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溫情一線牽  世界大不同

麗紅(佳音電台「溫情一線牽  世界大不同」「溫馨傳真情」「生活流行FUN輕鬆」「讓愛流動」節目主持人)

 

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要核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曾經有位雇主違法聘僱行蹤不明的外勞在家中照顧爺爺,並且提供食宿。雇主表示當初聘僱該名外勞時,她有出示在台灣的居留證的影本,雇主以為她是外籍配偶合法依親來台的,就予以僱用。但是,當初這位雇主沒有詳細核對受僱外籍配偶的居留證及戶籍資料正本就聘僱對方,等於是沒有善盡到注意之義務,當時這個案例經過新北市政府裁定量處以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再次提醒,若聘僱的員工表明自己是外籍配偶的身份,雖然依規定不需要申請許可就可以在台灣工作,但雇主仍然應該核對他外僑居留證以及依親戶籍資料,像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資料的正本,且務必要比對居留證上的照片,也要核對配偶姓名是否一致。另外,雇主也可以用電話聯繫當地移民署服務站作確認。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醫療的工作行為

 

外籍家庭看護工作,依規定工作範圍主要為「照顧」被看護人,提供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對於部分外籍家庭看護工被要求為被看護者「抽痰」、「導尿」等侵入性行為,勞委會發函指出,經詢問衛生署,實屬違法行為,雇主將同時違反護理人員法處雇主1.5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及就業服務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據了解,由於會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照護,被看護者多屬於重病者,因此常有雇主要求外勞從事注射胰島素、抽痰、導尿等侵入性醫療行為,經詢問醫療主管機關-衛生署意見後,重申外勞不得為被看護者「抽痰」、「導尿」等侵入性行為,至於「注射胰島素」則需視個案認定,避免認定有疑慮最好還是洽醫療機構或護理人員協助。

衛生署說明,抽痰及導尿係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或依護理人員法,得由護理人員依醫師法指示為之。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若依醫囑執行前述業務,屬違反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外勞及其雇主各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無依醫囑擅自為之,則應醫師法第28條之約束。有關胰島素注射及診斷、治療之醫療業務,最好還是洽醫療機構或居家護理機構之護理人員協助服務。對於「有行為能力且醫囑可自行施打胰島素者」,衛生署指出,外籍家庭看護工或照顧服務員依「個案要求」而「協助施行」胰島素注射,就沒有違法;不過若是被看護者無行為能力,仍需依醫師指示,並視個案情況依醫囑為之。


 

(麗紅主持的「溫情一線牽  世界大不同」節目,每週五0905-1000首播、週二2000-21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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