發生了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事件後,究竟是由哪個單位來負責安置保護呢?

  對於遭受人口販運侵害的外籍勞工,主要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及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供安置保護。

  當外籍勞工遭受到人口販運的事件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會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對於遭受人口販運的外籍勞工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並且就案件偵察或是審理中陪同受詢、訊問,還有必要的經濟補助,以及返鄉的協助,還有其他必要的協助。

  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事件後,可能會因為語言不通而造成訊息接受的落差,所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會針對這些情況,提供通譯的服務,假使被害人需要出庭,也會安排通譯人員從旁協助,幫忙翻譯艱深的法律用語,以確實保障外籍勞工的權益。

  再來是關於外籍勞工在遭受人口販運的事件之後,為了避免遭受人口販運的外籍勞工再度受到侵害及騷擾,勞動部會提供安置的處所,保障外籍勞人的人身安全,並且提供轉介、技能訓練、生活適應,並且藉由瞭解受害之外籍勞工的宗教信仰,協助作為其精神的支持。

  勞動部針對遭受人口販運或疑似遭受人口販運的外籍勞工,除了會由安置單位協助依據全民健康保顯法相關規定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外,另外也會提供必要之醫療協助,所需要的費用,將由勞動部支付,或是向加害人追繳。

  而在安置期間除了提供遭受人口販運之外籍勞工免費膳宿之外,如有其他必要經濟上的需求,勞動部也會給予適當的補助,而所需要的經費也是由勞動部支付,或是向加害人追繳。

  另外,遭受人口販運的外籍勞工在合法居留或停留期間,可以向勞動部提出工作許可的申請。還有,針對需要轉換雇主的外籍勞工,勞動部也會協助辦理相關手續,主動聯繫安置單位,提供職訓課程,再依據被害人的意願參加,並且全額補助費用,協助被害人順利進入職場工作。

  而關於法律訴訟的部份,勞動部對於遭受人口販運事件的外籍勞工提供的協助有哪些呢?

  當外籍勞工遭受到人口販運的事件後,可能會因為語言上的隔閡,以及對台灣司法的不甚瞭解,容易感到焦慮、擔心,所以勞動部會提供被害人法律訴訟、諮詢等方面的協助。

  遭受人口販運的外籍勞工如果經過司法機關認定沒有繼續協助審查的需要,就會語被害人原籍國的政府、駐台代表處或家屬等聯繫,安排回國事宜,也會評估被害人返國的安全問題,減少被害人再次受到剝削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相關單位也會協助被害人辦理返國所需的旅行文件。

  也許聽眾朋友,或是外籍勞工朋友聽到這裡,會想要問一個問題,遭受到人口販運的外籍勞工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嗎?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規定,經過鑑別是人口販運事件的被害人,且沒有合法有效之居留或停留許可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會核發6個月以下有效期的臨時停留許可,另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視案件偵辦或是審理的情形,延長其居留或停留的許可。

   除了政府單位、警察單位之外,我們一般的民眾要如何敏銳於發現人口販運事件的檢舉呢?

  如果一般民眾發現有非法的雇主或仲介,甚至疑似有人口販運事件時,可以撥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專線:(02)2388-3095

警察報案專線:110,或是法務部24小時服務專線:0800-365-582主動檢舉。

另外,如果人口販運被害人是依法引進工作的外籍勞工,民眾也可以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800-000-978專線來檢舉。

  在司法警察查獲或是接獲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將藉由「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進行綜合判斷,並且依照程序完成鑑別後,進行後續安置保護。

  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除了持續針對剝削外籍勞工的雇主及仲介進行違法查處外,也會請各縣市政府就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中,有外籍勞工疑似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加害人涉及刑事責任者,加強司法偵察,並與外籍勞工來源國合作,訂定雙方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原則。

  若有從事人口販運的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使外籍勞工從事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的工作者,會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而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是可得以減輕或免除其責任的。

  接下來,小丸子要針對雇主以暴力恐嚇脅迫外籍勞工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的實際案例跟聽眾朋友來說明,這也是屬於人口販運相關的實例,是屬於勞力剝削的案例。

  之前,警方接獲有2名印尼籍外籍勞工的檢舉,聲稱他們在雇主的脅迫之下,每天超時工作,常常工作一整天沒有吃飯,且雇主常以衣架、鐵架或其他工具毆打他們成傷,甚至惡言恐嚇外籍勞工若不聽從就要將他們遣返回國。而警方在獲報之後前往該雇主處所搜索,並依法將該雇主帶回警局偵訊,查獲屬實。

  所以,該名雇主雖是合法聘僱外籍勞工,卻在聘僱的行為上以暴力、恐嚇、脅迫外籍勞工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所以他違反了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的條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是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居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之行為。

所以,他必須承擔的罰責是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必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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