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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喪失繼承權,竟然由孫子繼承遺產!

 

有一個父親投資有道,累積數億元的財富,也幫2個兒子置產,每個人至少都分到10間以上的房子。這父親原本過的非常豪奢又無慮,每天大魚大肉,沒想到有一天突然昏倒腦中風,緊急開刀。

這父親命是救了回來,但是半身不遂,腦子清楚,下半輩子是要臥床了,沒想到,老二不想繼續照顧他,於是就離家,把照顧責任都丟給老大。

但這父親想念孩子,叫管家聯絡老二回來,沒想到竟不理會,怎麼聯絡都不回來,甚至連除夕都沒有回來吃團圓飯。這讓父親精神痛苦不堪,一連3年都如此。

這父親氣到不行,決定寫下遺囑並聲明這個孩子的重大不孝事蹟,不讓老二繼承他的財產,立完遺囑後,幾個月這父親就走了。

最後老大一狀告上法庭,確認老二喪失繼承權,因為有重大虐待的情事,最後法院三審定讞,判老二喪失繼承權,因為『我國重視固有孝道與倫理,父母生病,無正當理由,不去探望父母,認為屬於讓父親精神受有重大痛苦,屬於精神重大虐待』經父親明確表示剝奪繼承權。因此,不孝順的兒子,敗給父親的遺囑。

爸爸生病多年,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去看爸爸,在法院實務上,認為等同於對爸爸有重大虐待,因此這個爸爸(第一代)可以立遺囑表示,未來這個兒子不能繼承他的遺產(也不會有特留分),法律上叫做喪失繼承權。

但如果這個第二代的兒子,已經結婚也有孩子(第三代),這個第三代的子孫會依照「代位繼承」的法律,繼承第一代的遺產。

或許有人會覺得,那不是白忙一場嗎?兒子喪失繼承權,兒子拿不到爸爸的遺產,卻由「兒子的兒子」繼承?對的!

所以,運用喪失繼承權這個「上方寶劍」時,如果不孝的兒子,已經是有小孩(第三代),最好一併安排其他的財務傳承規劃。如果這個第三代的孫子也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況,也要一併地表示孫子也喪失繼承。

子女盡孝乃是為人的義務,願我們都能在父母的晚年成為貼心、孝順、溫柔的好兒女,不為地上的財富,而是天國的祝福與獎賞,才會是我們永恆的財富!

 

(文: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麗紅、蘇家宏律師「溫馨傳真情 生活法律一點通」節目,每週三09:05-10: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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