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世界大不同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

須要按期繳納

就業安定費

 

這個規定多半是對開立工廠的雇主提出的。實際的案例也發生過有經營工廠的雇主,因為工廠人力的需求,就聘僱了多位的外籍勞工到台灣工作,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這位雇主卻想要節省支出,就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直到有一天,這位雇主收到勞動部寄發給他的催繳通知,他才發現早就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未繳而衍生出的滯納金,雇主這才覺得自己真是得不償失,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到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好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如果,雇主沒有按時繳納的話,將會面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五項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則是:雇主未依照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若雇主在寬限期滿時仍然未繳納者,那麼將從寬限期滿之日的第二天起,一直到雇主完成繳納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天,就加徵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是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為限。

而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則是:在加徵雇主滯納金30日之後,若是雇主仍然未繳納的話,就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也會廢止該雇主所聘雇許可的一部或是全部。因此,對於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份,我們要提醒雇主朋友千萬要留意這項規定,也請按時繳納應該繳納之費用,千萬不要存僥倖的態度哦!

另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針對溢繳就業安定費之雇主,已開辦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服務,並就退還程序及書表提供填寫範例,方便雇主申辦。

因聘僱外國人資料異動或雇主重複繳款等緣故,偶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事,為使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發展署表示,除信函通知雇主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外,自105年8月起倘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形,即採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並告知雇主可選擇溢繳金額扣抵下期就業安定費、或向發展署申請退還,至退還作業所須檢附證明文件、及書表填寫範例亦隨附帳單提供雇主參考。

 

(麗紅「溫情一線牽 世界大不同」,每週五09:05-10:00首播、週二20:00-21:00重播)

我要分享: