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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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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8)

訊息宣導: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請我們一般民眾及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要留意,不要以身觸法。

 

訊息佈達:外勞逃逸,遞補期可縮短

  原規定是家庭看護工自家中逃逸後,雇主需等待六個月才能申請遞補外籍勞工。但初審通過等待期由六個月降為三個月,而其他業別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訂定等待期為六個月,原聘僱許可期間超過六個月可遞補。

  因為現行的規定是,家中聘用的外籍看護工若有行蹤不明的事情發生,必須要等待六個月確認無法查獲,才能遞補聘用新外勞,另外其他業別外勞逃逸未抓到遣返出境,則是無法遞補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0條法律修正案,曾列租借或轉租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與仲介引進外勞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將處以六萬元到卅萬元的罰鍰。

 

法令宣導: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實際的案例是,有一位張姓雇主他於105年的8月份聘僱了外籍勞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後來在106年的1月,這位張姓雇主因為工作的因素必須從台北搬遷到彰化。因為搬遷完成後他忘了要為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更動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手續,並且要向新住地點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通報,一直到今年3月份才想起要辦理這件事情。所以,這位張先生,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條文,也就是: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就業服務法或依照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

  除此之外,張先生也違反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3項的條文: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之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實際案例中的張先生因為工作的關係必須從台北搬到彰化,那麼他所聘僱的外籍勞工也因著雇主搬遷的緣故,他的工作地點及住宿地點也必須更動到彰化,所以雇主張先生應該在在居住地搬遷完成後的7天之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地在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所以造成他違法的事實成立。因此,張先生必須要受到的罰則是: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雇主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雇主朋友,請您務要留意,若是您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更動工作場所及住宿場所跟起初申請的工作地點、住宿地點不一致時,請務必要在您將外籍勞工變更完成工作地點及住宿地點的7天之內,以「書面」向外籍勞工更動之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更動資料,請您務必記得這條法規,也切實遵守。

 

法令宣導: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實際案例,有一位雇主吳先生,他聘僱一位外籍的家庭幫傭,聘僱期間在106525日期滿,按照規定吳先生應該在聘僱期限屆滿前讓外籍勞工離境,但是因為吳先生也是因為工作忙錄之故,所以他是拖到106612日才讓外籍勞工離境。

  雇主吳先生因為自己的疏忽,也造成了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以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第1項的條文,也就是:雇主應於所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因著違反應遵守的法令條文,所以張小姐必須受到的罰則是: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還有,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吳先生因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之情事之一,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希望雇主朋友務必要切實留意您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若是聘僱期限即將屆滿時,請您務必要在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外籍勞工辦妥手續並且切實使其離境出國。

 

法令宣導: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關係提前終止前,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實際案例,有一位雇主林太太,她因為母親長年臥病在床,於是她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到家裡照顧母親,但是該名外籍勞工在來到臺灣工作大約一年的時間,就接獲國外家中有事需要她回家處理,該名外籍勞工接獲消息後很想儘快趕快回家,於是林太太為了顧及外籍勞工的心情同意提前結束聘僱關係,就著手為外籍勞工辦理出國離境的手續,但是,林太太在辦理的過程中不小心遺忘了應該要向主管機關辦理解約認證的手續,而這個部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所以當林太太發現自己疏忽的這個環節的時候,她就知道自己已經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的條文了。根據這個條文規定:雇主對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指外籍勞工),因聘僱關係終止而通知者,當地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於外國人出國前,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

  這個驗證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是雇主與受僱之外籍勞工提前結束聘僱關係,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切實確認雇主與外籍勞工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提前結束聘僱關係的,以了這個驗證才能切實提前結束雙方聘僱的關係,所以這個驗證資料的取得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林太太因為不小心疏忽取得雙方合意提前解約的驗證資料,所以她違反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的條文,也就必須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的罰則: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佈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之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所以,雇主朋友請千萬不要因為疏忽而造成必須接受罰則,甚至影響未來招募外籍勞工,或取得聘僱許可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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