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7日播出【常見非法聘僱移工之狀況】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聘僱來路不明的移工 因小失大
常見非法聘僱移工之狀況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聘僱新住民從事工作前 雇主應核對其身分資料(勞動部來函)
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國人 發現非法工作可撥打檢舉專線
移工合法工作之好處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亦屬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
之工作,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四款之規定。
有關夫妻一方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於他方(夫或妻)所開設之商店(非法人)
非法工作,應適用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或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處罰疑
義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外籍勞工健康檢查項目表」名稱修正
移民署-網路替代馬路 外籍移工重入國許可開放在線上申辦
迎賓映象月in新竹生活節 移工朋友歡度周休假期
印尼文化嘉年華園遊會活動在高雄舉行
移工多元文化戲劇 校園巡演
*聘僱來路不明的移工 因小失大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這些都是不行的!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移工,當心受罰而因小失大。
*常見非法聘僱移工之狀況
(1)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不論是否有給付薪資,只要有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事實,常見的狀況像是小吃店讓外國人幫忙洗碗,只要非經許可申請,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並以1:2之比例廢止聘僱許可。聘僱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依1:5之比例廢止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2)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部份雇主由於急需人力,在未經法定程序即僱用移工,或是因為原聘僱之移工表現良好,未能立即銜接人力狀況下,於聘僱許可期滿後,未安排移工出境,仍繼續僱用許可失效的移工,這些情況都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規定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5)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實務上有許多熱心人士會協助外國人媒合工作,不論是合法入境的移工或是逃逸移工,依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0-50萬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