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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9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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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0)

「外籍看護當『幫傭』,將被罰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目前分為「家庭幫傭」以及「家庭看護」這兩類。「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之工作內容及申請的條件都不相同。

  「家庭幫傭」申請的條件是:必須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或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才能申請。而「家庭看護」的工作是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孤作,申請條件為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之一者,或經醫療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全日廿四小時照顧者。

  由於台北市外籍勞工多半是家庭看護工,依法看護工不得從事與看護病患無關的工作,也就是「家庭看護工」主要的工作範圍是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如果為了照顧重病被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像是:為被看護人在許可地點之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就可以視為許可工作的範圍;相反地,若是外籍勞工所從事的工作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是隨著雇主從事販賣小吃、在年關將近使外籍勞工打掃親戚的房子等,就算是外籍勞工本身也不反對做此類工作,但前面所敘述的情況都已經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若是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例如:照顧阿公﹝阿嬤﹞的外籍勞工,雇主還讓外籍勞工為他人從事清潔、打掃、煮飯、帶小孩等等的工作,或是讓外籍勞工到申請核准地點外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之情事,依規定要科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再犯的情況發生,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將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也就是說雇主將喪失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

 

「外籍勞工膳宿費用應由誰負擔呢?」
 
雇主聘僱外國人是否應該要提供膳宿呢,這應該要看雇主與外籍勞工所簽訂之勞動契約而定。

  依據目前家庭類外勞與雇主所簽定之勞動契約,雇主必須免費供應外籍勞工擅食與住宿,不可以額外再收取費用或是擅自扣薪。

  如果是製造業、養護機構、營造業等等的事業單位所聘僱之外籍勞工,依照勞僱所簽訂之勞動契約,膳食與住宿必須由雇主提供,費用應該由外籍勞工按勞動契約或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所定之金額支付,則雇主可依此按月自勞工的工資中扣除,但是絕對不可多扣。

  如果外籍勞工另外與雇主簽訂切結書,所約定之膳宿條件及金額與勞動契約不同,而且是不利於外籍勞工時,那麼該切結書是不生效力的。這一點也請身為雇主的朋友要知道的!

  至於雇主所提供之膳食與住宿,也必須要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所規定之基本條件,包括必須注意外籍勞工之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生安全之保護等事項。

「勞動部擴大保障外籍配偶工作權,放寬婚姻關係消滅准予繼續居留之外籍配偶得免許可在臺工作」
 
根據勞動部表示,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外籍配偶得免申請許可在台工作之外,自100820日起,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其他事由准予繼續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合法在台灣工作。

  再來,考量外籍配偶離婚並有子女,或配偶死亡等原因導致婚姻關係消滅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其他事由準予繼續居留者,在台灣居留期間應仍有工作之需求,勞委會表示,已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規定,曾定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有下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亦得免經許可在台灣工作:

1.    依親對象死亡。

2.    遭遇到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    於離婚後取得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    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設有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因應前面所分享的資訊,勞動部特別要呼籲,雇主對前來應徵工作之外籍配偶,應比對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登載的資料,且請應徵者出示相關證件,像是:戶口名簿等,在仔細核對後再予以聘僱,以免因為誤聘持偽造,或變造居留證件之行蹤不明外勞而受處罰。

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及第3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者,也就是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只要違反此條例,將被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是五年內再違反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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