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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播出【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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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播出【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之認識】

2月23日播出宣導重點

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之認識

        今天在「政策一點通」的單元裡,要特別針對「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相關重要法令與聽眾朋友分享,特別在這年初的時刻,容易發生合法之外籍勞工因著逃逸或受到誘惑而成了不法集團利用的對象。

   之前在新聞中有報導外籍勞工因為逃逸被逮之後,遭受到必須遣返回國的罰責,所以麗紅希望再次藉著節目的傳遞,呼籲已經逃逸在外的外籍勞工儘快自首,也提醒在台灣合法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要保護自己自身的安全,不要因為逃逸或受到誘惑而成了非法集團人口販運的對象。

        關於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其相關的重要法令規定有哪些呢?這是我們今天在單元中最重要的一個部份,希望雇主朋友、外籍勞工朋友,以及我們聽眾朋友們都能對這部份的相關法令規定有清楚的概念。

針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規定:

意圖營利,以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將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的法規之外,另外施行人口販運者也必須要承擔刑法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將被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條: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若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也將就勞動基準法的罰責來懲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勞動基準法第75條:雇主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條,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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