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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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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音廣播月刊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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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

蘇家宏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溫馨傳真情週三「生活法律」單元主講人)


大慶和小美剛進入婚姻,對他們而言有許多需要適應的地方。除了個性、生活習慣外,另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是婚後所產生的家庭生活費用由誰分擔。到底夫妻之間應如何分擔家庭的生活費?如果小美之後生小孩,想在家帶小孩一陣子,大慶如果不願支付多點家庭生活費,小美該怎麼辦?


男女結婚之後,不僅外在生活模式改變(如以前單身,可以自由自在地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想去哪就去哪,但婚後必須考量另一伴的狀況。以前一個人住,婚後兩個人),法律上雙方亦產生夫妻的身分關係與財產關係。而財產關係主要影響夫妻生活中財產與未來繼承兩大層面。本件案例中,即涉及夫妻財產間的問題。到底結婚後,夫妻對於生活共同費用-如水電費、瓦斯、房租、伙食、日常生活用品,如何分擔?

以前傳統觀念認為,男人應要完全扛起家裡的經濟責任,但是現在對於夫妻就家庭經濟的分擔,已漸以平等的角度思考。民國91年修正民法後,立法者肯認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也認同如妻在家帶小孩、洗衣、煮飯,因可以減少僱傭人支出,所以得用家事勞動為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的方式。就此新增民法第1003條之一「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之。」故無論夫妻採何種財產制度,家庭生活費應由雙方共同負擔,先讓夫妻雙方自由約定,若無約定亦沒有其他法律的規定,則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情事分擔,並不是一人分擔一半。

回到上該案例,小美生小孩,因為她決定先自己帶小孩,此舉可省下請保母的費用,所以亦應算已勞動方式分擔家庭生活費。小美不上班的話,經濟能力當然比大慶弱,故大慶依法必須支付較多的開銷金額。如果他一直不願意分擔,小美最終手段可以依上該條文以及民法1116條之1-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請求大慶支付家庭生活費。

夫妻之間一定會遇到支付生活費的狀況,可以先參考法律上的精神,再透過充分溝通,找出未來家庭生活藍圖,並適當分擔生活費用,不必凡事上法院,瞭解法律就可以避免紛爭。此外,最好能夠在婚前就先立妥夫妻協議,把家用分擔給明確化。進入婚姻後,就可以減少摩擦的機會,讓婚姻更美滿,白頭偕老。



[ 「溫馨傳真情 - 生活法律單元」每週三9:05-10:00播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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