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法規: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
合法聘僱外籍勞工的法規
雇主不得聘僱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
今天在「政策一點通」單元的一開始,要再次提醒雇主朋友請勿指派您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若是違反這條規定,雇主也將受到罰責的。
劇中人雖然是以合法的管道聘僱外籍勞工來台從事看護工作,協助照料患重症而臥病在床的父親,但是該名外籍勞工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還被要求在每天上午要到雇主開的麵攤幫忙照顧生意。
其實,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的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該名雇主因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的規定,必須接受的罰責有: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除此之外,還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的罰責: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希望在今天節目中再次提到的聘僱法規,雇主朋友能夠依照規定聘僱外籍勞工,不要聘僱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也請不要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也特別要提醒外籍勞工朋友,若是您的雇主未依照規定為聘僱您及安排您的工作,請反映給您的的雇主,如果經過反應之後您的雇主仍未改善,或是您發現雇主有任何違法的事情,請您儘速與當地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或是撥打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1955」來申訴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