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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9)
城市心靈甘芭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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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是許可失效,又或者是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提到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9)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是許可失效,又或者是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提到的罰則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的是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如果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例,將會受到什麼樣的罰責呢?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只要雇主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是雇主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就會處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也提到:雇主若有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關於這個規定,請雇主朋友務必要留意遵守。

 

聘僱外籍勞工時,切實做到「查」、「核」、「問」!免得因著您一時的疏忽而導致受罰15萬元至75萬元

  勞動部提醒業者在聘僱外籍勞工之前,務必要確實實踐「查、核、問」三個步驟。也就是:查─查驗證件;核─核對身份;問─詢問清楚。如果聘僱了非法之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一經查證屬實,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查、核、問」這三個步驟,該如何執行呢?

  「查」,就是「查驗證件」,這是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的第一要件,為了防止外籍人士入境非法從事工作,外國人於本國境內工作都應經過申請許可才能開始從事工作,這些申請的程序目的是為了保障本國人的工作機會。所以,雇主於僱用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及工作證。請注意,居留證是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的。而工作證則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核發的。

  此外,若該外國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是學生,那麼,雇主們一定要詢「問」該學生是否具有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證等三項證件,學生證是由各學校核發的。當確定沒有錯誤或沒有問題之後,才可以開始聘僱;如果,該外國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是外籍配偶或是大陸配偶,依法是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證就可以工作,所以雇主要查驗的是其居留證件的正本外,也應該要查驗他的戶口謄本或是戶口名簿,以確認對方是依親來台的。

  另外,為了防止前來應徵之外籍人士所提供給雇主的是偽造之證件,要籲請雇主們務必要「核」對身份,確認所看到的是證件正本,而且該證件確實是該外籍人士所持有的,一旦發現照片差異很大或有任何疑義時,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分別查詢證件的真偽,學生證部份可以向各學校查詢,千萬不要怕麻煩。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的電話是:02-85902567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電話是:02-23889393

  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以及聘僱外籍勞工時務必要做到「查」、「核」、「問」!免得因為一時疏忽或是抱持僥倖心態而讓自己必須受罰15萬元至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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