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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2日播出【申請外籍看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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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2日播出【申請外籍看護流程】

11月02日播出【申請外籍看護流程】

*申請外籍看護

1.確認是否真的要請外籍看護

很多人想像著外籍看護可以幫忙分攤照顧的責任,覺得請了外勞之後就可以一次解決煩惱。結果根本沒搞清楚被照顧的人想不想被外籍看護顧。若是請台籍看護就算了,不想合作說一聲就好了,但是人家外勞可是千里迢迢坐飛機來台灣,不可以一句不適應就叫人家走,務必和家裡的被照顧者溝通好,是否確定要請外籍看護協助。畢竟,解決照顧方式不只這一條路。再來,外籍看護來了要做什麼工作,幫得上什麼忙,也是要事先想好。

2.醫院評估申請資格

想申請外籍看護有2大必備文件(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都是要去合格的醫院請醫生評估才行。或是你領有特定的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一切都是要證明你24小時都需要有人照顧才行。

3.長照中心確認資格審查

這個階段通常是你拿到上述2個文件之後,將文件及填寫好的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此單有些醫院會願意代填),郵寄或傳給各地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他們會再進行審查,確認資料都沒有問題後,就會通知勞動部,並給你一個文號,表示你通過申請了。

4.外籍看護的招募許可審查

拿到文號之後,60天內到勞動部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的核准函。申請時間大概14個工作天,之後審查通過就會核發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函給你。

5.送文件至各國駐台辦事處

外籍看護的簽證文件,送到各國的駐台辦事處,看你請哪個國家的就送哪個國家的辦事處,等審件通過後,就可以引進外勞了。

 迎接外籍看護

太好了,最後一步就是去機場接你的未來好幫手,並且完成入國通報、健康檢查、居留證和製作指紋卡......等程序。

以上提及的相關文件,可以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檔案下載>類別選家庭類查到!而巴氏量表的話,醫院或長照中心就有提供下載。

 

*外籍勞工來台前應辦理手續

一、辦理入國簽證:(詳情請連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至我駐外勞輸出國辦事處洽辦。

(一)勞動部核發招募許可文件。(二)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三)專長證明。(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再入國者,免附。(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外籍勞工來台後應辦理手續

一、如何辦理健康檢查:(詳情請連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一)初次入國健檢:外勞入國後“3日內3個工作日,例假日扣除),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外國人入國日加15天,含例假日),備齊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外勞聘僱許可。

(二)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健檢一次: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自中華民國10331起,其定期健康檢查證明免送衛生機關備查。但健檢結果為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得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9條規定,於治療或再檢查後,檢具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若未辦理再檢查及備查者,將因健檢不合格,而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不得留置員工的證明文件,故雇主除依規定將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及定期健檢不合格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交主管機關外,應將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證明送交勞工本人留存。(詳情請連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三)健檢不合格出境: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本法(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之一:一、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認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二、受聘僱外國人未進行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三、受聘僱外國人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詳情請連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四)其他規定:
第二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7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五)衛生福利部指定外勞健檢醫院名單
(六)費用:
各家醫院健檢費用不一,目前約1,500元左右,原則上由外勞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二、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詳情請連結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一)辦理初入國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勞入國後十五日內,持本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外勞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四張照片,向外勞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
(二)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勞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外勞之護照及勞動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三)辦理接續聘僱外勞居留證:
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外勞者,應於接獲勞動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該函及該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外國人無法親自前往需檢附),向外籍勞工居留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四)費用:
目前每次辦理居留證費用,每一年為新台幣1,000元,如工作期限二年即2,000元,原則上由外勞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三、如何辦理重入國境:(詳情請至內政部移民署查詢)

(一)申請條件:
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內,如因緊急事件需返鄉或返鄉休假之情形,應於出國前一日自行或由雇主或仲介公司向工作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重入國許可。
(二)期限:
外勞重入國之許可期限,原則以一個月為限,若有特殊需要延長者,由勞雇雙方檢具書面資料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三)未依期限返台:
返鄉之外勞,如因故未於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內返台者,應向勞動部申請同意該外勞再入國許可,始可辦理入國。
(四)費用:免費。

 

四、辦理外勞聘僱許可:

(一)申請時效:
外勞入國後十五日內,由雇主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動部(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3910樓)辦理。

申請書。

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文號。(填寫於申請書招募函文號、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欄位)

審查費收據序號。(填寫於申請書審查費序號欄位)

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外國人入國通報序號(填寫於申請書入國通報序號欄位)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費用:
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審查費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整。辦理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審查費每件新台幣二百元整。

() 審查費繳納方式: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1)利用郵政劃撥後至系統填寫收據資料(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2)使用E政府平台線上扣款繳費。 (3)使用ATM轉帳繳費。

2.書面送件方式申請:(1)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2)至勞動部收費櫃台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10樓) 

 

五、離境報備: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勞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雇主未接獲勞動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函者,請雇主於外籍勞工出境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報備離境。申請表。外國人名冊。出國證明文件。 (由勞動部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

 

六、外勞行蹤不明報備:
雇主對聘僱之外勞有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本部。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後的遞補期間,雇主可以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

這個法令是為了考量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的遞補期間,被看護者仍有照顧人力的需求,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積極地建議之下,勞動部在103年的116發佈放寬「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劃」,我們簡稱「外展看護服務」,使用者資格限制,同意雇主在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後的3個月等待遞補空窗期,經過勞動部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後,也可以使用外展看護工,以便填補照顧人力的空缺。

民眾可以向勞動部核准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若願意未來也可以考慮以外展看護服務來取代直接聘僱外籍看護。

  「外展看護服務」是由勞動部核准的非營利組織,指派外展看護工到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從事照顧工作,藉由非營利組織的訓練及督導,可以提升照顧服務品質,整合運用本國及外國照顧服務員人力,並且提供「定點、彈性」計時,按次到宅,或是在社區中進行一天多次的走動方式服務被看護者家庭。

  「外展看護服務」一方面可以擴大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鼓勵國內照顧人才投入,也透過本國照顧服務員協助外籍看護工提升專業度,同時落實外籍看護工勞動權益之保障。被看護家庭可免除聘僱外籍勞工的繁瑣程序,也不需要負擔外籍勞工的食宿與管理,更可以因應不同的照顧需求而提供彈性的服務內容與時間。

  好!剛才我們分享的第一個法令焦點,其實是屬於便民的措施,也就是說當受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的狀況時,雇主在重新申請遞補的期間,是可以藉由「外展看護服務」的平台,藉由外展看護工來填補照顧人力的空缺。這一點除了希望能讓雇主朋友得到即時的幫助之外,其實,也可以在看護的人力需求上多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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