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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情急但不能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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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生活法律APP

生病情急但不能失控

阿宏律師、麗紅

 

我們在新聞中曾經聽過,有病患到醫院看病,因為醫生沒有立刻為他處理或沒有讓病患住院,就對醫療人員大呼小叫,甚至影響其他病人的權益,我們都知道這樣的行為不對,但是在醫院的失控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傷害是不是就合法?法律對於醫療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有沒有特別的規定?就讓阿宏律師來跟大家談談生病情急但不能失控的法律問題。

 

我們都認同生命是無價的,每一個人碰到生病或身體受傷時,都希望有最棒的醫生以及最佳的醫療團隊把我們的身體治好,但在現實生活裡,不一定都能盡如人意,有時候到醫院看病的人數眾多,就需要排隊;病床不夠也沒辦法住院,病情太過嚴重,醫生也只能盡力。

但是病患或是家屬碰到這樣不如人意的時候,會把焦急或不滿的情緒發洩在醫療人員身上,造成醫師以及相關人員恐慌,甚至影響其他人就醫的權利。

因此醫療法有特別規定,如果有人以任何非法的方式,不管是言語的恐嚇或侮辱,或是動手,妨害醫療業務進行的話,警察就要立刻排除或制止,並且可以對行為人科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當然,如果違法情節已經構成傷害罪、恐嚇罪時,也可以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但是有一些程度上還沒有達到實際上的傷害行為,是不是沒有法律可管呢?像是用暴力對付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脅迫、恐嚇他們,只要有妨害他們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的情形,就算沒有造成醫療人員實際上的傷害,仍然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只是動手毀損醫療機構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像是氧氣設備,有造成別人生命身體健康的危險時,就算沒有人真的受傷,這種行為也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我們知道生命是非常奧秘的,醫療人員在對抗疾病與傷害的過程中,有非常多專業的考量,值得病患與家人特別的尊重,跟一般消費關係主張顧客總是對的觀念不同,所以醫療法也特別保護整個醫療過程的安全,因此,在面對生病情急時,我們情緒絕對不能失控,否則,病還沒治好,卻還惹上了官司,禍不單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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