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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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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4)

  今天在「看板溝通你我他」這個單元裡,小丸子美珍要和聽眾朋友分享的第一個重點,仍然是跟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1955專線)有關。

    我們知道自民國9871日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設置至今天,這一支服務專線持,仍然持續提供外籍勞工、雇主及民眾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及免付費之諮詢申訴服務,並且也協助解決各種外籍勞工聘僱及管理問題及勞資爭議,至今已經累計服務案件已逾88萬件,可見這一支服務專線的服務成效非常良好。   

    那麼,為了持續優質化的專線服務品質,勞委會利用電子派案系統,協助專線人員於受理申訴案件時,能及時轉派各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查處,並落實相關案件追蹤管理機制;另考量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與雇主互動過程可能存有語言或溝通障礙,為避免雙方溝通發生誤解,致引發後續不必要的勞資爭議,1955專線已提供24小時線上通譯服務,無論是雇主與外籍勞工存在語言障礙,或外籍勞工於工作、生活、洽公及就醫,無法順暢運用我國語言進行溝通時,可透過1955專線提供線上即時通譯服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呼籲國人,外籍勞工朋友遠渡重洋來臺工作,提供我國基礎建設及家庭照護勞動力供給,有助臺灣經濟發展,雇主應能秉持理性、溫和的態度進行溝通及對待,倘有語言及溝通障礙或外國人聘僱及管理等勞動法令疑問,請多運用1955專線,將有專人積極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接著,和聽眾朋友分享的第二個重點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放寬僑外生申請工作證資格及簡化應備文件免附成績證明且入學即可申請」。

    有關外國留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原需入學1學期,取得成績證明,且成績優良始得申請工作許可規定,為符合國際潮流、維護僑外生之學位生受教權益、累積工讀體驗,及使僑外生(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申請標準一致,爰修正前開本辦法相關規定,簡化應備文件免附最近1學期成績證明,亦即新生入學第1學期即可申請工作證,惟就讀語言中心之外國留學生,仍需修業1年以上並取得全年成績證明,始可提出申請。

  好,接著要和你分享的第三個重點,也是過去這幾個星期在節目中重申的重點,那就是:「雇主務必要詳查證件,拒絕聘僱非法外籍勞工」。

  由於近年來政府積極協助外籍配偶就業,但是一些逃逸或是非法打工的外勞,卻會趁機假稱是外籍配偶身份上門求職,雇主不可不小心謹慎喔!

  如果被勞工局查獲雇主聘僱未經許可的外勞,最重將被處以新台幣75萬元,所以千萬別怕麻煩,在聘僱外籍勞工之前,務必要仔細查驗求職者的身份證件正本,以免因為一時失察僱用到非法外籍勞工而得不償失。

  所以我們希望透過節目放送的平台,提醒雇主在聘僱外籍人士的時候,若是對方表明是外籍配偶,雇主一定要主動查驗身份證件握居留證的「正本」,要核對證件是否的確是應聘者所出示在台依親的戶籍資料,核對居留證上配偶姓名是不是一致,並且切實詢問其配偶的姓名、居住地址等,並且要影印資料留存,雇主們一定要詳加確認是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才可僱用。

  此外,勞工局也提醒,雇主如果要聘僱外籍學生,也務必要查驗居留證件正本,核對學生證件、工作證,並且再詢問學校、科系、住宿地址、就學狀況等問題,務必在確認之後才得以聘僱。這是很重要的事情,請僱主朋友一定要切實配合。

  我們就要來重申一個非常重要的法規,就是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問題。

  隨著外籍勞通在台灣工作的人口增加,許多問題也逐漸浮現,其中又以勞力剝削、性剝削等侵害人權的人口販運案件最為嚴重,由於這一類的案件發生之後,往往成為國際間輿論聚焦的對象,不但對社會治安造成不良的影響,也打擊了人民對治安的信心,更對台灣長期在國際社會經營的人權形象傷害很大的,所以相關單位對於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部份,是非常注重的。這一部份呢,也非常需要社會大眾一起配合的。

  說到這裡,或許我們要問了,該如鑑別外籍勞工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呢?關於這一點呢,為了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合適的保護措施,並發覺潛在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所以司法警察人員都是依據法務部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以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綜合判別,一旦外籍勞工經過司法警察人員鑑別為遭受到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就會聯繫勞政機關,並且會安排合士的安置處所。但是,如果經過鑑別之後確定並非是販運之被害人的話,將會通知原移送機關,將他由安置處所移出,並且依法作必要的處置。

  那麼,關於外籍勞工如果遭受到人口販運的話,究竟相關的法令是什麼呢?

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人口販運防制法來看。  根據人口販運防治法第32條規定: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還有催眠術,或是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者,將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

  針對就業服務法的面向來看呢,也有清楚地條例是僱主朋友需要瞭解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一款的法規條例說到: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的情事:

1.    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2.    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卻為他人工作。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4.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調第一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5.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是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6.    因聘僱之外國人導致發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結果。

7.    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8.    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之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9.    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除了透過大眾媒體(新聞專題、廣播專訪、平面廣告)向雇主及仲介公司進行法令宣導,並且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研習會及印製相關法令宣導手冊以提高雇主及仲介公司從業人員之防制人口販運意識。

    另外,勞動部也採取了保障外籍勞工薪資獲得全額給付的措施。

    勞動部為了確保外籍勞工能實領工作薪資,避免外籍勞工遭受剝削薪資,已立法規定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所得稅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得預先於薪資中扣除外,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外籍勞工薪資。又除事業類外籍勞工的雇主可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相關事宜外,家庭類外籍勞工之雇主因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得預先扣除所得稅。

    另外,為了有效嚇阻非法聘僱、非法仲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情事,勞委會已訂定「處最高罰鍰額度之行為態樣」,並請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非法工作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其違法之行為符合上面所敘述之態樣,依就業服務法所定最高罰鍰額度處罰,以嚴懲不法。

    親愛的朋友,今天美珍在「看板溝通你我他」的單元裡和您分享的是關於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事項。主要是瞭解政府相關單位對於「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問題的一些防範措施。

    對於聽眾朋友,還有雇主以及外籍勞工朋友,美珍希望能再次地提醒您,只要能夠在生活中多一份謹慎,就一定能防制那心懷不軌之徒,讓他們無機可趁。  也要特別提省您千萬不要被高額的工作報酬所誘惑,也不要輕易簽署不明的文件或本票,以致讓自己容易因此陷入了心懷不軌之人的陷阱,反而成了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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