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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0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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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8)

「雇主不得聘僱行蹤不明之非法外籍勞工」

    台中市有一名合法的外籍勞工阿虎在台灣工作半年,因為原雇主的機械廠好幾個月接不到訂單生意,所以讓阿虎的收入也頓時減少,於是只好自己到某家具店另外找工作,而該家具店的王姓老闆得知阿虎是合法來台卻沒有工作,就好心收留他並且提供膳食,在去年底時因專勤隊、勞工局收到舉報抓走阿虎,同時也因此對收留阿虎的王姓老闆開罰15萬元。

    因為外籍勞工阿虎表示他原受僱的工場已經有兩個月沒有工作可做,上班所領的薪資也只有半薪,因此才沿街找工作賺錢,他以為自己是合法的外籍勞工應該沒有問題,所以一看到有間家具店生意很忙碌,裡面也有兩個合法的外籍勞工在工作,所以就主動請託家具店的老闆收留他,沒想到自己這樣的作法不但錯誤,連好心收留他的老闆也因此被罰錢,他心裡覺得很過意不去。

    根據這個案例勞工局表示,外籍勞工阿虎依法只能夠在原雇主的工廠上班,不能自己決定到其他地方找工作,這樣的法規主要也是為了保障本地勞工的工作權益,否則逃逸的外籍勞工事件會不斷地發生讓政府單位難以管理,因此必須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一項的規定,就是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而對收留阿虎的王姓老闆處以罰鍰,若有不服可以再上訴。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是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案例中的家具店老闆沒有先確定外籍勞工的身份及確認原聘僱單位,就擅自收留並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這一點的確已經違法了,至於被罰15萬元是否過高,王姓老闆是可以再上訴的,但是希望藉著這一個實際的案例,能再次提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一定要配合政府的規定與政策,否則很容易造成政府單位管理外籍勞工的疏漏,進而也可能因此造成社會治安的危機。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的罰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是指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一項的罰則,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一旦有第57條第1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務必要詳查證件,拒絕聘僱非法外籍勞工」

  特別是近年來政府積極協助外籍配偶就業,這也很容易讓一些逃逸或是非法打工的外勞有機可趁,像是假稱自己是外籍配偶身份上門求職,所以,雇主不可不小心求證對方的身份,務必要謹慎確認後再聘僱喔!

  一旦被專勤隊或相關勞工局查獲雇主聘僱未經許可的外勞,最重將被處以新台幣75萬元,所以雇主千萬別怕麻煩,在聘僱外籍勞工之前,務必要仔細查驗求職者的身份證件正本,以免因為一時失察僱用到非法外籍勞工而得不償失。

  雇主在聘僱外籍人士的時候,若是對方表明是外籍配偶,雇主一定要主動查驗身份證件居留證的「正本」,要核對證件是否的確是應聘者所出示在台依親的戶籍資料,核對居留證上配偶姓名是不是一致,並且切實詢問其配偶的姓名、居住地址等,並且要影印資料留存,雇主們一定要詳加確認是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才可僱用。

  此外,勞工局也提醒,雇主如果要聘僱外籍學生,也務必要查驗居留證件正本,核對學生證件、工作證,並且再詢問學校、科系、住宿地址、就學狀況等問題,務必在確認之後才得以聘僱。這是很重要的事情,請僱主朋友一定要切實配合。

宣導:「外籍勞工在台工作須知」

    外籍勞工朋友們在台灣工作必須要知道的規定作說明,希望此刻收聽到這個節目的外籍勞工朋友們一定要切實知道。

    關於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時,雇用你的雇主應該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是一致的,若是你沒有經過勞動部許可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還有,外籍勞工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該與聘僱許可函上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朋友務必要切實根據你的聘僱許可工作項目從事工作,絕對不可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或是在許可以外的工作地點工作。

    當然,為了維護你在台灣生活與工作的權益,你的雇主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佔你的護照、居留證或是財物。

    而在你的居留期限將屆滿的時候,請你主動敦促雇主為你辦理延長居留期限的事宜。

    還有一個重要的注意事項,小丸子也希望在此提醒外籍勞工朋友,你在受聘僱許可期間沒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是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是因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之後再檢查合格者,得以再入國工作,你可以在出國一日後,再申請入國簽證來台工作,但你在台灣工作的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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