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09日播出聘僱宣導:
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關係提前終止前,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1955勞工諮詢保護專線,請外籍勞工多利用
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這位雇主黃先生聘僱一位外籍的家庭幫傭,假設聘僱期間在103年12月25日期滿,按照規定雇主應該在聘僱期限屆滿前讓外籍勞工離境,但是因為在年底時工作忙碌,造成拖到104年1月10日才讓外籍勞工離境。
雇主因為自己的疏忽,也造成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以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第1項的條文,也就是:雇主應於所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因著違反應遵守的法令條文,所以張小姐必須受到的罰則是: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還有,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因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之情事之一,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希望雇主朋友務必要切實留意您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若是聘僱期限即將屆滿時,請您務必要在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外籍勞工辦妥手續並且切實使其離境出國。
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關係提前終止前,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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