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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播出【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聘僱關係提前終止與轉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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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播出【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聘僱關係提前終止與轉換】等

4月27日播出宣導訊息:

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聘僱關係提前終止與轉換

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

為預防茲卡病毒疫情擴散,請家中外籍勞工朋友了解預防方法

勞動部人力仲介公司評鑑 4月下旬起跑

「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Q:雇主於每個月給付新資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呢?給付外籍勞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外籍勞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印上外籍勞工的母語說明。

    而給付外籍勞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又只有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繳所得稅,如係個人身份聘用者(例如: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則不可以替外籍勞工預先扣繳所得稅。

 

Q:外籍勞工的薪資所得稅如何處理呢?

A 如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111231)在台灣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該勞工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您如果是所得說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要依該勞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臺幣4萬元),免予扣繳;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者,105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73000元以下,亦不需扣繳。

如果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原則上採就源扣繳完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雇主僅以個人身份聘用外籍勞工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您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勞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您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勞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1起至531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勞工於年度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將依程序辦理退稅。

如果所聘僱外籍勞工授權雇主代辦退稅及代理領取退稅款事宜,應協助辦理,如取得退稅款時,應將該退稅款轉交給該勞工,如有不法侵佔該退稅款,將涉及刑事責任,務請雇主審慎處理。

Q:外籍勞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呢?

A:家庭類外籍勞工的薪資由勞僱雙方自行協商約定。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

Q: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呢?

A:家庭類外籍勞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至少應有1個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期間,應給予特別休假。

Q:外籍勞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A:家庭類外籍勞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士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加班時數必須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每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Q: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呢?有無罰責則呢?

A: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以同意。雇主如有拒絕外籍勞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取可,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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