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線上收聽 廣播節目表 節目精華區 佳音出版 支持佳音 社群網站 下載區 主持人 佳音新聞聯播網 關於佳音 連絡我們 線上客服 設為首頁
線上收聽
經典音樂網 佳音現代音樂網 羅東電台 佳音電台 桃園 FM 104.3

WebApp 說明 app store Google Play
[ ]
RSS L FB
首頁精華節目城市心靈甘芭茶
新聞 節目
2016/03/19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2)
城市心靈甘芭茶 - -
---- - -
-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2)
 

冒用或出借健保卡將受罰上限100萬元

    台灣健保制度完善,曾遭外國媒體報導,稱讚全民健保制度讓外國在台人士都能受惠,而在今年二月份衛福部健保署公布,從102年起至今,共抓到6件冒用健保卡就醫的人,其中有3件是外籍人士、3件是本國人士,健保總共被詐騙233048元,但目前只回收罰鍰12萬多元,健保署在215日起修改作業細則,冒用和出借健保卡的人都要受罰。

    根據《NOWnews》報導,健保署違規查處任務小組科長李忠懿表示,詐騙金額最高的是本國籍男性,冒用親人健保卡就醫,金額高達10萬多元,外籍人士的部分則是印尼籍女性,趁來台遊玩期間,借用友人健保卡,一口氣拿了高達6萬多元的藥,遭醫院檢舉,其中,有一名來台探親的中國旅客,利用台籍親人的健保卡治療癌症,拿藥高達4萬多元。

    李忠懿科長說,這些冒用健保卡的外籍人士,目前都已經出境,造成罰不到的情況,所以健保署為了補過去「只罰借卡人、不罰冒用者」的法規漏洞,自215日起修改細則,只要抓到冒用健保卡就醫,借卡人和冒用者都得受罰,最高可罰到100萬元,除非健保卡遭竊盜、本身不知情者才免罰。

    日前有一位印尼籍朋友向台灣友人借用健保卡看診,沒想到竟被驗出肺結核,引起疾病管制局的注意,寄發通知要健保卡持有人必須被隔離,並且會親自送藥到府上,且要親眼看見患者將食藥,這樣的情況讓出借健保卡者不得不對到府人員說明自己將健保卡借給別人使用之事實。因此,更加深嚴禁健保卡出借及遭冒用之案例再出,因此我們希望透過節目平台提醒聽眾朋友對於衛福部所規定的法規切實遵守:冒用別人健保IC卡要受罰,即便是外籍人士也一樣,如果累犯,罰的倍數將累進愈高,最高可罰所用醫療金額的20倍、上限100萬。

    衛福部健保署違規查處任務小組科長李忠懿表示,為遏止冒用健保IC卡不當行為,健保署於2013年即修法,對被冒用或出借健保IC卡的被保險人移送法辦,並按次處罰,第一次違法處領取保險給付的2倍罰鍰,第2次處領取保險給付的5倍罰鍰,第3次處領取保險給付的10倍罰鍰,第4次以上處領取保險給付的20倍罰鍰,最高可罰100萬元。

    科長李忠懿指出,修法後迄今共有6件違法,其中又以149歲印尼籍女性,借朋友健保IC卡到醫院看病領取肺結核用藥,借卡的友人遭罰128千元最高,其次為大陸28歲女性來台借用已成為台籍新娘姊姊的健保IC卡看病,並開立癌症用藥,出借卡片的姊姊遭罰87千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6件健保IC卡違法冒用的案件當中,外籍人士冒用即占了2件,大陸人士1件。李忠懿表示,由於過去的法令,主要罰被保險人、也就都是本國籍民眾,並未對外國人開罰,反而成了外國人伺機使用台灣健保資源的漏洞,另只對借卡人開罰,不罰冒用用卡人,也不公平,日前修訂相關辦法,對於借卡及冒用卡片的兩造雙方均開罰,且不限於本國人,外籍人士也罰。

    李忠懿科長表示,新辦法即日起實施;健保署亦會要求醫療院所留意,隨時注意辨識是否有人冒用健保IC卡;另為避免外籍人士出境罰不到人,健保署亦會連繫境管單位,對遭罰的外籍人士進行境管。所以請我們一般的民眾及外籍人士務必要留意這個規定,別將自己的健保卡借給別人使用,也不可以借用別人的健保卡看病。

外籍勞工若罹患肺結核或傳染病時該如何應對

Q1:外籍勞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A: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除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漢生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罹患其他傳染病,如配合接受治療,仍可留在臺灣工作。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視為健檢不合格,無法取得聘僱許可;但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得於75日內自費治療及複查。

Q2: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勞工?

A(1)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沒有細菌。

    (3)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Q3:外勞健檢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基準為何?

A: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健檢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判定基準如下:

活動性肺結核(包括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合格」,包括下列診斷情形:纖維化(鈣化)肺結核、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

如經診斷為「疑似肺結核」或因故無法確認診斷時,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確認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視為「不合格」。

Q4: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如何確診?

A: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指定確認機構依據胸部X光片、痰液抗酸菌抹片檢查、結核菌培養、病史及臨床症狀進行綜合研判。指定確認機構名單,請洽詢疾病管制局網頁:胸部X光檢查確認機構名單。

Q5: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A(1)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因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雇主取得指定確認機構核發之外勞肺結核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所在地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複檢合格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對於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勞出國。

(1)   外勞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所在地衛生局因外勞罹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通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勞出國。

 

我要分享:

Windows Media Player 線上收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