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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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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0)
 

  「人口販運」所作的定義說明,可以看出人口販運的行為,是有三個部份,一個是「勞力剝削」,一個是「性剝削」,還有一個是「器官摘取」。這三個部份都是讓被販賣者在不是自主性意志下被強制行為逼迫的,因此就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

    那麼,依照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
 
   「勞力剝削」為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行為。

    「性剝削」為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行為。

    而「器官摘除」則是為了營利,以強暴、脅迫等手段摘除他人器官之行為。

  那麼,目前在台灣,比較以「勞力剝削」及「性剝削」為最主要常見的案見累型。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勞力剝削呢?其處罰規定是什麼呢?

    國內有一家養護中心的負責人,僱用六名越南籍看護擔任夜間的看護工作,因為這養護中心的負責人另外又兼經營葬儀社,所以這名負責人就利用白天這六名外籍看護工可以休息的時間,直接派車將她們載到醫院、或是殯儀館等處所,要她們為亡者進行大體的清洗、著衣、入殮、撿骨等工作,而且每小時只支付50元的工資,這位負責人甚至恐嚇她們,如果不接受工作的話就將她們遣返回國,因為這六名外籍勞工為了能來台灣工作,已經舉借了大筆的仲介費用,所以她們非常害怕被雇主提前送返回國,無法償還債務,又因為語言不通,不知該如何求助,只好委屈照做。

    後來整個案件爆發之後,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該負責人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三年,並應向國庫支付25萬元,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四場次,並且交付保護管束。

    另外,一位經營財務管理公司的負責人,以高額仲介費用及利息之「不當債務」約束方式,非法拘束菲律賓籍勞工,並且以不實的文書引進這些菲律賓籍勞工來台工作以償還其債務,勞動所得全部由管理公司代收,這個案件也是經由法務部及菲律賓司法部門共同合作調查,經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以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刑法重利罪,起訴該公司負責人,轉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以上兩個實際案例,就是很典型的已經構成勞力剝削的行為,以及必須接受的懲處。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性剝削呢?其處罰規定又是什麼呢?

    以實際的案例來說明:有七名越南籍的外籍勞工,分別以看護工或是作業員的名義合法來台灣工作,因為工作過於勞累,薪資過於低的因素,她們先後逃逸,後來經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一位陳姓雇主,於是陳姓雇主基於利用她們難以求助的處境,而且語言不通、孤立無援又非常需要賺錢謀生,以改善母國家人的生活,所以就誘使她們從事性交易並且從中牟利。

    這個事件因被警方查獲而爆發,經過法院審理:依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一項,陳姓雇主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18個月,經更一審判決,陳姓雇主觸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罪,應執行刑兩年。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的條文,「雇主不得以暴力恐嚇脅迫外籍勞工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行為。」

    一旦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條文者,就必須要接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的罰則: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將會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的罰責是: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者,將會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再來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的罰責是: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

  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主要服務的對象有:外籍勞工、雇主,以及一般民眾,都可以撥打的專線。

  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的服務特色有:24小時全年無休的服務,並且是雙語接聽,有中文、英文、越南語、泰語、印尼語,而且是免付費用的專線電話。

  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的服務內容有:

1.      諮詢服務:舉凡外籍勞工與雇主有勞動契約的問題、工資、工時、職業災害及仲介等相關問題,都可以撥打1955專線提供法令諮詢或是線上通譯。

2.      申訴服務:如外籍勞工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是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1955專線在受理過後,會立即轉介地方政府勞工局或是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

3.      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如外籍勞工或雇主有勞資爭議衍生之相關法律問題,1955專線可以提供法律扶助相關資訊。

4.      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如外籍勞工或是雇主因為法令爭議、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1955專線將依需要轉介地方政府勞工局提供臨時安置服務。

5.      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服務資訊:如外籍勞工或雇主的問題涉及其他相關部門,1955專線將提供聯絡資訊,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房治委員會、入出國移民署及警察機關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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