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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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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6)

  今天在單元中小丸子和聽眾朋友分享的這個訊息是「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雖然雇主聘僱的外籍勞工,應當配合雇主的需要來工作,但是為了保障受聘僱的外籍勞工工作的權益,對於這項規定是需要雇主瞭解並配合的。

  曾經有實際的案例發生在一位雇主劉先生的身上,這位劉先生聘僱的一位外籍勞工到家裡擔任家庭看護工工作,後來因為劉先生工作的緣故,必須從台北搬遷到台中,這樣看似很正常的一個工作場所的變更,對於身為雇主的劉先生來說,他卻必須要辦理好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的通報工作,但是因為劉先生在搬遷到台中之後,因為許多事情需要處理,竟然忽略了要辦理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的通報手續,以致於他必須因此受罰。

  對於這個實際的案例,小丸子希望能再次藉由今天節目中的廣播短劇,重申說明「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場所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第三項的條文規定: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之住宿地點及生活照僱服務人員是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也就是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如果雇主沒有按照規定,在變更外籍勞工工作及住宿地點後的七天內,以書面通知所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的話,按照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一項的條文罰責,雇主將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責,雇主如果違反以上的規定者,將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懇請雇主朋友對於以上所分享的規定與罰則能有所認識與瞭解。

    在此,也再次提省雇主務必切實知道,請你勿將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他人使用,這也是屬於變更外籍勞工工作場所的一個規定。

    而且,一旦你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親戚或朋友使用的話,只要查獲屬實,也將受到罰責的,將被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也因此,小丸子要在此鼓勵我們的外籍勞工朋友,一旦你的雇主要求你到他的親戚家或是朋友家工作時,你是可以拒絕這樣的要求,若是雇主以此作為要遣返你回國的威脅時,也請你不要懼怕,你可以撥打24小時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1955」來申訴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要提醒雇主朋友在聘僱外籍勞工時不可有下列的情事發生:

一、聘僱為經許可、許可失效或是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

二、以本人名義聘雇外籍勞工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是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籍勞工導致發生解雇或資遣本國勞工的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籍勞工以強暴威脅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就業服務法發佈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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