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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播出【勞動部主動整併外勞新舊護照 雇主聘僱外勞再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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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播出【勞動部主動整併外勞新舊護照 雇主聘僱外勞再簡化】

10月12日播出【勞動部主動整併外勞新舊護照  雇主聘僱外勞再簡化】

 *被看護者可否自己申請外籍看護工?

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看護者」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台有親屬(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一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勞動部主動整併外勞新舊護照 雇主聘僱外勞再簡化

  勞動部為簡化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相關作業手續,即日起針對雇主已經向移民署變更外籍勞工護照號碼資料者,採以資訊介接移民署居留資料,自動更新勞動部外籍勞工護照資訊,雇主不用再向勞動部辦理護照資料異動,聘僱外籍勞工管理事項再簡化。

  勞動部表示,現行外籍勞工經換發新的護照後,因護照號碼涉及外籍勞工在臺居留、雇主申請招募及聘僱許可相關案件資料的正確性及外籍勞工聘僱期間核算作業,雇主須分別向移民署及勞動部申請更新外籍勞工護照資料。勞動部統計106年度雇主同時向移民署及勞動部申請變更外籍勞工護照號碼,重複比率高達88%。為降低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作業負擔並簡化雇主管理外籍勞工程序,即日起針對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如果有更新護照資料只要到移民署辦理即可,勞動部將依移民署資料自動介接比對辦理外籍勞工護照整併作業,雇主可免再向勞動部辦理,預估每年約有65仟件申請變更護照案件受益。

  勞動部表示,自動整併外籍勞工新舊護照措施開辦後,雇主免再因更新護照資訊,向不同單位申請辦理,減輕雇主管理外籍勞工負擔。後續雇主如果辦理招募或聘僱許可相關申請時,勞動部查有外籍勞工護照資料疑義時,就會主動發文函請雇主再行檢送新舊護照資料向勞動部辦理。勞動部提醒,雇主於異動外籍勞工護照資料時,請務必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更新居留資料,後續勞動部即會介接移民署資料並更新整併外籍勞工的正確護照號碼。

  有關外籍勞工主動整併新舊護照相關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民眾亦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瞭解相關訊息。

 

*勞動部主動勾稽外勞健檢 雇主申請聘僱及後續事項更快速

勞動部基於簡政便民及兼顧防疫安全,於1061月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建置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報告資料庫介接措施,雇主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時無需檢附外籍勞工入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由勞動部透過該資料庫主動勾稽比對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並審理申請案件。該項措施實施1年以來,有效簡化雇主申請文件並加速取得聘僱許可時效。

  勞動部說明,在1061月之前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需於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待醫院完成健檢報告後,始能檢具該報告於入國後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採用介接措施後,醫院可將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上傳至該平臺予勞動部勾稽比對,雇主只需直接檢附聘僱許可申請表即可申辦外籍勞工聘僱作業,不必再等待醫院核發健康檢查結果,勞動部亦可就外國人入境相關資料先行核發聘僱許可。勞動部統計,自1061月迄今已主動勾稽206千多筆健檢案件,相較之前需檢附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報告,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案平均處理天數為7.31天,至10612月自國外引進外籍勞工聘僱許可申請案平均處理天數為5.55天,除時效大幅加快,也使雇主可以持外勞的聘僱許可儘速為其辦理健保加保及延長居留時間。

  勞動部再次提醒「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業於10657日修正施行,該辦法已刪除外籍勞工返國前3個月健檢可作為代替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的規定,雇主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返國後再重新引進者,務必於該名外籍勞工入國3日內為其辦理健康檢查,如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發現雇主未使外籍勞工於入國3日內或法規規定之3日補行期內辦理健康檢查,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另外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比對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資料時,如發現有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勞動部將函請雇主於65日內補正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如果不能在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檢查結果仍為不合格者,勞動部也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請雇主務必注意。有關申請外籍勞工聘僱相關訊息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工廠應有營運事實

近來屢有製造業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前辦理國內招募期間,經過訪查疑有工廠無從事生產製造工作之情形。勞動部表示,針對公部門多次訪視才認定有營運事實或過去2年內曾因無營運事實而經勞動部不予許可的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時,將再查核工廠營運情形,再依調查事證核處雇主之申請案。勞動部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前,應先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可是有部分雇主工廠於招募國內本國勞工期間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訪查時,工廠並未從事生產製造。經過統計106年度國內招募期間工廠疑似無營運事實案件數近200件,後續雇主以同工廠地址申請招募外籍勞工案,經地方政府查核僅約5成查有營運事實。勞動部表示,針對複查有營運事實的雇主會先行核發外籍勞工招募許可,但考量雇主工廠除有合法工廠登記證外,廠內應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事實,才有聘僱外籍勞工的需求,因此,將於雇主後續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案件時,加強工廠營運情形的訪視。

勞動部提醒,為確保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時,工廠有持續營運事實,勞動部對於雇主2年內曾經有因國內招募期間工廠無營運事實經勞動部不予許可的紀錄,但經複查有營運事實或工廠經地方政府多次訪視後才確認有營運事實的申請案先予核發外勞招募許可,後續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外勞的工作許可時,將函請地方政府查核工廠營運情形及外籍勞工工作地點是否符合許可之工作地點後,再予核發許可,以保障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及避免雇主非法聘僱。

勞動部呼籲,製造業雇主於申請招募外籍勞工從事製造工作,工廠應有持續營運事實,才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以免觸法。相關疑問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或查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均可取得聘僱外籍勞工最新訊息。

 

*勞部全面清查移工年限 將提供管道協助雇主

勞動部過去與移民署系統未對接,導致資料不同步,核發移工聘雇許可容易衍生出資料不正確等爭議,影響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年限,甚至導致雇主在家庭照顧上出現中斷,對此勞發署副署長蔡孟良說,未來將會主動協助雇主,也會給予行政指導、提供管道,讓雇主在照顧上不受到影響。依法規定,產業移工在台工年限12年,看護移工為14年,只要年限一到得限令出境,雇主若有聘雇需求,得再向勞動部申請。外勞很早開放來台,很多會更換名字、更換身分,但行政部門過去對資訊較難掌握,很難了解移工的護照有沒有變動,現在和移民署資料介接,資料會更完整,一旦清查發現外勞年限已到,就會通知限令出境。蔡孟良強調,這個問題主要是外勞本身年限已到,若雇主有繼續申請家庭看護外勞的需求,或是要申請長照,將會協助雇主轉介,在原聘雇的外勞離境前,就可以找到合適的新看護,照顧就不會出現中斷問題。因有雇主發生聘雇家庭看護外勞的年限未到,勞動部卻以資料有誤,提前通知原聘雇許可作廢,並限令出境,導致雇主來不及找到新看護,擔心照顧出現空窗期而衍生爭議,其他地區也陸續傳出類似案例,雇主認為政府應承擔責任。蔡孟良說,有些雇主也搞不清楚聘雇的外勞到底來台工作幾年,避免類似情況又發生,現在的做法是,若清查發現資料有誤,會主動通知雇主,更改外勞的年限,例如從原本的3年縮短為1年,或是清查後,發現外勞的年限已過,通知雇主必須依法限令出境外,再主動協助,讓雇主在家庭照顧上不要受到影響。

 

    「問題Q&A」單元~

  有聽眾朋友詢問,若家裡需要申請外籍看護,仲介公司會收取哪些費用呢?

回答:

    首先,針對「申請外籍看護工,一般需要哪些費用呢?」這個問題,我們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來看:

1:這個收費標準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訂定收費的。

2:這個收費的項目有: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音樂)

3:若是屬於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二、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

         第一個月薪資。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

         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音樂)

4:若是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5: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

     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

    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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