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案例提到:有一位從事營造工程的承包商,他因為承包到一件建築的標案,於是在急需要外籍勞工的情形之下,沒有經過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就自行召募外籍勞工。於是,就有幾名自稱是外籍外偶的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當時這位營造商只是檢查應徵者所提供的居留證影本,卻沒有進一步查證應徵者的身份真假後就立即僱用,一直到警方查獲之後,才知道自己僱用了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提到,除了本法另有規定之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是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當雇主沒有經過申請就自行召募外籍勞工,或是聘僱了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就已經違反了上面所提到的法規,也因此必須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罰則: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者,雇主會被處以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如果雇主在被查獲受罰之後,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的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廿萬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一旦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雇主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還有,雇主若是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者,將會被廢除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是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