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法律改變影響了「夫債妻償」?

蘇家宏、周依潔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


問:
小新和小美結婚後努力工作,好不容易買了一棟房屋,登記在小美的名下,但最近小新生意失敗,負債千萬,小美想到之前看過太太因先生欠債,自己的房屋被拍賣的新聞,萬分擔心,小美需要幫小新還債嗎?


依民法中夫妻財產的相關規定,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之時,原則上夫妻是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並無須要替配偶還債的規定。然先前確實有過債權人追債追到債務人的配偶頭上的情況,其原因在於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賦予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如小新若婚後財產比小美來得少,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即可向小美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再以所得去償還債務。不過,當小新未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債權人能否代位行使呢?這是會不會發生夫債妻償的關鍵。

民國91年民法修改成現行法定財產制時,立法者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本於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具有一身專屬性,民法第1031條之1第3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故債權人無法輕易代位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民國96年修法時卻將此條文刪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變成不具專屬性的「財產權」,搭配上民法第1011條:「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造成債權人一窩風地先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與其配偶的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令原法定財產制消滅,再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達到以債務人配偶的財產獲償的結果,也就是小美先前在新聞上看到的情況。

不過,這樣的結果引發相當大的輿論爭議,所以民國101年12月時,立法者又將條文改回91年的樣子,同時刪除上述第1011條之規定,因此現在即不會發生前一段時間所謂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的問題。
 
 
(蘇家宏律師主講的「溫馨傳真情—法律單元」,每週三09:05-10: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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