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0)
簡化外籍勞通定期健康檢查的備查程序
衛福部自103年的3月1日起,確定簡化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備查程序。是如何簡化呢?那就是外籍勞工在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之後,只要由健檢醫院將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結果清單直街送交醫院所在地衛生局備查,雇主就不需要再進行遞送的過程了。
如果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不合格需要複檢的話,仍然應該在收受「複檢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天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送交所在地衛生局備查。如果雇主朋友有相關疑問的話,可以撥打免付費專線1922洽詢。
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要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曾發生過一個案例,就是一位雇主違法聘僱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在自己的家中照顧爺爺,並且提供食宿。這位雇主表示當初聘顧該名外籍勞工時,她有出示自己在台灣的居留證的影本,所以讓這位雇主以為她是外籍配偶合法依親來台的,就予以僱用。但是,就因為當初這位雇主沒有詳細核對受僱外籍配偶的居留證及戶籍資料正本就聘僱對方,等於是沒有善盡到注意之義務,這個案例經過新北市政府裁定量處以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哇!真是好貴的代價呀!
因應這個案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再次提醒,若聘僱的員工表明自己是外籍配偶的身份,雖然依規定不需要申請許可就可以在台灣工作,但雇主仍然應該核對他外僑居留證以及依親戶籍資料,像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資料的正本,再次地強調喔,必須是「正本」資料,如果是影本都不能算是正式的證明資料喔。
雇主在取得戶籍資料的正本之後,務必要比對居留證上的照片,也要核對配偶姓名是不是一致。
另外,雇主也可以用電話聯繫當地移民署服務站作確認。有關外國人居留證也可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來查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