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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7日播出【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雇主應先完成聘前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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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7日播出【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雇主應先完成聘前講習】

12月07日播出【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雇主應先完成聘前講習】

*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雇主應先完成聘前講習

  為使首次聘僱外國人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的雇主有充分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的狀況、相關法令規定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於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由本人或符合規定關係之親屬代替雇主參加聘前講習。

  勞動部表示,有部分首次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於申辦外國人的聘僱許可時,尚未參加聘前講習而被退件要求補正,因此,提醒雇主於首次聘僱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程序並檢附應備文件,才能儘快取得聘僱許可。另為便利雇主透過多元管道參加聘前講習,已提供「臨櫃講習」、「團體講習」及「網路講習」等講習方式,講習時數為1小時,民眾可自行選擇參加。

  參加講習對象除雇主本人外,如雇主因故無法參加講習時,可由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間具有相關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表雇主對外籍勞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的親屬代替參加。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首聘雇主,僅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的親屬代替參加講習: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4、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至於外籍家庭幫傭的首聘雇主,也須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之親屬,才可以代替參加講習。

  勞動部指出,目前首聘雇主約有37%於申請外國人的聘僱許可時,因尚未符合聘前講習相關法令規定而被退件要求補正。其原因大多為尚未參加聘前講習、申請書表未填列聘前講習序號、未由符合規定關係之親屬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未填寫代替參加講習切結事項或未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因退件要求雇主補正將會影響到雇主申辦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時效,為保障雇主用人權益,提醒首聘雇主於申請前務必再次確認。

  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民眾如欲更清楚了解聘前講習的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 https://etraining.wda.gov.tw/employer/ )查詢,也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諮詢。

 

*有關雇主聘前講息Q&A整理

Q:何謂雇主聘前講習呢?

A 1.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一的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2.聘前講習自1057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雇主是否需要親自參加講習呢?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呢?有沒有資格的現制呢?

A:雇主得委託親屬參加講習,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1.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1)配偶:夫或妻。(2)直系血親 (3)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4)一親等之姻親 (5)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6)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下列親屬關係,且痛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1)直系血親 (2)一親等之姻親。

Q:如何參加聘前講習呢:

A:首次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或代講習人員,可以利用以下3種管道參加講習:

1.網路講習:以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之自然人憑證登入至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2.臨櫃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3.團體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達10人以上者,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以團體方式參加講習。

以上講習資訊,雇主朋友可以到「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站」查詢。

 

*「首次聘僱外籍勞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許可」的注意事項

Q:聘僱外籍勞工,若來不及在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怎麼辦?

A:若未完成需要在退件後30日內補行完成講習。

Q:他人代講習完成聘前講習訓練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必須附哪些證明文件?

A:雇主應檢附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屬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對外國人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切結書(依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背面之「切結事項」格式填寫即可)或證明文件。

另外,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系採網路講習者需提供代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具法規規定親等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份證影本),但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係採團體講習或臨櫃講習方式者,因其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之親等關係已經地方政府人員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核對,故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含變更雇主)時,免再檢附親等關係證明文件。雇主朋友若是希望能取得相關規定,您可以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查詢下載資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網址是:http;//www.wda.gov.tw

 

雇主可以透過直接聘僱中心,辦理哪些外籍勞工聘僱作業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分「新聘」與「續聘」來作說明:

(1)「新聘」:

   101年起直接聘僱中心除了重新招募業務之外,雇主可以持初次招募函或重新招募函(產業類雇主另外須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經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的「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從國外引進新聘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另外自104年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來源國合作專案選工,客製化提工展業纇ㄠ工引進作業。

(2)「續聘」: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三年,雇主可採「期滿續聘」或「入國引進」的方式續聘該名外籍勞工,若已無聘僱需求,則可辦理「期滿轉換或轉出」,協助外籍勞工由新雇主承接。

 

「期滿續聘」:

  雇主與外籍勞工達成協議,同意3年工作期滿繼續聘僱,可於期滿前2~4個月內申請期滿續聘,申辦的流程:

1.      取得資格: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之前,經有關單位審核評估確定符合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

2.      招募許可;雇主取得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後,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3.      入國引進許可(家庭類免辦):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即可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4.      期滿續聘許可: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家庭類免辦)後,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2~4個月,向勞動部提出期滿續聘許可申請。

 

「入國引進」:

  雇主與外籍勞工達成協議,繼續聘僱該名外國人,惟外國人欲返鄉,得採原本重新招募同一外國人模式,於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案理入國引進,申辦的流程:

1.      資格取得: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之前,經有關單位審核評估確定符合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

2.      招募許可:雇主取得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後,即可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3.      入國引進許可(家庭類免辦):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即可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4.      驗證申請: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家庭類免辦)後,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雙方勞動契約書至各來源國驗證。

5.      入國簽證:雇主收到驗證後之勞動契約書,於外籍勞工出境前15天,線上填寫簽證申請資料,經由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我國駐外籍勞工來源國辦事處。

關於期滿轉換或換出的申請辦理流程,我們也在此跟雇主朋友作說明:

 

「期滿轉換」:

1.      資格取得:新雇主欲申請接接續聘僱期滿之外籍勞工,需先經過有關單位審核評估確認是否符合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並取得有效期間招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家庭類免辦)

2.      招募許可:新雇主取得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後,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3.      入國引進許可(家庭類免辦):新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即可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4.      雙方合意:新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

5.      期滿轉換接續通報:新雇主應於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暑日)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期滿轉換接續通報。

6.      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新雇主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翌日)15天內,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期滿不續聘轉出」

1.      不續聘轉出:外籍勞工期滿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欲繼續留在臺灣工作者,原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2~4個月,透過直接聘僱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轉出同意函。

2.      轉出期間:勞動部將核准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14日辦理轉換雇主作業,若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由原雇主負責為該外籍勞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外籍勞工可否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呢?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中心採直接聘僱方式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雇主辦理直接聘僱所填具各項申請書已切結「本申請案由雇主本人自行提出申請,並無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若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辦理直接聘僱案件,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除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雇主之外籍勞工申請案亦將被不予以許可,請雇主依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雇主以直接聘僱引進外籍勞工後,該名外籍勞工可否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入國後相關事宜,是否有收費標準可依循?

  外籍勞工來臺之後,如有委託仲介公司提供服務之必要,仲介公司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與外籍勞工簽署「書面契約」,並載明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等事項,且仲介公司依該書面契約議定內容提供服務後,始得依契約約定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向外籍勞工收取費用。又該相關契約之簽署,須依自由意志並經雙方合意為之,不得有詐欺、脅迫之情事。

 

    「問題Q&A」單元~

台北市士林區劉小姐詢問,聽說勞動部和移民署有資料相互連動,可以主動了解外籍勞工的護照資料,使雇主在照顧上不受影響?

回答:

勞動部即時核算外勞在臺工作年限,協助雇主在照顧上不受影響。首先依《就

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不得逾14年;其餘業別外籍勞

工在臺工作不得逾12年。外籍家庭看護工如護照變更,雇主於申請聘僱許可文件應

檢附新、舊護照,以免誤算外籍勞工在台工作的年限。再來,勞動部為簡政便民,

減輕雇主負擔及避免是類情形再發生,勞動部已自1076月起,已主動勾稽移民

署外國人之居留資料,藉由資訊系統介接機制,減少再核發逾外國人可在臺工作年

限之聘僱許可。

最後,為不影響雇主聘僱外國人權益及中斷受照護人照護服務,勞動部將於外國人出境前協助雇主可申請接續聘僱目前等待轉換雇主或工作中之外國人,並協尋國內長照資源提供照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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