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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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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8)

「外籍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時應享有的權益」

    外籍勞工朋友如果從事的工作是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如果因為工作而遭受到職業傷害,導致外籍勞工身體傷殘,受到傷害或是疾病的話,外籍勞工朋友將和本地的外籍勞工朋有一樣,可以享有受領職業災害補償的權利,也就是可以享有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的權利,而且這些權利並不會因為外籍勞工離職或是因為契約終止而受到影響,這一部份一定要請外籍勞工知道。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的行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如下:
1.
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而關於職業災害的定義,是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問義來看:「勞工安全法所稱謂的職業災害,就是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疾或死亡。」

    所以,從發生的原因來看,職災可以分成三大類:

1.「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粉塵等」所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裡的「就業場所」是廣義的範圍,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

2.「作業活動」所引起者,是指因為執行職務所引起的,例如:因搬運物品、機械操作、施工等等原因所引起的意外或是災害。

3.「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者,比如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及因為公出差、參加活動時的意外都是屬於職業災害的類別。

    那麼,職業災害的補償一定也是外籍勞工朋友會關心的部份,一旦發生了職業災害時,會有什麼樣的補償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為遭遇到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該依照以下的蓷定予以補償:

1.      勞工受傷或是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2.      勞工在醫療其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該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過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未達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逼次給付40個月的平君工資後,免持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了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用外,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為了解決雇主無正當理由地任意遣返外籍勞工問題,勞動部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若於原聘僱外籍勞工聘僱期屆滿提前解約,應前往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驗證證明書,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應檢具該驗證證明書,未檢具者,申請遞補將不予許可。

    另外,針對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部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以提供外籍勞工心理輔導、法令諮詢及勞資爭議處理等服務。

    還有,外籍勞工於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是雇主因故無法提供食宿時,為避免導致外籍勞工無法受到妥善照護,勞動部訂有外籍勞工安置措施,委由社會公益團體、宗教團體、還有外籍勞工來源國的駐臺機構協助,以及緊急安置之機制,藉以提供外籍勞工適當之庇護協助。

    另外,為了使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及協助外籍勞工離境前,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等問題,勞動部部於2006116日,在桃園國際機場設置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以及在200811日於高雄國際機場增設高雄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藉以提供入境外籍勞工接機指引通關服務,並且加強對入境外籍勞工法令宣導,也設置外籍勞工服務臺及外語申訴專線,受理外籍勞工申訴案件,以建立完整外籍勞工服務網絡,維護外籍勞工權益,另外,勞動部於201251日起,於機場服務站試辦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並於201371日起擴大實施,透過入境講習,可使外籍勞工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降低初期因離鄉背井來臺工作,所產生的不安與焦慮。

    勞動部除了在「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的部份作努力之外,也意識到受聘僱的外籍勞工可能遭受到的不平等對待與歧視問題。故此,在「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及歧視」的部份也作了相關的措施。

    基於外籍勞工管理之考量,雇主多以扣押外籍勞工證件或強迫儲蓄等方式以防止外籍勞工有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勞工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故雇主倘以代為保管為由強行扣押上開證件,此為法律明文禁止行為。

    而針對部分團體質疑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禁婚、禁孕之歧視部分,勞動部已於2001117修正相關規定取消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不得結婚之規定,並自2002119起取消入國後每滿6個月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目前則依2004113發布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健康檢查,免辦「妊娠檢查」項目。如此,外籍勞工不致因「妊娠檢查」項目不合格而被遣返。

    對於懷孕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維護,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另外籍勞工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亦有該法母性保護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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