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由原來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提高至
   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
   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以科學儀器取得汽車駕駛人違規資料證據應為定置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行車
  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的最低速限,採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
  據資料證明舉發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須至少三百

  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三、原條例規定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處新台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沒收
  感應器;修正通過將此條文刪除。
  說明:測速雷達感應器非經其主管機關公告為違禁品,也未禁止廠商製造販售,且現行
  衛星定位導航,也有提醒前方路段設有固定桿測速雷達之功能。又測速雷達感應器與主管
  機關所設告示牌之功能相同,因時空環境因素變遷,及基於本條例係在維護交通秩序與安
  全,而非以處罰為目的,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無需再予禁止使用。

四、高速公路罰責改為「三級制」。根據取締標準,可分為「最內側車道」、「中間車道」和
  「最外側車道」三種。「最內側車道」行駛最高速限的車輛;「中間車道」給不快不慢的
  車;「最外側車道」給慢速車或大型車輛行駛。
  說明:「超速」指超過速限10公里以上;「慢速」指車速低於速限5公里。例如,速限
  100公里路段,行駛「最內側車道」的快速車輛,要以時速100公里的車速前進,若車速
  超過時速110公里,或低於時速95公里,即為取締對象。
  車速若低於80公里就要行駛「最外側車道」,如果沒有行駛最外側車道,四月起,將處
  三千元到六千元不等罰款。

五、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
  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例如最高速限為100公里,行駛超過160公里,就會被處6000元
  至24,000元的罰款。

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修正條文已完成立法,汽機車駕照的吊扣規定將分別處分
  ,但吊銷規定將連坐處罰。自三月起,駕駛人只要有一張駕照被吊銷,將同時連坐其他
  駕照,同步喪失所有車種的駕駛資格。
  說明:舉例來說,若駕駛人騎機車違規挨罰不繳罰款,最後被逕行註銷機車駕照的話,
  這名駕駛人名下的汽車駕照、甚至職業駕照,通通要被註銷。

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汽、機車行駛人行道可處新台幣六
  百一千八百元罰鍰。
  說明:少數機車騎士圖一時之快,經常將機車騎上人行道,對行人造成相當程度的危險
  。根據台北市警局表示,雖然去年全年取締件數近一萬五千件,但民眾反應近來街頭仍
  可見類似違規,因此,已通令各地警分局不定期實施取締,以維護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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