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生活法律APP

路有坑洞摔倒受傷,

如何主張國家賠償?

阿宏律師、麗紅

 

有人因為騎車經過坑洞的馬路而摔車受傷,應該要自認倒楣?還是可以請求賠償?阿宏律師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主張國家賠償相關的重點?

 

機車行駛在一般道路上,突然發現路上有大坑洞,閃避不及而摔車,因此讓機車騎士或後座的乘客受傷或死亡,到底應該由誰來負責?要從事件發生原因來分析。

機車騎士在合乎道路交通安全駕駛的狀況下,沒有其他車輛撞他,騎過坑洞摔倒,那麼這個坑洞就是造成摔車的原因。原則上應該要由挖這個坑洞的人負責,但有時候因為找不到挖洞的人或坑洞是因為天災造成,被害人是否就求償無門呢?這時候我們可以思考,在通常狀況下,道路應該要維持平整,有坑洞表示道路管理的單位沒有盡到維護的責任,那麼我們就可以大膽的主張,車禍是因為該路段的道路管理單位疏失所造成的,所以這件摔車造成的損失就要請這個公務單位負責。

那麼,我們要如何向管理這段道路的公務單位主張賠償呢?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被害人主張國家賠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的訴訟,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不可以口頭提出,如果公務機關直接拒絕賠償,或是收到書面超過三十天都不理會,或是公務機關有召開協調會,但是協調超過六十天仍然無法達成協議時,被害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如果沒有經過書面請求的程序,法院會直接駁回被害人的請求。

主張國家賠償訴訟與一般車禍民事賠償相同的部分,除了要講清楚車禍發生的原因是因為這個坑洞所造成的,以及請求賠償的金額以及項目都必須要有憑有據之外,既然是要求國家賠償,更必須要證明,損害是因為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或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的,法官才會判人民勝訴,簡單來說,這個道路坑洞如果產生很久而沒人去修,也沒有放警告標誌,就可以認定是維護道路的公務員有管理的疏忽,但如果是一分鐘前有人故意挖的坑洞,公務人員根本來不及去修,就不能說是國家有疏失。

所以,面對國家機關公務員因為故意或疏忽造成人民的損害,不必因為對方是國家單位就自認倒霉,我們只要懂法律,小蝦米也是可以打贏大鯨魚的。

 

阿宏律師、麗紅主持的「溫馨傳真情 生活法律APP」節目,每週三0805-09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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