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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由何人

負擔父母的扶養義務?

 

>選自麗紅、阿宏律師「溫馨傳真情 生活法律一點通」單元節目,每週三09:05-10:00播出

 

有一個家庭大哥大嫂、二弟及弟妹統統站出來,跳腳表明無法照顧年邁的媽媽,後來四人開會的決定,竟然是由不在場的妹妹來照顧母親!母親年紀大了,需要有人24小時在身旁照顧,結果孩子們卻互相推託,不願負責任,要求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的女兒辭去工作,專責照顧母親,這樣似乎對女兒來說並不公平。不過從情感上,女兒照顧母親似乎是天經地義的,到底該怎麼辦呢?

子女皆有扶養父母責任

首先,我們要了解,從法律上來看,每個兄弟姊妹都應該有扶養父母親的責任和義務,所以應該要共同照顧父母親,並不會因為是女兒或是沒有結婚,就應該「代替」其他人承擔照顧責任。

況且,在一般委託專業看護照顧老人家的情形,一定會有所花費和相關支出,如果把看護換為自己的女兒,在這個情形下,我們也應該給予女兒相當的報酬,讓女兒不會因為照顧年老母親,而完完全全犧牲掉她原來的生活。

而且如果女兒因此辭職,她原本的薪水也無法領取,更應該給予她較高的補償。此外,一般醫院或居家看護費用一天24小時的費用大約2000-2500之間,而自己女兒照顧母親,通常比一般看護的服務更為親近,所以我們在女兒照顧的情形下,應該考慮給予更多的報酬,才是公平做法。

應給予照顧子女合理薪資

那到底誰要負擔這個報酬呢?在這位年老母親有經濟能力的狀況下,可以由母親的財產,撥出一定的款項給照顧的女兒做為補貼,再請母親和所有兄弟姐妹一起簽名,這樣就可以達到平衡了;若母親沒有經濟能力,則要請兄弟姊妹一起平分這位照顧母親的費用,如此一來,年老的母親由未婚女兒辭職照顧,會得到最好的照護,女兒辭職後也不會因為沒有薪水而感到困擾,這樣的家庭氣氛能更喜樂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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