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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與大愛來保護失智者的權利

 

芳芳是家中的老大,在高二的時候因為父親驟逝家裡經濟狀況不佳,高中一畢業就放棄了升學機會,直接投入職場扛起家計,也照顧弟弟妹妹的學費、生活費等開銷。媽媽因為突然失去另一半深受打擊一蹶不振,對於家務或小孩的照顧也不上心,甚麼事都要依賴芳芳來處理。所以芳芳就這樣年輕的時候忙著照顧弟妹,年紀稍長後忙著照顧媽媽,一晃眼芳芳已經過了適婚年齡,年過45歲仍單身未婚。近期芳芳身體健康檢查發現乳房有異常腫塊需要進一步做切片檢查,媽媽又出現了早期失智的症狀,讓芳芳很擔心,覺得自己已無力獨自承擔媽媽的照護責任,要弟弟妹妹一起來負擔,但弟弟妹妹卻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甚至惡言相向,讓芳芳倍感心寒….

失智親人的扶養,尤其在失智者名下沒有財產的狀況下,更需要法律與大愛!母親如果沒有錢可以生活,需要扶養,在法律上就需要由子女全體來負擔扶養的責任,也就是子女要「共同分擔」母親的實際的生活費用。你會問,那如果有人不付錢呢?

先好言相勸,如果仍不付,可以先由一個人代墊,之後再由代墊的人向其他兄弟姊妹索討,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兄弟姊妹支付每一個人應該分擔的錢。這樣的訴訟需要具體的證據來支持,每一個花用在母親身上的單據都需要保留,未來法官才有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如果沒有足夠的單據,法院會依照母親的生活縣市,用行政院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是最低生活費來作為判決的依據(註)。

這類的代墊費訴訟,前提是要「代墊」後才能提告,因此,針對未來的扶養,就要由母親自己的名義提告。

如果母親已經失智到無法意思表示,就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來幫助母親行使權利。任何一位子女都可以向法院聲請,不需要全體子女同意。程序上,法院會在醫院醫生的協助下鑑定母親是否符合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標準,不會單憑子女的意見就准許,或否決聲請。

如果失智者甚至有受到家庭暴力的情況,還可以聲請保護令保護自己與母親,法律不會因為母親失智就不保護的。用盡自己的全心全意來照顧失智的母親,是大愛。報親恩,愛無限。

註:

1.台北市110年最低生活費17668元,109年每人每月消費支出30713元。

2.新北市110年最低生活費15600元,109年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3061元。

 

文: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麗紅、蘇家宏律師「溫馨傳真情 生活法律一點通」節目,每週三09:05-10: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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