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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播出【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要遵守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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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播出【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要遵守的各項規定】

11月23日播出【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要遵守的各項規定】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要遵守的各項規定

親愛的外籍朋友,歡迎您來到臺灣協助我們推動各項國家建設、產業生產及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我們除了表示誠摯的感謝外,為了您在臺灣工作期間能順利愉快,有些話要提醒您。

<外籍勞工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ㄧ、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您入國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日前()30 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 健康檢查事宜,本法中華民國 105 11 5 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者,亦同。

二、應於限期內辦理外僑居留證:您應於進入我國後 15 日內,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帶領並檢附相關文 件至您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如附表八)申請外僑居留證並按壓指紋。

三、應由雇主如期辦理入國通報、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您初次進入我國經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於您入國後 3 日內,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並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當地主管機關將於核發證明書之翌日起 3 個月內,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於您入國 15 日內,檢附前開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如您入國 3 日以上至 15 日內離境者,仍應依規定申辦聘僱許可)。如屬重大工程工作者,在您許可期限屆滿,如有需要延長工作期限,仍應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 60 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四、僱用您的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您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五、您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您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在許可以外之工作地點工作。

六、您應於聘僱許可期屆滿前,與原雇主協議是否續聘,並注意下列事項:

 1.如您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欲返國,則應於聘僱期滿 14 日前進行解約,辦 理解約驗證,並由原雇主協助您返國。

 2.如您與雇主協議期滿續聘,原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 2 個月至 4 個月前, 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3.如您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於期滿轉換雇主,則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 2 個月至 4 個月前,應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七、如您來臺從事下列工作,應注意事項:

 1.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而您所照護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您應促請您的雇 主於 30 日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被看護者、由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

 2.從事海洋漁撈之工作,當您來臺時,應由雇主為您申請外國籍船員證,當您受僱期滿返國或因故遣返時,應將外國籍船員證繳回船主。

八、您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勞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我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您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 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經查獲遭刑事起訴或行政裁罰者,勞動部將廢止您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 灣境內工作。

十﹑您在入國臺灣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理人),以防誤接被騙,勞動部並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 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外勞服務站,提供入國外勞指 引與接機服務及出境申訴關懷服務。

 

各位外籍勞工朋友,為了確保您在臺工作之權益,請務必遵守以上各項規定。若您發現您的雇主未依限為您辦理相關應辦事項者,請儘快要求您的雇主依規定辦理,若經反應後仍未改善或發現您的雇主有任何違法的情事,請您儘速聯繫以下單位,將有專人提供必要協助: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已於 2009 7 1 日正式開通,無論外籍勞工、雇主 或一般民眾皆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免費撥打「1955」專線電話,尋求協 助,因該專線為全國性 24 小時諮詢申訴窗口,故該專線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 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 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外勞諮詢申訴服務(如附表五)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4 )

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您在臺工作期間所享有的權益」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您如受僱於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資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

 1.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惟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2.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例假、休假及請假: 家庭類外籍勞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類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 7 中應有 2 之休息,其中 1 為例假,1 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 均應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2 條及第 36 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四、健康保險:在臺灣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受僱者,應自受僱之日起,由雇主辦理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即可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權益。

五、勞工保險:您如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為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雇主 應於到職當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六、入出國接引服務 勞動部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外勞服務站,提供入國外勞指引、法令宣導講習、接機服務及出國外勞勞資爭議申訴服 務及協助提供外勞臨時留宿服務(請見下附接引流程圖)。此外,勞動部已將法令宣 導講習影片置於網路上(網址:http://www.fw.org.tw/),如入國外勞因故無法參加法令宣導習時,可透過雇主或仲介公司之協助,或自行逕上該網站線上觀看該宣導 影片。

 

*「入國外勞接機服務流程」

外勞下飛機後行經轉機室,服務人員舉外語告示牌接引。

服務人員依外勞國籍協助配戴入境 識別證(貼紙),並發送關懷卡及宣導資料。

服務人員協助外勞填寫入境登記卡,等候統一帶領通過證照查驗臺。

服務人員協助指引外籍勞工 至行李轉盤提領行李。

服務人員帶領外勞通過海關查驗, 引領外勞至講習室進行法令講習。

外勞於講習室內等候雇主或 仲介委託人接機。

前往工作地,展開新生活。

 

*「出國外勞諮詢服務流程」

外勞疑有權益受損情於出境前尋求申訴服務。

前往服務站()提出訴服務人員協助諮詢。

前往諮詢室陳述問題由服務人員記錄及分析。

協助外勞了解問題,並聯繫雇主、仲介或外勞業務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1.爭議當場解決,直接出境。

2.無法當場解決,進入後續爭議處理協商機制。

 

七、勞資爭議處理:您在臺工作期間,如有勞動權益方面之疑義或發生勞資爭議時,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逕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可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外勞服務站提出申訴服務。

八、消費爭議之處理:您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企業經營者、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直接以書面提出申訴;需要諮詢消費問 題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費者中心專線電話(023356-770608得到協助。另外,您還可以進入行政院(www.ey.gov.tw) 網站首頁「資訊與服務」下之「消費者保護」網頁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www.cpc.ey.gov.tw),查詢消費者保護相關資訊,或點選「申訴調解」進行線上 申訴。

九、加入工會權利:依照工會法規定,所有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如果您的工作場所有工會,您可向工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審核通過並繳交一定費用後即可成為工會會員,透過工會協商及資訊的提供,可以保障自身工作的權益,而且您成為工會會員後,還可以登記參選工會的幹部選舉,有機會成為工會理事、監事,為會員服務。如工作場所中無工會,而需要組織產業工會、企業工會爭取權益,經由 30 人以上發起連署進行籌組程序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工會登記證書,於工會籌組過程至成立之後均受到法律的保障。

 

*「請在臺聘僱期間內合法工作,切勿發生行蹤不明,以身觸法」

一、在臺聘僱期間內合法工作,將會有什麼好處?」

外勞如能合法在臺工作,除可獲得應有之薪資所得外,並可享有相關勞動權益的合理保障。如您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我國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申請入國簽證再來臺工作,但您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12 年。但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延長工作期限至 14 年。

二、如在臺聘僱期間內發生行蹤不明,將會有什麼後果?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及第 74 條規定,外勞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外勞於行蹤 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 蹤不明之外勞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

三、如發生行蹤不明情形,該怎麼處理?

 1.您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違法侵害之疑慮,請您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如變相以行蹤不明之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剥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 都沒有保障,受傷或病痛時,也缺乏勞、健保的保障,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就醫,受迫時難以保障自我基本人權;勞動部呼籲您,如發生行蹤不明之情形,請主動聯繫下列單位以協助投案: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各地移民署專勤隊 各地警察機關 各外勞來源國駐臺機構 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外勞諮詢申訴服務。

2.為杜絕非法打工衍生之社會問題及保障合法外籍勞工工作權益,雇主如僱用行 蹤不明外籍勞工最高將重罰新臺幣(下同)75 萬元,另自 2015 9 11 日起,勞動部已提高檢舉非法外籍勞工獎勵金,其中針對檢舉非法聘僱(或非法媒介)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者,依查獲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人數計算,每一案最高檢舉獎 金可達 7 萬元。請利用勞動部免付費非法外勞檢舉專線 0800-000-978 提出檢舉或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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