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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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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7) 

    「南洋心‧在地情」這個節目單元,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委託製作

播出的。

    「104年度台北市優秀外籍勞工雇主表揚暨外籍勞工詩文比賽頒獎典禮」。

    活動時間訂於1129日下午一點卅分到三點卅分。地點是在台北車站多功能展演大廳舉辦活動。現場還會免費發送精美紀念品,數量有限,歡迎踴躍參加。

    聽眾朋友如果想要更多瞭解活動的相關訊息,可以打電話聯絡:2559-85185205
或是上勞動部勞動力重建處的官方網站。

    接著,小丸子要再分享關於上次在節目中所傳遞的新訊息給我們的聽眾朋友,那就是:「外籍勞工得依其自由意志決並與否委任仲介公司提供就業服務事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部勞於1031016日修鄭公告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跨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範本第7條第二款規定「甲方或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之終止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又依照勞動部102313日提出,略以外國人自得依其自由意志隨時與仲介公司終止服務契約,而且不須要向勞動部或各地方政府勞政單位報備。

    又倘若外國人並無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之需求,也得不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尚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基於上項我們所敘述之規定,外籍勞工得依照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需要委任仲介公司提供就業服務事項,如果外籍勞工認為沒有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之需求,也得不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

    如果外籍勞工之前以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仍得依照其自主意思隨時與原仲介公司終止服務契約,並必須以書面通知他方,另終止服務契約尚無必須向勞動部或各地方政府之勞政單位辦理報備。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請辦理系統」之訊息。

    為減化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應備文件及提升申請案審查效率,勞動部規劃建置「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已經初步完成,將自1041021日起,於北中南舉辦共8場次說明會,歡迎仲介公司參加。

    為辦理申請案件線上申辦作業,勞動部規劃自10511日起分階段辦理線上作業:

    第一階段上線之業別及申請案類別為製造業、海洋漁撈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等業別之聘僱許可、離境備查、行蹤不明通報等申請案;餘初次招募、入國引進、遞補許可、轉出、重新招募、補發申請案,預計於第二階段10571日上線。

    勞動部表示,目前外籍勞工申請係採書面親送或郵寄方式申請,考量資訊社會來臨,國人對網路申請需求日增,為提供雇主更便捷之外籍勞工聘僱申辦管道、更多元化繳費方式、透明化的案件資訊及簡化行政程序,以提供24小時異地申請服務,規劃建置之線上申辦系統已初步完成。

    而為了能廣泛宣導推廣申辦系統並鼓勵民眾登錄使用,勞動部已規劃舉辦北中南多場次說明會。1041021日起陸續辦理8場次說明會,規劃與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合作加強宣導。

    並於8場次說明會後,將持續針對相關仲介業者與雇主團體辦理說明會,另操作手冊、Q&A等訊息,亦將陸續置於網站供各界下載使用。勞動部表示,線上申辦系統仍屬測試階段,歡迎各界上網登錄測試,

    勞動部提醒,測試資料不作為正式申請依據,請申請人切勿以該測試系統送件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另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也希望藉由節目的播送,提醒雇主務要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請配合遵守「聘僱外籍勞工之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不得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勞動部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採取補充性方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而聘僱外籍勞工之事業單位如果為了因應景氣變化及訂單需要,而對勞工之聘僱採行無薪休假之應變措施,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避免誤觸法規。

    因為近來發現有聘僱外籍勞工之事業單位在本國勞工實施無薪休假期間,卻讓從事同樣工作性質的外籍勞工仍正常出勤工作,導致有影響本國勞工就業之權益,而雇主若是如此執行之作法,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這是需要請雇主朋友務必留意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勞動部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是採取補充性方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的。所以若是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後,為了因應景氣變化及訂單需要量,而對勞工採行無薪休假之應變措施,請務必要知道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避免誤觸相關法規。

    第一、按照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4款及第調第一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  九調所發佈之命令,應不予以核發朝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或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又按照就業服務法第條第九款及第六十七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條第九款規定者,應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倘若雇主要求從事同一性質工作之本國勞工無薪休假,或以先裁減本國勞工勞降低成本,而所聘僱之外國人卻仍正常工作;或是雇主積欠本國勞工薪資,而正常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或其他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等,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42條規定。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4款、第57條第九款及第72條第一款、第二款、「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調規定費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略以將按所生違反本國勞工之人數與其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許可之人數,採1:1之比例,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或廢止許可,並應依照第67條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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