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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播出【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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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播出【就業安定費】
*「政策一點通」單元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移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 輕鬆繳費免奔波
弱勢家庭免繳就業安定費
定期繳交就業安定費之常見問題
LINE@移點通—【經廢止聘僱許可後,原雇主是否需繳納就業安定費及負責安置?─轉換雇主】—多國語言版
(事務中心)【外國人轉換雇主線上媒合平臺】—多國語言版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雇主聘僱移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移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曾有雇主想要節省支出,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結果,這位雇主有一天收到勞動部寄發給他的催繳通知,他才發現早就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未繳而衍生出的滯納金,雇主這才覺得自己真是得不償失,後悔已經來不及了。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到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好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如果,雇主沒有按時繳納的話,將會面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五項的罰則。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則是:雇主未依照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若雇主在寬限期滿時仍然未繳納者,那麼將從寬限期滿之日的第二天起,一直到雇主完成繳納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天,就加徵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是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為限。而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則是:在加徵雇主滯納金30日之後,若是雇主仍然未繳納的話,就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也會廢止該雇主所聘雇許可的一部或是全部。因此,對於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份,我們要提醒雇主朋友千萬要留意這項規定,也請按時繳納應該繳納之費用。千萬不要存僥倖的態度喔!法律是輕慢不得的!

*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 輕鬆繳費免奔波
雇主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避免雇主因工作繁忙等因素逾期繳納就業安定費致遭加徵滯納金,勞動部建議雇主多採申請約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如此就可以輕鬆完成繳費,即使再忙也不怕遺忘。勞動部表示,為便利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目前已提供多元的繳費管道,雇主除可持繳款單(可至4大超商、美廉社、全國農漁會信用部、郵局或台新銀行臨櫃繳費)、利用行動支付(台灣Pay、Line Pay Money、嗶嗶繳)、ATM轉帳、及全國繳費網線上進行繳費外,亦可申請約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繳。透過約定金融機構帳戶方式扣繳就業安定費,雇主不必出門即可自動完成繳費,不怕因故遺漏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同時,已經申請約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繳且成功扣款繳費的雇主,勞動部也會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方便雇主查對,歡迎雇主多加使用。勞動部說明,現行雇主申辦約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款繳納就業安定費有2種方式,以一般金融機構帳戶申請自動扣繳者,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辦理,只要約定帳戶與雇主姓名或公司名稱相符,即可成功申請;另以郵局帳戶申請自動扣繳者,雇主可攜帶近期繳款通知單影本、郵政儲金簿(不限雇主本人之帳戶,採劃撥帳戶者免附)、印章及身分證,至郵局臨櫃申請。申請成功後,勞動部將於次期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上提醒雇主預為準備自動扣繳事宜。勞動部鼓勵雇主在家透過自動扣繳輕鬆繳納就業安定費,可減少接觸病毒的機會。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就業安定費,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如有繳納就業安定費相關問題,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查詢。

*弱勢家庭免繳就業安定費
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表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果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可以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惟為減輕弱勢族群家庭照顧經濟負擔,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為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可免繳納每月新臺幣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表示在每季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之前,都會主動勾稽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資格,符合資格的雇主將直接減免符合資格區間的就業安定費,無需民眾申請。但如果社會福利資格因申請時間差等原因致未被勾稽到而收到繳款通知單,民眾可檢具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的社會福利資格,並填具申請書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申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需進一步諮詢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s://www.wda.gov.tw)查詢。

*定期繳交就業安定費之常見問題
Q1: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寄送、繳費期限及逾期繳納等問題。
A:
1.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寬限期滿日(每年2月、5月、8月、11月25日+30日為寬限期滿日,如寬限期滿當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為寬限期滿日。),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如已逾繳納寬限期滿日,仍可持原繳款或催繳通知單至各繳款通路繳納,並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Q2: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
A:雇主聘僱外國人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請參考以下資訊:
1.持帳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
2.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移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單補印繳款單繳費;或採取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可申請金融機構自動扣繳(限線上申辦、限扣本人帳戶)或至郵局臨櫃申辦郵局存簿自動扣繳。
4.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5.可選擇使用「台灣pay」、「嗶嗶繳」或「Line Pay (限用iPASS MONEY)」三種行動支付平台以行動支付方式繳納。 

Q3:免繳納就業安定費資格及申辦方式。
A: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如具下列任一社會福利資格,則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每期就業安定費帳單印製前,將依衛生福利部提供之社會福利資格資料,主動勾稽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雇主。符合資格者將自動減免符合資格區間之就業安定費,減免結果若無新增帳務,則不再寄發帳單。惟雇主如對勾稽結果有疑義,得檢具申訴書及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前開4種社會福利資格任一種之證明文件提出申復。 

Q4:聘僱移工繳納就業安定費期間說明。
A:
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Q5:就業安定費都已經繳清了,為何還是收到滯納金?
A: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2.就業安定費如果有一期逾寬限期滿日而未繳納者,會併入下一期帳單中通知雇主繳納,然該逾期繳納費用依前項規定,已開始加徵滯納金者,需計算至完納前1日或加徵至未繳納金額30%止,並於再下一期張單中將確定金額列出。
3.舉例說明
(1)某位雇主於10701期(1-3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為6,000元,該期金額應於107年5月25日前繳納,並經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應於107年6月25日前繳納完畢,而雇主未繳納,故自107年6月26日開始逐日加徵滯納金,並將10701期(1-3月)欠繳費用6,000元與下一期10702期(4-6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6,000元併計,共計12,000元,應於107年8月25日前繳納。
(2)該雇主於107年8月24日繳納12,000元r繳清欠費,故10702期(4-6月)屬於依限繳納,並無加徵滯納金;10701期(1-3月)已逾期繳納,依規定應加徵107年6月26日至107年8月23日(繳納前1日),共59日之滯納金,金額為1,062元(10701期應繳金額6,000元*0.3%*59日),並於10703期(7-9)帳單中列出10701期(1-3月)滯納金1,062元。 

Q6:如對就業安定費計費/滯納金有疑義,要怎麼辦?
A: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填寫申訴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起申訴。 

Q7:是否可以約定定期扣繳就業安定費?
A:
可以。申請轉帳代繳者,若於1、4、7、10月底前申請者,則自2、5、8、11月所寄發之繳款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若於2、5、8、11月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申請方式有二:
1.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
請至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網頁,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及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2.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以下物品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1)印章或身分證件。
(2)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
(3)近期繳款單影本。 

Q8:自然人核退溢繳就業安定費,有哪些方式?
A:
1.劃帳至雇主帳戶,檢附文件: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雇主存摺封面影本(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分行/或支局名稱、帳號及戶名) 。
2.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僅限存入雇主帳戶),檢附文件: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並註明要開支票)。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採用此方式,民眾接獲勞動力發展署通知後要親自到新莊本署秘書室領取支票)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並註明要開支票)。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說明書(1.要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2.雇主願意承擔一切風險3.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電話4.雇主簽名+蓋章) 

Q9:法人核退溢繳就業安定費檢附文件為何?
A:
檢附文件:
1.申請書(公司、養護機構及漁船均加蓋大小章)。
2.雇主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為變更事項登記卡,漁船為漁業執照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箱網養殖入漁證明,養護機構為立案證書或開業執照)。
3.雇主存摺封面影本(包含銀行名稱、分行名稱、帳號及戶名)。 

Q10: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怎麼變更?
A:
1.請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資料異動),勾選D-1「變更家庭及漁船類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D-2「變更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類雇主」填具所欲變更的帳單地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至非屬自然人之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須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登載地址相符,始可辦理變更。
2.家庭雇主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於「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依身分別登入後,點選「案件申請/異動就業安定費地址」並輸入各項欄位資料,再點選「資料送審」,即可完成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變更。 

Q11:就業安定費是算到哪一天?移工已經被仲介帶走,是不是不用再繳交就業安定費?
A: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移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移工經勞動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Q12:就業安定費繳費後是否提供繳費證明?
A:
1.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得免掣發。因就業安定費收繳係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就業安定費,該受委託機關因均已掣據予繳款人,爰不再另行掣發收據,俾環保節能省紙。
2.如雇主仍有索取繳費證明需求,可以持雇主本人(自然人雇主適用)或授權使用者(法人雇主適用)之自然人憑證,逕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業務專區─移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繳交查詢、繳費證明及相關書表網頁,自行查詢或下載繳費證明。

*雇主申報外籍移工投(退)保健保 Q&A 
◎移工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移工在臺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後,應自受僱日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健保。如居留證明文件經撤銷、廢止或效期屆滿,即不具健保投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我是移工雇主,該如何幫移工申辦健保投(退)退保? 
一、投保:
1. 需檢附(一)投保申報表、(二)勞動部核准聘僱許可函(或招募許可函及外國人名冊)、(三)居留證影本,由雇主於3日內向健保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投保。如雇主為首次申請,應同時辦理新成立投保單位手續。
2. 移工未領有健保卡時,辦理投保手續可同時填寫「請領健保卡申請表」,並黏貼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向健保署申辦,以便製發健保卡。
*注意:家事移工入境後如透過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完成講習課程,健保署即會主動幫雇主成立投保單位、移工加保及製發健保卡。
二、退保轉出:
1. 需檢附(一)退保申報表、(二)勞動部核准廢止(或接續)聘僱函,由雇主向健保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轉出。
2. 移工居留效期內於當月最後一天退保轉出者(如:3/31),仍應繳納全月健保費(如:3 月全月保險費)。 諮詢專線 0800-030-598 手機請撥 02-4128-678 網址 https://www.nhi.gov.tw/ A

*LINE@移點通—【經廢止聘僱許可後,原雇主是否需繳納就業安定費及負責安置?─轉換雇主】—多國語言版
<經廢止聘僱許可後,原雇主是否需繳納就業安定費及負責安置?>
如果原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則無須再繳納移工的就業安定費,且不得要求移工工作,但仍須善盡對該移工之生活照顧管理責任持續至移工轉換新雇主或返國之日止
若有疑問,請撥打1955專線諮詢與申訴

*(事務中心)【外國人轉換雇主線上媒合平臺】—多國語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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