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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30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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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5)

勞動部修正仲介評鑑指標

  為督促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的仲介機構注重經營管理及提升服務品質,勞動部每年依評鑑要點及其相關指標辦理仲介機構評鑑,並於1041231日新增仲介機構線上申辦執行率、提供外籍勞工合法匯款資訊及毒品防治資訊等指標,以強化仲介機構之服務品質,並促使仲介機構善盡社會責任。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已自10511日起正式啟用,為促使仲介機構透過該系統線上申請外籍勞工聘僱案件,提高申辦效率,快速滿足雇主用人需求,並落實節能減碳,因此新增線上申辦執行率的指標。

  另外,為強化仲介機構從業人員知能,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專業服務,除要求仲介機構從業人員當年度教育訓練累計時數至少6小時外,且須參與各縣市政府、人力仲介公(協)會或經TTQS認證的訓練單位所舉辦之外籍勞工政策及法令宣導課程。另為避免外籍勞工不瞭解我國法令規定而有違法情形,並保障雇主及外籍勞工權益,本次指標修正另包含有仲介機構須向外籍勞工宣導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提供外籍勞工合法匯款及毒品防治資訊,及建置傷害及性騷擾之異常事件處理機制等。

  外籍勞工仲介機構之優良與否,對於雇主與外籍勞工權益影響深遠,透過每年辦理仲介評鑑,提升仲介機構的服務品質,並採取獎優汰劣措施,對於評鑑成績不良的仲介機構,不予許可設立分公司,且連續2年評鑑成績均為不良的業者,採取不予換證的淘汰機制。相關評鑑成績均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為提供雇主更便捷的申辦管道及簡化行政程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4101日起,對於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許可的案件,新增「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線上申請方式,讓雇主免出門即可申辦,且透過政府機關間的資料介接,簡化雇主申請部分文件,審查作業時間將可大幅縮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自104101日起,先針對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的聘僱許可,以及僑生、外國留學生及華裔學生的工讀許可兩類申請案件採取線上申辦的方式。10511日起,則針對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的主管,以及受指派來臺履約外國人的工作許可案件採取線上申辦。1054月後,各類外國專業人員的工作許可案件皆全面採線上申辦方式。

  實施線上申辦後,雇主以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申請帳號,於申辦系統登打資料、傳輸應備文件及繳費,即可完成申辦程序,除可節省郵寄時間,亦可24小時網路申請,不受政府機關上下班時間才可收件的限制,縮短雇主申辦所需花費的時間;另繳費管道除原有利用郵政劃撥繳費外,新增E政府電子付費平台線上繳費管道,可自行選擇繳費方式;此外,申辦系統除可自行查詢案件狀態外,並增加以電子郵件及APP主動通知審核結果功能,讓雇主可隨時掌握案件進度。發展署進一步指出,配合申辦網啟用,透過與相關政府機關資料介接,還可簡化雇主所需檢附的營業額證明文件、扣繳憑單及審查費收據正本等3項文件,節省雇主申辦時間。 發展署說明,在實施線上申辦初期,考量部分雇主可能尚未熟悉線上申辦,將採取雙軌並行方式,同時接受書面送件;還可在該申辦網下載操作手冊與影像教學,若有任何疑問,可向發展署洽詢,洽詢電話為02-23801720 

為保障外籍配偶、外籍勞工訴訟權益的通譯法規」

為了保障外籍配偶、外籍勞工訴訟的權利,避免因為語言隔閡成為訴訟弱勢族群,司法院比照法官,針對法院通譯訂定倫理規範。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共有中文、日語、英語、越語、泰語、印尼語等六國語言版本,規定通譯應該公正、誠實執行傳譯職務,不得因為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等,而有偏見、歧視及差別待遇,如果發現有誤譯,或是有因著利益衝突情形,應主動告知法院,不得接受關說,或是洩漏隱私等。司法院表示,如果通譯沒有確實傳譯法院陳述內容,將依造偽證罪論處,最重可處七年以下徒刑。 

「外籍勞工當留意職業安全

  不論是本國籍勞工,或者是外籍勞工,在工作職場中若是稍有疏忽,都容易讓自己陷入身體危險中,甚至是危及生命的危險,所以特別是在一些具有危險性較高的工作環境裡,都要特別留意,寧願多作預備,也不要因為疏忽而造成身體上的傷害,甚至是遺憾。 

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為了解決雇主無正當理由地任意遣返外籍勞工問題,勞動部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若於原聘僱外籍勞工聘僱期屆滿提前解約,應前往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驗證證明書,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應檢具該驗證證明書,未檢具者,申請遞補將不予許可。

  另外,針對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部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以提供外籍勞工心理輔導、法令諮詢及勞資爭議處理等服務。

  還有,外籍勞工於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是雇主因故無法提供食宿時,為避免導致外籍勞工無法受到妥善照護,勞動部訂有外籍勞工安置措施,委由社會公益團體、宗教團體、還有外籍勞工來源國的駐臺機構協助,以及緊急安置之機制,藉以提供外籍勞工適當之庇護協助。

  為了使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及協助外籍勞工離境前,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等問題,勞動部部於2006116日,在桃園國際機場設置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以及在200811日於高雄國際機場增設高雄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藉以提供入境外籍勞工接機指引通關服務,並且加強對入境外籍勞工法令宣導,也設置外籍勞工服務臺及外語申訴專線,受理外籍勞工申訴案件,以建立完整外籍勞工服務網絡,維護外籍勞工權益,另外,勞動部於201251日起,於機場服務站試辦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並於201371日起擴大實施,透過入境講習,可使外籍勞工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降低初期因離鄉背井來臺工作,所產生的不安與焦慮。

  勞動部除了在「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的部份作努力之外,也意識到受聘僱的外籍勞工可能遭受到的不平等對待與歧視問題。故此,在「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及歧視」的部份也作了相關的措施。

  基於外籍勞工管理之考量,雇主多以扣押外籍勞工證件或強迫儲蓄等方式以防止外籍勞工有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勞工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故雇主倘以代為保管為由強行扣押上開證件,此為法律明文禁止行為。

  而針對部分團體質疑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禁婚、禁孕之歧視部分,勞動部已於2001117修正相關規定取消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不得結婚之規定,並自2002119起取消入國後每滿6個月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目前則依2004113發布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健康檢查,免辦「妊娠檢查」項目。如此,外籍勞工不致因「妊娠檢查」項目不合格而被遣返。

  對於懷孕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維護,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另外籍勞工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亦有該法母性保護相關規定之適用。 

  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之保障

  勞動部已經整合現行各單位資源,建立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包含:性侵害、性騷擾及人身傷害)案件之通報機制及分工處理原則,提供遭受人身侵害外籍勞工驗傷、報案、偵訊、出庭時之翻譯、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安排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返國、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協調勞資爭議等各項服務措施。

  為加強外籍勞工申訴電話服務,本部於200971建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免付費之諮詢或申訴服務。

為提高外籍勞工自我保護、防範性侵害案件發生、提供申訴求助管道及相關權益保障之說明,勞動部部於2012年發送「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及「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宣導DM等宣傳製品,並分別寄送至各國際機場外勞關懷服務站、非政府組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警察局、移民署、廣播電臺、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等機關單位及外籍勞工人潮匯集之教會或場所,適時分送予外籍勞工。

  為使落實保護外籍勞工人身安全之措施有法源依據,業於20101230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及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於受聘僱之外籍勞工有刑法規定之妨害性自主情事者,即不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為結合民間資源推展各項受聘僱外國人之管理措施,並落實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之權益,本部於2009917日修正「補助辦理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如外籍勞工係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傷病無法工作,並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置者或外籍勞工係有特殊情事者,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地方主管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每案每人最高核給1萬元,屬特殊情況經專案認定,每案每人最高核給10萬元。

  為加強維護外籍勞工合法權益,協助外籍勞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勞動部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聘用通曉外籍勞工母語人員提供外籍勞工法令、心理諮商、工作適應、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資源。外籍勞工倘有法令諮詢或遭受雇主片面解除契約、不當對待、扣留財物、未支付薪資或性侵害等違法情事,可逕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所屬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及諮詢。

  勞動部為提供外籍勞工及民眾方便記憶及撥打之申訴專線,以強化外籍勞工諮詢申訴網絡提供24小時(含假日)雙語免付費電話申訴諮詢服務、法律扶助諮詢、轉介保護安置、提供其他政府部門服務資訊,快速處理申訴電話,並於受理後,採電子派案方式,派案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處及申訴個案追蹤管理。另自20112月起擴大服務功能,新增以簡訊方式主動提供外籍勞工法令宣導服務,並提供就醫、洽公、工作或生活所需線上即時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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