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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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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4)

聘僱法規:
訊息佈達: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
訊息佈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今年8月推出新版「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
訊息佈達:因應夏季高溫‧雇主應留意戶外勞工之工作安全!
訊息佈達: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
聘僱法規:就實際案例談「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法令規定

節目大綱:
   
首先,要對雇主朋友傳遞一個訊息,就是為「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針對溢繳就業安定費之雇主,已開辦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服務,並就退還程序及書表提供填寫範例,方便雇主申辦。

    因聘僱外國人資料異動或雇主重複繳款等緣故,偶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事,為使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發展署表示,除信函通知雇主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外,自1058月起倘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形,即採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並告知雇主可選擇溢繳金額扣抵下期就業安定費或向發展署申請退還,至退還作業所須檢附證明文件及書表填寫範例亦隨附帳單提供雇主參考。

    發展署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雇主繳納的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民眾如對上述服務有任何疑義,可電洽客服中心詢問(聯絡電話:02-8995600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去年8月推出新版「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https://dhscfm.wda.gov.tw),增修外籍勞工相關管理服務資訊及功能,不僅提升使用便利性,更貼近雇主聘僱管理需求,民眾可多加利用。

    為協助雇主解決管理外籍勞工作業,發展署於1048月建置「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使雇主更易瞭解各項申請事項期程,避免因錯失申請時效而誤觸法規。該平臺係依外籍勞工入國時程、應辦事項及其他管理事項分類,提供雇主管理服務資訊。雇主可按外籍勞工入國時程查詢,瞭解外籍勞工入國後各階段相關管理事項,包括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入境機場講習、就業安定費、勞工保險及護照展延等多元化資訊。本次新版「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依據民眾常見問題,再新增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通報及重出入國申請資訊,並針對外籍勞工健檢指定醫院及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資料,增加依縣市等欄位搜尋檢索功能,以利使用者依需求項目搜尋所在縣市相關資訊,使該平臺服務資源更符合雇主需求!

    發展署表示,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採用直接聘僱服務比例有逐年增加趨勢,為提供雇主辦理程序及管理事項資訊,發展署除推出「入國後管理資訊平臺」外,另建置「外籍勞工小幫手APP」,雇主可隨時掌握聘僱外籍勞工相關訊息。

    有關「外籍勞工小幫手」APP,請至「Google Play」(Android系統)或「App Store」(iOS系統)搜尋下載。民眾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洽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2-6613-0811)

   在這裡,小丸子要再次透過節目單元的訊息傳遞,要再次重申一個配合季節性需要傳達的重要訊息,那就是在夏季的氣候裡,高溫日曬對於在外工作的勞工朋友們是非常辛苦的,勞工局說,雇主夏季應調整工作時數並給予防護措施,若是讓勞工在高溫曝曬下工作所造成的熱衰竭,雇主將負連帶責任,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罰鍰。

    以上的規定,特別是營造工、快遞、舉牌工等工作都是屬於長時間曝曬於日光之下的,因此在夏季戶外作業很容易發生熱中暑、熱衰竭及熱痙卵攣等熱疾病。其他勞工大量流汗也可能會曾加觸電機率,因為電氣設備防護不良及大量排汗而觸電身亡。醫生表示:因高溫引發不舒服症狀都稱為熱疾病,症狀包含全身無力、心悸、抽筋等,此時就該到通風、陰涼處休息。特別是中午十二點到下午兩點是日照最強的時候,還有下雨前後因為氣溫高、濕度高,人體排汗不易,在這兩種情況下也可能會發生熱疾病。

    因此,小丸子再次藉由節目的傳遞,提醒雇主朋友務必要留意所聘僱的勞工在高溫日曬的戶外工作下應給予的關心與預防。我再次重申勞工局所提出的提醒,雇主夏季應調整工作時數並給予防護措施,若是讓勞工在高溫曝曬下工作所造成的熱衰竭,雇主將負連帶責任,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罰鍰。

    接著,要再次重申關於仲介業者需要留意的法規,就是:「我國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向91101以後入境之越南籍勞工代收越南國稅」。

    之前發生過一個案例,一名越南籍外籍勞工於半年前,透過仲介公司申請來臺工作,並且還依照規定繳交相關費用。之後,這名越南籍勞工與同樣也是來自越南的同鄉聊到自己來臺時所繳的費用,才發現自己被台灣的仲介公司多收了一筆越南國稅的費用,因此憤而投訴。

    在這個案例中,是台灣的仲介公司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項的條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這家仲介公司因為觸犯了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項的條文,所以必須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第66條第1項的罰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

    這是有關直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為了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的規定,將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以配合新增服務雇主辦理期滿續聘及轉換的事宜。

    過去舊的法令規定,外籍勞工在工作期滿後必須要出國一日後,再重新辦理入國手續,而根據目前修正的法令,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的聘僱手續,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法規,確定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國一日的規定。

    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成立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能協助雇主自行辦理外籍勞工聘僱、提供語言諮詢、案件申請作業。當外籍勞工工作期滿後續留台灣工作,直接聘僱中心能提供服務協助雇主自行辦理聘僱、轉出及轉換等作業。

直接聘僱選工服務的四個特色分別是:

特色一:免仲介。即為雇主不需要透過國內、外仲介公司來選工,可以降低雇主 及外籍勞工的負擔。

特色二:免費用。藉由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的服務,除了一般政府的規費之外,不需要再收取雇主任何的服務費用。

特色三:免懂外語。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即為外籍勞工來源國海外單一窗口,將該國外勞工人才資料匯入系統之後,透過語言轉換方式,以中文內容呈現外籍勞工資料,讓雇主得以進行選工。

特色四:e化選工。透過外籍勞工來源國提供的外籍勞工人力資料庫,協助雇主進行媒合、簡化申請流程,並提供線上選工及至外籍勞工來源國內進行親自選工等兩種機制。

    總之,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來自行辦理,好處多多,所以以對於想透過直接聘僱選工的雇主,您可以撥打洽詢作進一步的瞭解。洽詢電話是:02-66130811

    之前,小丸子曾經針對人口販運的實際案例及法規跟聽眾朋友分享,或許對於許多聽眾朋友來說,人口販運這四個字是很遙遠及陌生的,但是小丸子相信事實上這樣的事件正可能在我們的身邊發生著,就好像在記者訪問荃聖老家食品廠的鄰居時,他們都說不可置信這樣的事情就發生在他們的生活周遭,而這起事件之所以會發生的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外籍勞工逃逸非法在台工作,因而遭受到不肖雇主及仲介的剝削。

    在看到這一則新聞的時候,小丸子覺得非常的難過,也覺得在節目中一再重申關於人口販運的訊息是很重要的,也希望我們的聽眾朋友對於人口販運能夠多方瞭解,並且對於相關的事件能多加關心。

    再來,小丸子要再次針對防制人口販運的重點作分享。

    關於這個主題,我們在節目中對於「人口販運」作過多次的說明,也就是以脅迫、恐嚇、詐術、不當債務約束,還有扣留重要文件(如:護照或居留證),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進行招募、運送、媒介、藏匿國內外人口,並使其從事性交易、或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等,就已經構成人口販運犯罪,簡單地說,也就是把「人」當作物品,用不法手段進行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從中獲取利益,嚴重損害其基本人權之不法行為。

   還記得今年三月份發生在高雄荃勝老家食品工廠的案件,就是以脅迫、扣留重要文件及財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來使被僱用的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這是令人髮指的人口販運犯罪行為。

   依照人口販運防制法,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的處境而予以的非法行為,是違反了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法令: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雇主將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可緩刑3年,並應該向國庫支付25萬元,並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當時報導「荃勝老家」涉嫌非法僱用3名外籍勞工,申請看護後卻意圖己利,看護變員工,31歲印尼籍阿美半夜躲棉被傳手機簡訊求助,揪出「還有一個更久的14年阿芳」,警方去年順利營救外勞,檢方也將食品廠鄭、蔡負責人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罪嫌起訴,楊姓、蘇姓仲介被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警方調查,在工廠工作約6年的印尼籍阿美(31歲),前年11月向工廠貨車司機購買一支中古手機,再拜託幫忙在卡片儲值,偷偷傳簡訊回印尼老家求助,阿美向家人說,「很想回家,但是沒辦法回去,走不了,救我!」家屬告知外交部,外交部通知印尼在台辦事處揭開悲慘歲月。

    警方表示,接獲來自印尼情資後,高市勞工局通譯人員使用簡訊與阿美聯繫,但阿美「怕被發現,手機被沒收」,恐斷絕對外聯繫管道,只能在約晚上11點躺在薄睡墊、躲進棉被、趁所有人熟睡後傳送簡訊求救。

    外勞表示,老闆規定不能持有手機,有固定時間打電話,但會找聽得懂的人在旁監督,「只能打1分鐘,用來報平安」,阿芳多年來僅透過手機聽兒子聲音。他們每天工作約15小時,中午休息半小時至1小時,需要什麼日用品向公司說,公司負責購買,離開工廠跟著業者採買年貨時,都有人跟前跟後。有人來檢查時,總是被趕往4樓的小房間躲藏,業者稱上面是住家,勞檢人員不能上樓。

    警方調查,蔡姓工廠負責人14年前以阿嬤需要看護名義,通過楊姓仲介(約60歲)申請外勞,阿芳因此到台灣工作,工廠鄭姓總經理1年前以父親需看護,再向楊的蘇姓兒子(約40歲)申請菲律賓籍男看護,2名看護同樣淪為工廠黑工。

    警方表示,阿美曾在台任職看護,因照顧者死亡、仲介公司又倒閉,楊將阿美帶往豆腐工廠,並通報為逃逸外勞,楊以「妳時間到了」為由,詐每月抽頭金34千元,阿美見狀況不對,尋求工廠貨車司機援助,以5千元購得手機,再偷偷向印尼老家求助。

    鼓山分局偵查隊表示,豆腐工廠僅有1名合法越南籍的外籍勞工,其餘阿美、阿芳、菲律賓籍等3人非法僱用,業者偵訊時曾表示,知道這樣不對但「請不到人」,才非法僱用外勞。

    高雄地檢署表示,鄭、蔡夫妻因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罪嫌,在去年4月分案偵辦、8月移轉橋頭地檢署、11月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罪嫌起訴,案件目前由橋頭地院審理中。

    依照人口販運防制法,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的處境而予以的非法行為,是違反了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法令: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雇主將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可緩刑3年,並應該向國庫支付25萬元,並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希望我們一般民眾對於這樣的法令規定也能有所認識,更提醒我們的雇主朋友務必要留意這個法規,只要您在聘僱外籍勞工時常(也包括本國籍勞工),若是有以脅迫、恐嚇、詐術、不當債務約束,還有扣留重要文件(如:護照或居留證),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進行招募、運送、媒介、藏匿國內外人口,並使其從事性交易、或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這其中任何一項實行在他們的身上,那麼,您已經觸犯了人口販運防制法囉,所以請務必要停止以上這些行為,以免觸法被查獲之後,將會接受很重的罰責。

    而若是觸犯的行為構成性剝削的話,要接受的罰責也是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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