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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播出【移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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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播出【移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一)】
*「政策一點通」單元
移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一)(發布日期:112-03-07/檢核日期:1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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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一)(發布日期:112-03-07/檢核日期:113-05-13)
<移工應注意事項>
1. 移工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為移工安排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倘若健康檢查結果合格者,雇主無須通知當地衛生主管備查。但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項目或無法確認診斷者,雇主應於完成複檢,並收到複檢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2. 移工的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護照、居留證或財物。
3. 請於移工的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敦促雇主為移工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
4. 移工於居留證有效期間,如因緊急事件需返鄉或返鄉休假之情形,應於出國前一日至居留地之移民署縣市服務站或移民署之「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辦理重入國許可。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為原則,若有特殊需要延長或縮短者,應由勞雇雙方出具書面證明始予加長或縮短,並請於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內返臺。
5. 移工入國後如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將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
6. 移工於在臺工作期間如有更新護照之情形,請儘快通知雇主為移工向勞動部辦理資料異動,並至內政部移民署報備。
7. 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或於健康檢查發現之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個案,得申請在臺治療;其申請治療流程如下:雇主得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的服務>
◆勞動部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單一服務窗口的方式,協助各業別之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聘僱移工,雇主透過該中心辦理直接聘僱有以下優點:
一、省時:
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同一移工,於移工返回母國前(雇主自行辦理入國引進許可未委任仲介公司),事先透過「直聘中心」代寄移工入國簽證文件至我各駐外館處,辦理相關文件後,移工回母國僅需再辦健康檢查即得領取簽證回臺工作。
二、省錢:
雇主、移工可透過「直聘中心」代轉或代寄直接聘僱申請相關文件,節省國內、外仲介公司費用之支出。
三、省力:
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勞動部申請文件、移工來源國文件驗證及入國簽證等相關文件服務,可提供雇主與移工有效率的滿意服務,歡迎移工重新受僱於同一雇主時,經由直接聘僱辦理重新招募續聘程序。
◆104年起「直聘中心」協助製造業雇主「專案選工」服務,客製化提供雇主跨國選工事宜,以利雇主於特定時間引進所需勞工。105年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新增協助雇主辦理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服務。109年起直聘中心每週為直聘雇主及等待轉換之外國人辦理接續聘僱見面會,提供場地、通譯服務,供雙方面談接續聘僱事宜,如勞雇雙方合意接續聘僱,可直接透過直聘中心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址:https://dhsc.wda.gov.tw
◆臺北中心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1 段 39 號 11 樓
電話:02-6613-0811,傳真:02-6617-1320

<移工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ㄧ、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本法中華民國105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
二、應於限期內辦理外僑居留證:
移工應於進入我國後15日內,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帶領並檢附相關文件至移工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並按壓指紋。
三、應由雇主如期辦理入國通報、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移工初次進入我國經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3日內,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並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當地主管機關將於核發證明書之翌日起3個月內,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於移工入國15日內,檢附前開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如移工入國3日以上至15日內離境者,仍應依規定申辦聘僱許可)。如屬重大工程工作者,在移工許可期限屆滿,如有需要延長工作期限,仍應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四、僱用移工的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
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五、移工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
移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在許可以外之工作地點工作。
六、移工應於聘僱許可期屆滿前,與原雇主協議是否續聘,並注意下列事項:
1.如移工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欲返國,則應於聘僱期滿 14日前進行解約,辦理解約驗證,並由原雇主協助移工返國。
2.如移工與雇主協議期滿續聘,原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個月至4個月前,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3.如移工與雇主協議,不繼續聘僱,並於期滿轉換雇主,則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個月至4個月前,應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七、如移工來臺從事下列工作,應注意事項:
1.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而移工所照護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移工應促請雇主於 30日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被看護者、由與新被看護者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向勞動部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事宜。
2.從事海洋漁撈之工作,當移工來臺時,應由雇主為移工申請外國籍船員證,當移工受僱期滿返國或因故遣返時,應將外國籍船員證繳回船主。
八、移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移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我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移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經查獲遭刑事起訴或行政裁罰者,勞動部將廢止移工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
十、移工進入我國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理人),以防誤接被騙,勞動部並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移工機場服務站,提供入國移工指引與接機服務及出境申訴關懷服務。
◆各位移工朋友,為了確保您在臺工作之權益,請務必遵守以上各項規定。若您發現您的雇主未依限為您辦理上述相關應辦事項者,請儘快要求您的雇主依規定辦理,若經反應後仍未改善或發現您的雇主有任何違法的情事,請您儘速聯繫以下單位,將有專人提供必要協助: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已於2009年7月1日正式開通,無論移工、雇主或一般民眾皆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免費撥打「1955」專線電話,尋求協助,因該專線為全國性24小時諮詢申訴窗口,故該專線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移工諮詢申訴服務

<您在臺工作期間所享有的權益>
一、工資:
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移工如受僱於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
1. 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惟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2.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例假、休假及請假:
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為例假,1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四、健康保險:
在臺灣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之移工受僱者,應自受僱之日起,由雇主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即可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權益。
五、勞工保險:
移工如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為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雇主應於到職當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六、入出國接引服務
勞動部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移工機場服務站,提供入國移工指引、法令宣導講習、接機服務及出國移工勞資爭議申訴服務及協助提供移工臨時留宿服務。此外,勞動部已將法令宣導講習影片置於網路上(網址:http://www.fw.org.tw/),如入國移工因故無法參加法令宣導習時,可透過雇主或仲介公司之協助,或自行逕上該網站線上觀看該宣導影片。
七、勞資爭議處理:
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有勞動權益方面之疑義或發生勞資爭議時,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逕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各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亦可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航空站) 移工機場服務站提出申訴服務。
八、消費爭議之處理:
移工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企業經營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直接以書面提出申訴;需要諮詢消費問題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費者中心專線電話(02)3356-7706~08 得到協助。另外,移工還可以進入行政院(www.ey.gov.tw)網站首頁「資訊與服務」下之「消費者保護」網頁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查詢消費者保護相關資訊,或點選「申訴調解」進行線上申訴。
九、加入工會權利:
依照工會法規定,所有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如果移工的工作場所有工會,移工可向工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審核通過並繳交一定費用後即可成為工會會員,透過工會協商及資訊的提供,可以保障自身工作的權益,而且移工成為工會會員後,還可以登記參選工會的幹部選舉,有機會成為工會理事、監事,為會員服務。如工作場所中無工會,而需要組織產業工會、企業工會爭取權益,經由30人以上發起連署進行籌組程序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工會登記證書,於工會籌組過程至成立之後均受到法律的保障。
 <明智選擇:合法?非法?>
一、在臺聘僱期間內合法工作,將會有什麼好處?
移工如能合法在臺工作,除可獲得應有之薪資所得外,並可享有相關勞動權益的合理保障。如移工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我國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申請入國簽證再來臺工作,但移工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但移工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二、如在臺聘僱期間內發生行蹤不明,將會有什麼後果?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移工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移工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蹤不明之移工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
三、如發生行蹤不明情形,該怎麼處理?
1. 移工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違法侵害之疑慮,請移工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如變相以行蹤不明之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剝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都沒有保障,受傷或病痛時,也缺乏勞、健保的保障,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就醫,受迫時難以保障自我基本人權;勞動部呼籲移工,如發生行蹤不明之情形,請主動聯繫下列單位以協助投案: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各地移民署專勤隊
◎各地警察機關
◎各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
◎各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移工諮詢申訴服務
2. 為杜絕非法打工衍生之社會問題及保障合法移工工作權益,雇主如僱用行蹤不明移工最高將重罰新臺幣75萬元,另自2015年9月11日起,勞動部已提高檢舉非法移工獎勵金,其中針對檢舉非法聘僱(或非法媒介)行蹤不明移工者,依查獲行蹤不明移工人數計算,每一案最高檢舉獎金可達7萬元。請利用勞動部免付費非法移工檢舉專線 0800-000-978 提出檢舉或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檢舉。

<其他應注意事項與相關規定>
一、國外仲介費及國內服務費:
1. 為使移工來臺工作所繳納之仲介費項目及標準透明化、合理化,勞動部除向各移工來源國建議仲介費用應以移工1個月薪資為上限外,並協調移工來源國明確訂定移工來臺工作相關仲介費、規費及其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標準。
2. 國內仲介公司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僅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且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 
1,500元,且向移工收取服務費應對於移工有提供服務之事實,始得收取費用,並不得預先收取。
3. 移工來臺工作前所借貸之費用,應記載於「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並經來源國驗證。國內仲介公司不得接受債權人委託在臺代為收取國外借款。
4. 仲介公司依法需向勞動部繳交銀行出具之新臺幣100萬元至300萬元之保證金保證書,作為民事責任之擔保。若移工與仲介公司就委任服務契約發生履約爭議,可循民事途逕求償,並於保證金保證書效期內,取得民事債權之執行名義後,向開立
保證金保證書銀行請求代負履行保證責任。
二、移工薪資含膳宿費用:
1. 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之給付得於勞動契約中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惟其作價應公平合理。故勞動部參考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月住宿及伙食消費支出標準,並考量移工權益及尊重市場機制,建議以每月5,000元作為移工薪資中內含膳宿費之
參考上限,實際金額由勞資雙方協議並於勞動契約書面訂定。
2. 前項規定對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勞雇雙方須於勞動契約中明訂,以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3. 對於目前已在臺工作之移工,其與雇主已訂有契約,在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如有變更之需要,仍須經勞雇雙方合意,且變更之金額與原經移工之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相較,不得有不利益於移工之情事。另前述切結書之記載內容,不得於驗證後再為不利益於移工之變更。
三、懷孕及健康檢查項目:
1. 移工健康檢查已全面取消妊娠檢查。
2. 進入我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另外,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 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自2009年9月1日起增加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
3. 全面取消移工妊娠檢查規定,如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強制令移工出國。移工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果移工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
4. 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因懷孕,身心會產生很大變化,又無家人或朋友協助,故勞動部籲請移工於發生性行為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如使用保險套、避孕藥等避孕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如移工在臺期間懷孕,可攜帶健保 IC 卡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產檢院所或當地衛生局所也備有多國語言版(英文、印尼文、柬埔寨文、泰文、越南文)之孕婦健康手冊,提供移工懷孕期間的健康照護資訊。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第 3 款規定,若移工懷孕後在臺生產,請於新生兒出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為其申辦外僑居留證;惟請注意新生兒出生時移工的外僑居留證須屬有效。
5. 邇來,偶有在臺工作之移工因與臺灣人或其他外國人相戀而懷孕在臺生子,卻因男方或本身之婚姻狀況;或因雙方未具合法居留身分(行蹤不明或逾期居停留),致所生子女無法取得合法身分(中華民國國籍、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之情形,將影響新生兒權益及福利甚鉅,並造成家庭團聚之困難,故籲請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應慎重考量前述問題。
6. 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經檢查確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如您的雇主未檢具下列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移工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您返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肺結核約需 6~9 個月藥物治療,漢生病約需 6~12 個月藥物治療),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 X 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移工的入境管制,以便辦理來臺簽證。

<工作安全及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移工與一般勞工一樣,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雇主除了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設備應符合規定外,僱用移工時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以維護勞工作業安全及身心健康;也提醒移工為確保自身安全,工作前或工作時,勿飲酒或飲用含酒精類內服液等,以免意識不清發生危險。移工於受聘僱期間,因故須中途解約提前返國時,為免爾後發生勞資爭議情事,應與雇主前往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LINE@移點通—篩C肝 很簡單【C肝篩檢與防治】—多國語言版
<篩C肝 很簡單>
•抽血即可篩檢
•易導致肝癌,請立即治療不能拖
•新型C肝口服藥物健保有給付,只需服用2-3個月,治癒率超過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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