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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06日播出【雇主不可隨意僱用來路不明外籍勞工】&【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使用】等
溫情一線牽世界大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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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06日播出【雇主不可隨意僱用來路不明外籍勞工】&【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使用】等
 

4月06日播出宣導重點:

雇主不可隨意僱用來路不明外籍勞工

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使用

任何人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

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的外籍勞工

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將逐步提高須檢附之勞資會議紀錄次數

       在今天的「政策一點通」的單元裡,要針對非法聘僱外籍勞工,以及聘僱來路不明外籍勞工的案例和聽眾朋友分享,希望清楚傳遞聘僱法規,提醒雇主務必在聘僱外籍勞工的法令規定上有清楚的認識,請不要因為疏忽或是心存僥倖的非法聘僱,以致讓社會問題嚴重衍生,並且也讓自己面對嚴重的罰則。

  分享一個實際的案例是:一位雇主,他是從事製造業的業主,因著有件大型計劃而急需多位外籍勞工,而正巧在這個時候,有幾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雇主在檢視這幾位外國人所提供的居留證影本之後,因為沒有再進一步的要求提出戶口名簿等文件,或是主動向有關機關查詢以確認身份真偽,就立即僱用這幾位外籍配偶,後來直到警方查獲,雇主才知道自己僱用了行蹤不明非法的外籍勞工。

這位雇主他就是僱用了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的行蹤不明外籍勞工,要面對的罰則也是很重的。在這個實際的案例中,那位雇主所聘僱的那幾名持假證件的外籍人士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而雇主他觸犯的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還有,雇主也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因為雇主在聘僱應徵之外國人時,沒有切實地確認應徵之外國人的居留證件及依親戶籍資料的正本,只是看了影本,而且沒有切實地向相關單位來查證身份就聘僱,所以他的違反條文的規定後必須要承擔的罰則有: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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